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夜里12点左右,我,刘某某、杨某去北郊上网,杨某去找网吧了,我和刘某某在北郊十字路口路南边的木头行等他。这时,刘某某手机响了,刘某某拿着手机去路上接电话,这时有一辆面包车朝刘某某撞来,刘某某躲到路边的水沟里了,从车上下来有六、七个人拿着砍刀开始打刘某某,期间有人对刘某某说,你还跑啊,打了一会他们就开车往东走了。等他们走后,我去看看刘某某有事没事,后我打了120,刘某某被120拉走了。” (七)杨某证言 “6月27日,放学后,我、刘某某、张某某吃饭后,我们就商量去网吧玩个通宵。后去北关有个新开的网吧,到后发现人太多,之后我们就往北走,碰见十几个人在路边乱着玩。我们来到北郊十字路口,我就去西边找网吧,他们两个在那等我,在那一片没有找到,我就给刘某某打电话,没人接,我给张某某打电话接通后,他告诉我刘某某挨打了,120车快来了。我和某某碰面时,某某已经被120车拉走了。 (八)王某乙证言 证实6月27日,吴某某告诉他其儿子王某某被人砍伤了,其到医院后王某某已经在手术台上。听王某某说,那天晚上在酒桌上,徐某某说窦某某去公安机关举报他了,徐某某又说是吴某某举报的,后吴某某去闹了一阵子。吴某某让王某某找几个人在网厂看门,后来徐某某就带人到网厂把王某某砍伤了。同时证明自己的车被打王某某的那伙人损坏,车上有好多刀砍的痕迹,车身、玻璃、保险杠、车灯等被损坏。 (九)顾某某证言 证实其与徐某某合伙经营金当行茶庄,2014年6月28日早上,发现店被别人被砸了,停在店门口的五菱面包车车窗玻璃、大灯、尾灯被砸,车门也坏了,店的卷闸门被刀砍过、硬东西捣的洞,空调外机被砸,外壳破损,店的牌子被砸,里面的两扇玻璃门也碎了。 (十)窦某甲证言 证实6月27日晚上,朋友闫某甲、王某丙等人在其家喝茶,十点左右,徐某某给闫某甲打电话要奔驰车,并说他的店被窦某某找的人给砸了。之后其开车拉着闫某甲、王凯山等人去徐某某的茶庄看看。到后见到店面被砸了,停在门口的车也被砸。后几个又回其家,并见到了窦某某夫妻。十二点时,窦某某夫妻走后几分钟,窦某某打电话,说车被砸了,人也砍住医院了。其和王某丙、闫某甲等人到窦某某的网厂,并随派出所的一起去了医院。王某某的车被砸了,路面上还有一些玻璃。就知道两个受伤了,一个是王某某,另一个不知道叫啥(在公疗医院)。徐某某的店听徐某某说是王某某带着人去砸的。当时还让温某某看了一下。 (十一)豆某某证言 证实案发当天夜里十二点多,其在睡觉,有个男子腰部有伤冒血了,说:后面有人追打。后该男子借其手机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的人到后把这个人从接走了。 (十二)王某丁证言 证实6月27日夜十二点左右,听到门口大路上乱哄哄的,有奔跑的声音,后听到“砰砰砰”的声音,比较闷,具体啥声音说不上来。 (十三)王某丙证言 证实6月27日晚上,其与窦中杰等几个朋友在窦某甲家喝茶时,徐某某给闫某甲打电话说他的店被砸了(在永基新城的金当行茶庄)。之后到金当行茶庄看到金当行茶庄被砸了,店门前的一辆面包车也被砸了,之后继续喝茶。后窦某某夫妻给窦某甲打电话,不知道具体讲了什么。其与窦某甲一起去了窦某某的网厂后,派出所的也到了,然后与派出所的去了医院。听说住院的是窦某某的亲戚。 (十四)王某某丁证言 证实6月27日晚上九点多,有两个人买走十六根掀把,有一个叫栋栋。当天晚上睡的迷迷糊糊的,听到好些人在外面乱,有砸东西的声音。 (十五)于某某证言。我被损坏的管子不做物价评估了,我们这些损坏的管子收拾收拾也几乎不赔钱。 (十六)温某某证言 证实6月27日晚上11点左右,其接到窦某家电话,说有人砸徐某某的店,让其去看看。其在楼顶看看后告诉说没看见有人砸。第二天去诊所,路过徐某某店门口看见外面有辆面包车被砸了,车玻璃都碎了。 (十七)刘某某证言(温某某妻子) 所证内容与温某某基本一致。并证实发案当晚给吴某某发微信问想怎么过生日,吴某某打电话说没时间过生日,正准备和别人打架呢,对方的人快过来了,俺这边也找好人了,正等着呢。 (十八)周某某、焦某某证言 均证实6月27日晚上十一点左右,听到外面有砸东西的声音,出去看到外面有二三十个年轻人拿着刀、棍砸金典当的门,赶紧回店里关上门了,之后还听到有一个人喊把车砸了,整个过程大概有五分钟左右。 三、书证 (一)发破案报告 证实崔某某于2015年12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情况说明 1、沈丘县公安局河北派出所证明。2014年6月28日4时45分,河北派出所接顾运鹏报警称位于沈丘县永基新城的金当行茶社被砸,接警后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茶社被砸,门前的一辆面包车被砸。 2、沈丘县公安局河北派出所证明。2014年6月29日2时33分,值班民警接110指令,徐某某报案称其以为买了一把假枪,买回后发现是一把仿真枪,其已经将枪用纸包着放在永基喷泉配电房旁边,后民警在配电房附近搜索时发现在配电房北侧有一个抽纸带,内装一把仿真手枪,遂将该枪提取。 3、沈丘县公安局北郊派出所证明 2014年6月28日凌晨,北郊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宏达网厂有人持枪械斗,处警民警现场发现一名伤者王某某,在宏达网厂门口地上发现散落的木棍八根,一根钢管,一把砍刀,黄色弹壳一枚,上述物品当场提取,并移交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 (三)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证实徐某某、魏某某、闫某某、崔某某等人与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就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相谅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双方相互收到对方的赔偿款。 (四)沈丘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视频资料文字说明。 说明光盘内容为调取宏达网厂门口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当晚人员聚集情况及发生殴斗情况。 (五)提取笔录、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某乙投案时随身携带的磨光机提取、将在G36(418—419沈丘—周口方向)路边草丛中发现一把被切割后的刀把提取。 五、鉴定意见: (一)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 证实被砸的PHE718的五菱汽车损失及被砸物品损失4361元,被砸的PR6071的五菱汽车损失1123元。 (二)沈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 证明王某某伤情属轻伤,证实刘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六、现场勘查笔录 被告人徐某某金当行茶庄、及车辆被砸情况;宏达网厂门口现场情况、车辆被砸情况及现场提取弹壳情况。 七、视听资料 视频资料文字说明中提及的相关视频。 八、物证照片 枪支照片、金当行茶庄被砸照片、车辆被砸照片、宏达网厂现场照片、木棍、钢管、砍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持械伙同他人聚众斗殴,作为积极参加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罪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