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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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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连、马永涛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被告人马永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从2011年开始做假烟生意。2011年八九月份,李某某通过朋友给其打电话13782389856,问其老家是不是做假烟,她想要假烟,其和她在郑州一个医院附近见面,拿了假烟样品让她看。后

2、被告人马永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从2011年开始做假烟生意。2011年八九月份,李某某通过朋友给其打电话13782389856,问其老家是不是做假烟,她想要假烟,其和她在郑州一个医院附近见面,拿了假烟样品让她看。后来她打电话说假烟质量不好,让给她弄点好的。后来其去洛阳办事,顺便拿着假烟样品去了济源,她在济源高速路口接其,二人一起吃饭,吃饭中间把假烟样品给她看,她看后说中。然后李某某让一个男的开车到许昌拉了两次烟,每次5箱,每箱50条,价格好像是550元一箱。2012年其被法院判刑后没有再贩卖假烟。其未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现在居住在襄城县瑞贝卡家天下2号楼10楼东户,该房子物业登记和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其妹马某乙,实际是其的,由其装修,其一家四口居住。其和妻子王某乙都在物业留有联系方式,平时物业有事,都是工作人员通过物业公司的固定电话直接联系其和王某乙。从房子装修、入住到现在其的手机号码是13782389856,王某乙的手机号码是15393770995,家里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5237421866。其一家四口没有用过15393778895这个手机号码。

3、证人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以后,李某某租用其家铁岸的房子当仓库,当时交了两个月房租,李某某往租房里放东西大概是两个月以后,租了半年多的时间不租了。又过了半年多,大概到2014年1月份左右,李某某又开始租。原来其不知道李某某在房子里放什么,只看到有车给她送货,都是纸箱子,烟草局查扣以后才知道箱子里装的是假烟。其见过两个人给李某某送货,其中一个人是李某某第一次租房时见过,站在外面,没有进院子,其还问他不是本地人吧,他说不是,这个人就是2014年6月23日其辨认出的马永涛;另外一个人和李某某一起把货搬到租房里。之后几乎每次都是和李某某一起搬货的那个人开车送货。因为其家很少来外人,平时看人比较注意,能认出给李某某送货的人。送货都是早上六七点,家人都没有起床,不是每次送货其都知道,只见过几次,每次都开一辆蓝色面包车,外地牌照,有时牌照被挡住。送货的人说话是外地口音,两人都是30多岁,一个中等身高,一个1.75米左右。

4、证人史某某(党某某的母亲)的证言,证实2012年李某某租其家的房子当仓库,中间停了一段时间,2013年又开始租。烟草局查时才知道李某某租房子是放假烟。其见过一次给李某某送货的人,30岁左右,中等个子,听口音是外地人,开的好像是蓝色面包车,见那个人把货卸下,李某某自己往仓库搬。

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某某认识十多年。2012年夏天,李某某说有亲戚办事需要用烟的话,她那里有别人顶账给的烟。一段时间后,其亲戚办事,从李某某处购买了20条20元的散花。后来有人要烟,其给李某某打电话。2012年中秋节前后,其给东方国际建筑工地门口一商店送假烟,2013年小商店拆了就没再送,其从李某某处拿的假烟大部分送给小商店了。当时其还给该工地上一女的和一老头送过。其家亲戚办白事用有100多条5元的红旗渠。其从中赚有4000元左右,假烟一般都是李某某给其送到店里,其在马寨桥南红绿灯、铁岸村一独院门口各拿过一次。加上烟草局查扣的78条假烟,其共向李某某购买250条左右散花、红旗渠、白沙等品牌假烟。其不知道李某某的假烟是从哪里来的。

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夏天,其往东方国际酒店工地的商店送水时,认识了往商店送烟的李某乙,听说卖假烟比较赚钱,就留了电话。之后其给其他商店送水时,顺便会问是否要烟,有人要烟,就给李某乙打电话,其过去拿。后来其需要的烟多一点,李某乙就直接送到其在御驾的仓库。从去年夏天到现在,其从李某乙处购买了七八件假烟,一件50条或者25条。这些假烟都卖到东留村、御驾村、河合村的一些小商店。2014年年后,李某乙没有空,让她丈夫送过二三次烟。其卖假烟大概挣了1000元。

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妻子李某乙贩卖假烟一事。其给李某某打电话要账,李某某说给其七八十条烟先用。因其亲戚重病,办事用烟,其让李某乙与李某某联系后,李某乙到铁岸村一家户拿了四十多条烟。被查后,李某乙打电话说烟有问题。这些烟没有和李某某算钱,说先拿烟,后算钱。

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给工友买烟时碰见李某某,李某某说她家有烟可以便宜卖给其,其从李某某处购买了几条烟,不记是3条还是5条10元的红旗渠。

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有一次其和李某某见面,李某某说她手里有假烟。大概两三年前,其村有一户人家办白事需要用烟,其与李某某联系,但是最后怕别人吸出来是假烟,没从她那买。

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一个四五十岁的妇女骑一辆车,后座带一个黄色的方便面箱,在其车库门前停下,问其要散花烟不要,其说一条才挣3元,钱太少,没有要。

11、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初到襄城县瑞贝卡家天下小区负责2号楼的工作,主要是业务咨询和催缴水电费。每次催交2号楼2单元10楼东户的水电费都是和一个女的联系,其一般都是打15393770995号码。公司登记资料中有一张电脑打印的表上显示十层东马某乙及她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后来用笔又加上“马永涛、15393778895、410426197510244036”,这是后来业主提供的信息,可能是装修的时候加上去的。其到单位的时候,该户已经入住。

1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6月份到襄城县电信公司工作,在襄城县中心路东段担任电信营业厅店长,期间营业厅曾和襄城县立马电动车专卖店合作过,以购买立马电动车送手机卡的营销手段进行合作销售,凡是购买立马电动车的用户均可以免费获赠一张电信电话卡,但用户的开户名称是立马电动车,具体的用卡人姓名没有登记,中间也存在以立马电动车名义登记的卡,他们店里销售不完,再返回营业厅进行销售,依然用的是立马电动车的客户名。

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有人使用15393778895号码给其打电话,问其是否要假烟,其在电话里和对方谈好价格,对方好像是通过快递或者物流给其发了七八条烟,其看了样品后,打电话告诉他质量不行,就没有再从他那里买假烟。其没有见过15393778895号码持有人,也不知道叫什么,对方只说姓李,但其感觉他不姓李,因为做的是违法的事情,不可能告诉其真实姓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