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马行周、杨税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07年1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伙同他人,代表登颍线54辆客车向登封客车总站缴纳进站费时,向车主们隐瞒了登颍线向客车总站共缴纳1600元的事实,而每月对其他车主按每车扣取50元共计2

2007年1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伙同他人,代表登颍线54辆客车向登封客车总站缴纳进站费时,向车主们隐瞒了登颍线向客车总站共缴纳1600元的事实,而每月对其他车主按每车扣取50元共计2300元,每月骗取937元,39个月共计骗取现金36543元。

2010年4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伙同他人,代表登颍线61辆客车向登封客车总站缴纳进站费时,向车主们隐瞒了登颍线向客车总站共缴纳1600元的事实,而每月对其他车主按每车扣取50元共计2650元,每月骗取1260元,23个月共计骗取现金28980元。

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伙同他人,代表登颍线61辆客车向登封客运总站缴纳进站费时,向车主们隐瞒了登颍线向客运总站共缴纳2000元的事实,而每月对其他车主按每车扣取100元共计5300元,每月骗取3562元,14个月共计骗取现金49868元。

另查明:郑州市中院发回重审前,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退赔登颍线被害人损失45000元,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分别对2007年客车总站开始收取进站费,每辆车每月收取50元,2012年年初上涨为100元,登颍线原有54辆车,后增加为61辆,石玉松、王学敏与登封总站商量后,向车主隐瞒收的多,实际交的少,先后扣除车主50元至100元不等的进站费,实际每月向车站缴纳16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进站费,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均分差额部分,为掩盖事实,刘国正制造假账欺瞒车主的供述与同案人王学敏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闫某某、范某某、方某某、何某某、耿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均印证了登颍线车队领导组成员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等人每车按月扣除车主50元至100元不等的进站费的事实。

3、证人罗某某对2005年7月登颍线成立车队后,一直由车队领导直接扣除车主进站费,并统一交到登封客运总站,最初车队有54辆车,每辆车每月50元,后车辆增加为61辆,2012年年初进站费上涨为每辆车每月100元,一直交到2013年5月,车队账簿上均有显示的证言与证人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人王某某对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石玉松代表登颍线全部车辆每月向登封客车总站缴纳进站费1600元的证言;证人王某某对石玉松、王学敏自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向登封客运总站每月缴纳登颍线全部车辆进站费1600元,2012年3月至今每月缴纳2000元的证言;

4、车辆进站台账表证实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郑州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途汽车登封站每月收取登颍线全部车辆进站费1600元,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该费用上调为每月2000元。

5、郑州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途汽车登封站出具的证明证实郑州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途汽车登封站从2007年1月至2012年2月,每月共收取登封至颍阳城乡线全部车辆进站卫生管理费1600元,从2012年3月至今上调为每月2000元。

6、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与登颍线被害人达成45000元的调解协议及谅解书。

以上各组犯罪事实的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同时还提供有各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并经庭审示证、质证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马行周、杨税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交通运输等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中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起煽动和组织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范崇灿、刘洪涛、马行周、杨税生系积极参与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马行周、杨税生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指控及各被告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辩护、辩解的意见。经查,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构成的要件之一,而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各被告人实施了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故该指控罪名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与之相对应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各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致使交通运输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相关部门为此付出大量人力、物力,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特征,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马行周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马行周作为登颍线车队代表,为达到办理新购车辆入户登记的目的,多次到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案发当日又因此事到登封市运管所要求为车辆入户盖章,并将处理此事的登封市交通局领导孙某某、吴某某二人围堵在登封市运管所院内。各被告人具有相应的诉求并非无事生非,不具备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典型的寻衅滋事特征,围堵行为针对特定的人员,且已接近下班时间,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与之相对应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对诈骗数额的指控及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等作为登颍线车主自行组织成立的车队领导成员,负责车队日常资金保管、利润分配、经营管理等事项,并统一向登封客运总站缴纳进站费,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利用该便利条件向车主公布每辆车每月进站费用,又私自与客车站商讨进站费用实际缴纳数额,采用多扣车主费用,实际少缴纳的方式,从而将中间差额据为己有,私下分配。综上,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等人利用各自在登颍线车队中的便利条件,以统一缴纳车辆进站费为由,隐瞒每辆车每月实际缴纳的进站费数额,而后又制作假账掩盖其罪行,使被害车主对缴纳进站费数额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任由被告人占有其财物。各名被告人为非法占有被害车主进站费差额,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共指控被告人刘国正等七人涉及诈骗,被告人刘国正等人又均系登颍线车主,各自经营的车辆共计8辆,因刘国正制作假账,该部分车辆并未实际扣缴进站费,仅对登颍线的其他车辆实际扣缴进站费,被诈骗的车辆应分别为46辆、53辆。故指控犯罪数额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