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杜富强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证人路朋飞证言:2014年7月6日晚与马占华一起去鲁山拉货。马占华开着一辆五征货车从新城区上的高速,在鲁山下的高速。到一个小广场,有两辆农用三轮车,三轮车上面装的有货。后来过去了一辆吊车,把三轮上的货

(2)证人路朋飞证言:2014年7月6日晚与马占华一起去鲁山拉货。马占华开着一辆五征货车从新城区上的高速,在鲁山下的高速。到一个小广场,有两辆农用三轮车,三轮车上面装的有货。后来过去了一辆吊车,把三轮上的货吊到了货车上。货装好后,有两个人也坐到了我们的车上。我们从鲁山上高速,大概凌晨四点左右在平顶山新城区下高速时候我们被抓住了。当时不知道是什么货,货被包的严严实实,看着像是机器。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杜富强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烟机是杜富强、杜得志、崔军和兑钱买的,共花了二十二万元。买了这个烟机后,生产有几十箱散装假烟。假烟生产好后,杜富强在平顶山建材市场门口找了叫“二孩”司机拉烟。后来“二孩”拉的烟在叶县洪庄杨乡炼石店村那里被市烟草局查扣了。假烟被查住后,杜富强等人商量把烟机从鲁山转移到平顶山。杜富强找到孟国亭,想让在平顶山找个地方放制烟机。孟国亭同意后,杜富强又叫上“二孩”去帮忙干活。在7月5日傍晚5点多,杜富强开车接着孟国亭和“二孩”,杜得志开着车带着崔军和等人到了鲁山。大概7月6日凌晨一点左右,杜得志开着车去高速口接货车。杜富强和崔军和、杜得志、“二孩”、孟国亭等人将烟机装到货车上。机器装好后,杜得志给货车司机一千元,给孟国亭五千元。然后孟国亭和“二孩”坐到货车上,指挥着货车到平顶山卸机器。

(2)被告人崔军和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合伙兑钱做假烟的有崔军和、杜富强、杜得志、崔照红、崔松亚、豹子(姜飞豹),总共六个人。崔军和、杜富强、杜得志等人在外面一起吃饭时,杜富强说“这有个烟机,伙计们想玩了就都凑点钱入个股”。几个都同意入股做这个假烟生意。杜得志出了六万,崔军和、崔照红、姜飞豹、崔松亚各出资五万元。机器运到鲁山调试好后就开始生产假烟了,杜富强那几天一直都在鲁山负责管理生产。到4月6号,杜富强告诉崔军和“有一车烟在叶县被查住了”。那车烟被查住后,鲁山那边就停止生产了,杜富强等人商议将卷烟机挪个地方。7月5日下午,杜富强开着车接着平顶山的国亭和"二孩",杜得志开着他自己的轿车拉着崔军和、崔照红、崔伟举,从平顶山新城区上高速到鲁山。崔军和、杜富强、得志、崔照红、崔卫举、国亭、"二孩",再加上三轮车司机、吊车司机、杜得志的老表等人把卷烟机从两辆三轮车上用吊车装到杜得志老表的货车上。装好车后,杜得志又给他老表1000块钱,杜富强让国亭、"二孩"也坐上杜得志老表的车。

(3)被告人崔照红供述,主要证实崔照红与杜富强、杜得志、崔军和、崔松亚、姜飞豹六人合伙购买烟机。军和、崔松亚、豹四个一人出五万块钱,让崔军和照着头算账。杜富强喊得还有杜得志。机器弄回来后,杜富强、杜得志、崔军和、崔卫举、小伟、崔照红、国亭等人到鲁山进行安装烟机。今年四月份的时候,生产的一车烟被查了。后崔照红、军和、杜得志、杜富强、豹子几个人商议将烟机挪地方。7月5日下午,军和、卫举、富强、国亭、“二孩儿”等人开车到鲁山将烟机拆卸后装到杜得志老表的货车上转移到平顶山。

(4)被告人杜得志供述,主要证实杜得志与杜富强、崔军和、崔照红等人合伙购买烟机并在7月5日伙同杜富强、崔军和、崔卫举、小伟、崔照红、国亭等人将烟机从鲁山转移到平顶山,当车行驶至新城区高速口时被查获。

(5)被告人崔松亚供述,主要证实崔松亚与崔军和、杜富强、崔照红、姜飞豹、杜得志合伙购买烟机生产假烟,崔松亚出资伍万元并参与将烟机运至鲁山的事实。

(6)被告人姜飞豹供述,主要证实姜飞豹与杜富强、杜得志、崔军和、崔照红、崔松亚、六人合伙购买烟机,姜飞豹出资五万元。2014年3月份伙同杜富强、杜得志、崔军和、崔松亚等人在鲁山安装烟机并联系生产假烟业务、参与生产销售的事实。

(7)被告人崔卫举供述,主要证实崔卫举帮助杜富强联系鲁山的崔小伟寻找烟机安放地方并协助安装烟机,并参与7月5日晚转移烟机的事实。

(8)被告人崔小伟供述,主要证实崔小伟帮助杜富强、崔卫举寻找烟机存放地方,并参与7月5日晚转移烟机的事实。

(9)被告人孟国亭供述,主要证实孟国亭曾经两次和杜富强一起去鲁山查看烟机存放情况,并参与7月5日晚转移烟机的事实。

(10)被告人闫明非供述,主要证实闫明非与孟国亭等人在7月5日转移烟机的事实。

(11)被告人马占华供述,主要证实马占华与杜得志等人在7月5日转移烟机的事实。

(12)被告人杜胖超当庭供认2014年4月6日驾驶杜富强的豫DK6289江淮牌集装箱车运送假烟,在运送至河南省叶县洪庄杨乡炼石店村正在卸假烟时被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

6、舞钢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7、马占华出具的有关豫DPL216五征货车的证明。

二、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杜胖超从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购买伪劣卷烟后驾驶豫AXV098江淮牌商务车运送伪劣卷烟,行驶至安阳市开发区高速收费站出口时被安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核查、检验,当场查获卷烟为:散花(软蓝)共3100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总共价值77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安阳市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附现场照片四张)、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以及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决定书,主要证实:安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在安阳市安林高速安阳开发区收费站出站口查获豫AXV098银灰色江淮小型普通客车,车内有好吃点食品纸箱124箱,箱内装有散花烟3100条。扣押NOKIA1050手机、OPPOX9007手机各一部。

2、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主要证实杜胖超个人基本情况。

(2)、安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证明,主要证实本案因与2014年4月6杜胖超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以及2014年7月6日无证运输烟草专用机械案并案处理。安阳市公安局将本案移交至舞钢市公安机关。

(3)、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认定书及安阳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2014年7月24日杜胖超无证运输卷烟认定案值表,主要证实84mm散花(软蓝)3100条价值共计77500元。

3、鉴定意见:

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主要证实安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在安阳市安林高速安阳开发区收费站出站口查获3100条散花(软蓝)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

4、证人证言:

(1)、证人张科、李琦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7月24日安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接到线索,在安阳市开发区高速口查获运假烟的车辆,一辆牌照予AXV098江淮商务车,查获散花牌卷烟62箱,3100条。

(2)、证人李晓歌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7月24日其爱人杜胖超开着江淮面包车到安阳办事,然后再去郑州进货。车到安阳高速出口时被查住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