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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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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富强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一、2014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杜富强、崔军和、杜得志、崔照红、姜飞豹、崔松亚商议合伙生产假烟,六被告人以合资入股形式筹集资金,杜富强以22万元的价格购置了烟机。杜富强又通过被告人崔卫举、崔小伟在河南省鲁山

一、2014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杜富强、崔军和、杜得志、崔照红、姜飞豹、崔松亚商议合伙生产假烟,六被告人以合资入股形式筹集资金,杜富强以22万元的价格购置了烟机。杜富强又通过被告人崔卫举、崔小伟在河南省鲁山县雷趴村找到一房屋存放烟机。后杜富强等人将烟机运送到河南省鲁山县雷趴村开始组织生产假冒伪劣卷烟。

2014年4月6日,被告人杜富强让被告人杜胖超驾驶豫DK6289江淮牌集装箱车运送假烟,在运送至河南省叶县洪庄杨乡炼石店村正准备卸假烟时被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杜胖超逃跑。经核查、检验,当场查获假烟为:红旗渠(软红)共832228支,红金龙(硬虹之彩)共148131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总共价值88358元。

在2014年4月6日被告人杜胖超运送的假烟被查获后,杜富强、崔军和、杜得志等人商议将存放于河南省鲁山县雷趴村JY14-23型制假烟机转移至平顶山市。2014年7月5日晚,杜富强、崔军和、杜得志、崔照红、崔卫举、崔小伟、孟国亭、闫明非等人将制假烟机由鲁山县转移至平顶山市,其中,杜富强安排被告人孟国亭、闫明非协助将制假烟机转移至平顶山市并隐藏起来,杜得志找到被告人马占华驾驶其豫DPL216蓝色五征货车将制假烟机由鲁山县运送至平顶山市。2014年7月6日凌晨,当孟国亭、闫明非、马占华从鲁山县将JY14-23型制假烟机运输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高速收费站出口时被舞钢市公安局当场查获。当场抓获杜得志、孟国亭、闫明非、马占华四人。

被告人姜飞豹、崔卫举于2014年7月30日到舞钢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崔松亚于2014年8月29日到舞钢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1)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舞钢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查获车辆及卷烟照片5张、舞钢市烟草专卖局情况说明,主要证实:2014年4月6日晚在河南省叶县洪庄杨乡炼石店村东300米查获一白色江淮豫DK6289厢式货车,车上无当事人,车箱打开查获无商品标识纸箱67箱,其中红金龙(硬虹之彩)共11箱,红旗渠(软红)共56箱。由舞钢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经办案人员现场清点烟支数量,红金龙(硬红之彩),每箱14930支,11箱共计164230支;红旗渠(软红),每箱15588支,56箱共872928支。

(2)舞钢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三份,主要证实:2014年7月7日舞钢市公安局在平顶山市新城区高速收费站口从马占华处扣押运送制假烟机的豫DPL216蓝色五征货车一辆、运送费用人民币壹仟元、JY14-23型制假烟机壹套;从杜得志处扣押豫DQ5138蓝色丰田轿车一辆、黄色金属材质卷烟机传动轴一个;从孟国亭处扣押隐藏烟机费用人民币伍仟元。

(3)舞钢市公安局出具被扣押物品照片9张,主要证实2014年7月7日舞钢市公安局所扣押车辆、物品等情况。

2、书证: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主要证实本案十二名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2)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10)江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以及江陵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主要证实杜富强于2010年6月13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5000元;于2010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

(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刑初字第248号执行通知书回执,主要证实杜得志于2014年2月14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算。

(4)舞钢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主要证实舞钢市烟草专卖局将查获假冒伪劣卷烟红金龙(硬红之彩)共164230支,红旗渠(软红)共872928支移送至舞钢市公安局。

(5)舞钢市烟草专卖局情况说明,主要证实舞钢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至舞钢市公安局伪劣卷烟数量与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确认的伪劣卷烟数量存在差异的原因为:因人工查支和计量称重存在偏差,称重是抽取涉案物品某一箱作为基数计量,每箱重量不一致,因此导致两者数据有差异。

(6)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于2014年7月9日出具的豫烟专价(2014)34号关于平顶山市局办理制售假烟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证明,主要证实河南省2013年度YJ14-23型烟机价格为43.6万元。

(7)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证实:2014年7月9日舞钢市公安局上缴扣押款陆仟元的情况。

3、鉴定意见:

(1)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主要证实舞钢市烟草专卖局送检的在河南省叶县洪庄杨乡炼石店村东查获的散支红金龙(硬红之彩)以及散支红旗渠(软红)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

(2)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舞价认鉴字(2014)第20号关于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主要证实在河南省叶县洪庄杨乡炼石店村东查获的散支红金龙(硬红之彩)以及散支红旗渠(软红)价值共计91928元。

(3)2015年4月28日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价格重新鉴定结论。

舞价认鉴字(2015)第018号

标的1为散支红金龙(硬红之彩),共148131支,每条200支,因此标的1为740条。30元×740条×70%(完工率)=15540元。

标的2为散支红旗渠(软红),共832228支,每条200支,因此标的2为4161条。25元×4161条×70%(完工率)=72818元。

合计15540+72818=88358元

4、辨认笔录:

(1)张国学辨认笔录,主要证实张国学辨认出杜胖超就是2014年4月6日让他去卸车的“二孩”。

(2)孟国亭辨认笔录,主要证实孟国亭辨认出杜胖超就是他手机里存的号码,名称为“孩”的那个人。

(3)姜飞豹辨认笔录,主要证实姜飞豹辨认出杜胖超就是2014年4月6日运送假烟的“二孩”。

(4)岳进朝辨认笔录,主要证实岳进朝辨认出杜胖超就是2014年4月6日在叶县洪庄杨乡炼石店村运送假烟的司机,该司机所开车辆为豫DK6289一辆江淮牌集装箱车。

(5)王永福辨认笔录,主要证实王永福辨认出杜胖超就是2014年4月6日在叶县洪庄杨乡炼石店村运送假烟的司机,该司机所开车辆为豫DK6289一辆江淮牌集装箱车。

(6)杜得志、闫明非辨认笔录,主要证实二人辨认出杜富强是在2014年7月6日在鲁山县指使转移卷烟机的人。

5、证人证言:

(1)证人张国学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4月6日晚十点左右,一个叫“二孩”的人打电话让去叶县炼石店村东头卸车,卸一车20块钱;正准备过去卸车时,被烟草局的工作人员查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