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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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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马行周、杨税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

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马行周、杨税生应分别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在诈骗中积极退赔登颍线被害人损失45000元,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犯罪动机、社会影响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对各名被告人处以相应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国正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石玉松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范崇灿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洪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马行周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原被羁押的202日已予扣除。)

六、被告人杨税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孙素平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