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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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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申某某、马某某、宋某某、张某某、裴某某、郭某某、毕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2014年8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在登封市君召乡水磨湾的刘李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两个铜排和一根铜线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80元

2、2014年8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在登封市君召乡水磨湾的刘李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两个铜排和一根铜线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80元。

3、2014年8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分别在登封市少林寺、少林水库、音乐大典移动基站,将该三个基站内的9个废合路器盗走,后以144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00元。

4、2014年7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在登封市北高庄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23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5元。

5、2014年6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登封市栗树湾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5元。

6、2014年6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申某某在登封市大金店镇太后庙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5元。

7、2014年6月某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某、陈某(该二人另案处理)在登封市石道乡张沟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个空调外机防盗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元。

8、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申某某在登封市白坪乡煤窑沟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5元。

9、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申某某在登封市徐庄乡屈沟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两个铜排盗走,后以31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10元。

10、2014年4、5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在登封市北环路集萃园小区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根接地线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75元。

11、2014年2月某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登封市少林大道大修厂对面、石道乡石道街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馈线、馈线接头、信号过滤器盗走,后以38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80元。

12、2013年12月某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登封市劵门水库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四根馈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0元。

13、2013年11某日,被告人马某某、裴某某在登封市告成镇五度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元。

14、2013年11月某日,被告人申某某、乔某某、毕某某伙同王某某、赵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在登封市石道乡尤王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和一根接地线盗走,后以14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40元。

15、2013年11月某日,被告人申某某、毕某某伙同王某某、赵某某在登封市大金店镇三王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14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元。

16、2013年10月某日,被告人申某某、毕某某伙同王某某、赵某某在登封市大金店镇秦沟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元。

17、2013年10月某日,被告人马某某、裴某某、裴某某、尚某某在登封市宣化镇七里庙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个放电池的铁架子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0元。

18、2013年10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登封市区塔沟武校对面的汽车底牌厂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元。

19、2013年9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裴某某在登封市徐庄镇郑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元。

20、2013年9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在登封市卢店镇杨岗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元。

21、2013年8、9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登封市宣化镇山沟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元。

22、2013年8、9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申某某、张某某在登封市劵门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元。

23、2013年8、9月某日,被告人马某某、裴某某、尚某某在登封市大金店镇崔坪基站,将该基站内的十几根角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0元。

24、2013年8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申某某在登封市君召乡范堂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空调外机防盗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7元。

25、2013年8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在登封市送表乡安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个室外铜排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元。

26、2013年7、8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登封市君召乡胥店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11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元。

27、2013年7、8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登封市区武僧团院内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两根接地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0元。

28、2013年7、8月某日,被告人申某某、乔某某、张某某在登封市七里庙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两根接地线盗走,后以8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0元。

29、2013年7、8月某日,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在登封市大金店镇龙尾沟村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7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80元。

30、2013年7、8月某日,被告人裴某某、裴某某、尚某某在登封市告成镇八方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根馈线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0元。

31、2013年7、8月某日,被告人裴某某、裴某某、尚某某在登封市告成镇杨沟村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根接地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元。

32、2013年7、8月某日,被告人马某某、裴某某、尚某某在登封市告成镇崔楼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个放电池的铁架子盗走,被盗物品价值60元。

33、2013年7、8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登封市东华镇中泰瓷业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两根接地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0元。

34、2013年7月某日,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在登封市区嵩阳公园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一块铜排盗走,后以100多元的价格卖至李某某在登封市区高庄开设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