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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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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保军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1、被告人卢振中供述,证明2010年8月份天津鹏英志生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其在郑州募集基金,其在郑州华林时代广场成立了天津鹏英志生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办事处,后改为公司。但是分公司并没有登

1、被告人卢振中供述,证明2010年8月份天津鹏英志生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其在郑州募集基金,其在郑州华林时代广场成立了天津鹏英志生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办事处,后改为公司。但是分公司并没有登记注册,是找中介公司办理的。其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领导管理工作,殷智平(案发时系河南振中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副总经理,负责财务管理运转工作,其供述主要证明其公司未经金融机构许可,采取向社会公开宣传,有的是人人之间口口相传,有的是发宣传的资料,有的是实地考察。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客户利息是3%加分红4%-7%之间不等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及数额。

2、被告人殷智平供述,与被告人卢振中供述相互印证,证明鹏英志生公司授权被告人卢振中在郑州成立办事处和公司,其系公司副经理,后改为公司法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宣传光盘和宣传册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地点、人数、数额等事实。

3、证人刘某某、张甲华、柴某某、王某林、李某荣、李某梅、张甲、芦某某、王某玲、张某强、徐某某、李某爱、毛某某、王某莲、时某某、张乙、李某军、王某萍、宋某某、候某某、曹某某、谢某、张某花、马甲、马乙、张某生证言,证明上述证人经熟人介绍向被告人卢振中、殷智平成立的振中公司存款的事实经过及公司的宣传方式等情况。

4、证人魏某某证言,其曾是河南振中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部会计,负责财务统计报送工作,其证言证明鹏英志生公司郑州市华林时代广场办事处的人员情况及该办事处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金融机构成立许可证、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该办事处通过熟人之间、宣传册和光盘进行宣传,另外就是客户来了以后给他们讲解,让他们看宣传册和光盘,并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募集资金的事实,还证明天津鹏英志生公司按照客户投资额的10%—25%给其办事处提成,我们募集的资金都又投进了天津鹏英志生公司,殷智平是出纳,管着钱的,一般都是她或者卢振中打款,汇款人是卢振中和殷智平,收款人是卢禹成和梁颖。

5、证人李某、刘某红证言,证明被告人卢振中设立的振中公司的人员情况及募集资金的方式及募集资金的事实经过。与证人魏某某证言相互印证。

6、天津鹏英志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设立河南振中投资有限公司决定及委托书,证明振中公司经鹏英志生公司授权成立的情况。

7、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卢振中集资点处的电脑、若干宣传和账务材料等物品的事实。

8、证人刘某某、刘某红、张某强、徐某某、李某爱、毛某某、王某莲、时某某等人的控告书、起诉书、投资银行单据、投资情况调查表、委托理财协议及收据,证明上述证人与振中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交纳资金的事实。

9、天津鹏英志生公司和振中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书、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通知以及用于对客户宣传介绍的材料。

10、振中公司团队购卓智股权统计表、转股统计表、到期未兑付已未转华鑫股统计表、邮寄合同统计表、股权证统计表、兴业银行对账单、客户投资鹏英基金到期已兑付和未到期及到期未能兑付名单统计表。

11、振中公司邮寄北分合同统计表、鹏英志生公司欠河南分公司客户到期本息款汇总表、到期出款未能兑付名单、新收款报表、到期应付本息报表客户投六、十二个月出款统计表、银行个人交易明细。

12、振中公司与房产公司的借款合同、振中卓智股转鹏英股报表、股权转让决议及新股东会决议、天津发改委关于非法集资问题的解释、卢振中书写的说明和检查汇报、振中公司客户一系列报表、鹏英公司指定汇款账号、振中公司领导分工、规章制度及公司内部资料和宣传资料。

13、殷智平提供的公司现金账目和卢振中个人电子银行转账凭证。

14、卢振中QQ邮箱中下载的与北京分公司对账目录。

15、天津鹏英志生公司通知文件和卢振中QQ邮箱中下载的账目及部分证件、涉案发票明细。

16、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案件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意见书,显示振中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各项数额情况及依据,资金去向、来源情况。

二、2010年10月,被告人韩保军作为天津鹏英志生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省汇中心市场三部办事处负责人与被告人贺淑静(该办事处的业务经理),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郑州市农业路和政七街交叉口省汇中心9楼905号房间设立郑州市场三部办事处集资点,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天津鹏英志生公司有实力,存钱很安全,以月息6%一8%不等的高息,与集资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为天津鹏英志生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及补充鉴定,自2010年9月26日至2011年4月15日期间,郑州市场三部办事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288人,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25250000元,吸收公众存款实际本金22191500元,已兑付客户本息金额5245180元,尚未兑付客户金额为

16946320元(其中已报案客户120人,该人数在统计时已减去贺淑静、王某娥及贺淑静丈夫朱虎三人,已报案合同金额

17910900元,实缴本金金额16134200元,已返还客户金额241800元,尚未兑付客户金额15892400元)。

上述鉴定意见对未报案客户的人数及数额系依据财务人员所做的财物统计表及QQ邮箱中下载的账目所得,而报案人数及数额是依据报案材料、投资合同及财物账目统计所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