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某日17时许,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马行周伙同王学敏、董庆伟、孙宏杰、王洪克(四人另案处理)因组织车主统一购买的楚风牌客车不符合城乡客车入户标准,以及登封市运管所无法为其盖章办理入户登记手续,遂组织登颍线购买楚风牌客车车主30余人到登封市运管所院内,将登封市交通局副局长孙某某、运管所所长吴某某围堵在登封市运管所院内,并对二人谩骂,不许其离开,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散去,严重扰乱了登封市运管所的正常工作秩序,对吴某某、孙某某等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马行周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有关书证。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结伙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应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马行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结伙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应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杨税生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应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各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归纳如下:1、各名被告人没有围堵“客运站”,也没有实施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作为登颍线车队的领导,保管车队的资金,对车队实施管理,在向登封市客车总站缴纳进站费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车主的钱财,故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3、被告人刘国正、石玉松、范崇灿、刘洪涛、马行周为给车辆入户而到登封市运管所要求盖章,并非无事生非、逞强好胜,追求精神刺激,期间,并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客观上未造成情节恶劣的后果,故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2013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刘国正、范崇灿、石玉松、刘洪涛、马行周、杨税生伙同王学敏、董庆伟、孙宏杰、吴占营(六人另案处理)、王洪克、温少杰(二人已判刑)等人,以登封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经理程某某要收购挂靠于该公司的登封城乡客车及营运权,并可能导致车主利益受损为由,组织城郊客运线路100余名车主及100余辆客车到登封市区南环路城乡客运站停车罢运。2013年4月2日9时许,郑交集团登封六公司紧急派遣10辆大巴车到城乡客运站转送乘客,被上述人员及车辆围堵于客运站内,直至当日中午放行,但不准转送乘客。2013年4月3日11时许,登封市相关领导到登封市城乡客运站当场宣布程某某不再担任通达公司经理,罢运行为方才结束。被告人刘国正、范崇灿、石玉松、刘洪涛、马行周、杨税生等人的行为,导致登颍线城郊客运全线中断,其他线路也受到严重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致使交通运输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给人民群众出行造成极大不便,政府部门为此付出大量人力、物力,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国正对案发时,为阻止登封市通达运输公司经理程某某接管登封城乡客运,其与范崇灿、石玉松、刘洪涛、马行周、杨税生等人组织登封城郊客运线路100余名车主把各自经营的客车停放于登封市城乡车站罢运,后车主又围堵郑交集团登封六公司派遣转送乘客的大巴车及人员,直至不再让程某某担任通达公司经理才恢复正常客运,前后共罢运大约两天时间的供述与被告人范崇灿、石玉松、刘洪涛、马行周、杨税生及同案人王学敏、吴占营、温少杰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2、证人曹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郭某某、徐某某分别对案发期间,杨税生以登封市通达运输公司经理程某某要收回客运经营权为由,要求其停车罢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毕某某、范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王某、赵某某等人分别对案发期间,登颍车队领导刘国正、石玉松、刘洪涛、马行周等人让其停车罢运的证言;证人程某某对案发时,刘国正、范崇灿、刘洪涛等人以其要收回客运经营权为由,煽动车主上访,并围堵登封城乡客车站大门,造成登封市城乡客车停车罢运,后又围堵郑州交运集团派遣的疏散乘客车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证言与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人罗某某对案发期间,登封至颍阳城乡客车停运,直至石玉松通知让正常发车才恢复客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对案发期间,客运总站遭围堵,无法正常发车的证言;证人李某某对案发期间,石玉松通知其停止调度发车的证言;证人高某某、弋某某、王某某、温某某分别对案发期间,登封市城乡客车罢运,其到登封市城乡客运总站输送旅客时,被城乡客车车主围堵,不让进出的证言;证人陈某某、袁某某对案发时,登封至颍阳客车停运导致其出行不便的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案发时,其到案发现场出警,见到多名车主围堵登封城乡车站大门,并要求免去程彦春通达公司经理职务,导致乘客无法出行,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证言;
3、登封市交通运输局情况说明及登封市信访局信访人登记表证实案发当日,登封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客运车主上访情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及登封市交通运输局会议记录证实河南万里集团登封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性质及程彦春任职情况。
5、案发时出警民警出具的证明及现场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6、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公司出具的申请及情况汇报证实此次停车罢运致使登封市城乡运输瘫痪,旅客滞留,并给其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
7、情况说明证实河南万里集团登封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因此次罢运遭受损失67394元。
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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