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013年6、7月某日,被告人申某某、郭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两次在登封市东十里铺的落轿山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数块儿废角铁盗走,后以23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6元。
36、2013年4、5月某日,被告人马某某、裴某某、尚某某在登封市宣化镇青石沟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根接地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0元。
37、2013年4月某日,被告人申某某、郭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登封市大冶镇后柿杭移动基站,将该基站的一个破防盗门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元。
38、2013年3、4月某日,被告人裴某某在登封市宣化镇中心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元。
39、2013年3、4月某日,被告人申某某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在登封市东十里铺的落轿山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数块儿废角铁盗走,后以8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7元。
40、2013年初某日,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在登封市颍阳镇王堂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个空调外机防盗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0元。
41、2013年1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在登封市君召范堂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个空调外机防盗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2元。
42、2012年秋某日,被告人申某某、郭某某伙同陈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登封市中岳大街移动公司后院仓库,将该仓库内的一根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0元。
43、2012年秋某日,被告人郭某某、宋某某在登封市颍阳镇庞爻村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元。
44、2012年10月某日,被告人申某某、乔某某在登封市颍阳镇王堂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个空调外机防盗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8元。
45、2012年9月某日,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常某某、张某(另案处理)在登封市大冶镇松华村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个空调外机防盗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元。
46、2012年8、9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在登封市大冶镇周山村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元。
47、2012年8、9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在登封市大金店镇陈楼村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个空调外机防盗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3元。
48、2012年8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在登封市区郑大体院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根接地线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80元。
49、2012年8月某日,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在登封市山海村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个空调外机防盗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3元。
50、2012年8月某日,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张某在登封市大冶镇火石岭村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个废铁架子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元。
51、2012年7、8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宋某某在登封市区大滇园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根接地铜线盗走,后以16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0元。
52、2012年7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申某某在登封市石道乡陈村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空调外机防盗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3元。
53、2012年5、6月某日,被告人申某某、徐某某在公司院内将一根电缆线盗走,后以18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0元。
54、2012年5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郭某某在登封市唐庄乡井湾村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元。
55、2011年10月某日,被告人申某某伙同陈某某在登封市北旨村附近的污水处理厂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三根废天线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2元。
56、2011年7、8月某日,被告人申某某、徐某某在登封市大金店镇黄村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个放电池的铁架子盗走,后以4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8元。
57、2011年7、8月某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登封市大金店镇海眼村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个放电池的铁架子盗走,后以4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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