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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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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等人与王某某等人双方就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相互赔偿了对方的损失,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互相谅解,可酌

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等人与王某某等人双方就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相互赔偿了对方的损失,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互相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崔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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