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9月因来牌借陈某某的钱,他就开车拉着我回鹿邑找钱还他,在车上我给磊磊打电话让他在西三角等着我,到了凌晨一点左右,我们就到了鹿邑西三角,我当时看到磊磊领着俩人已经在那等着,下车之后我拽着陈某某不让他走,我问他为啥骗我,我又从车上找到了他之前打牌时候使用的透视眼镜,理论了一会他承认用透视眼镜来牌骗我钱的事。我就拉着陈某某去了旁边的阳光宾馆,在那开了个房间,到了房间之后陈某某乱嗷嗷,宾馆老板嫌吵,就不让在那住了。我们五个人就从宾馆出来了,搭了个出租车到了北关大闸那,到地方之后,我和陈某某就开始理论了,我越想越生气我就用手打了他几下,又踹了他几脚。最后我和陈某某说好,陈某某还我四万五千块钱,之前打牌借我的两万块钱他不要了,当时陈某某联系他朋友,说天明去西关格林豪泰找他朋友拿那四万五千块钱,联系好之后磊磊带着陈某某在西城中学旁边的天成宾馆房间里等着,我跟磊磊的两个朋友去西关格林豪泰宾馆找陈某某朋友拿钱,到了格林豪泰之后陈某某的朋友就在大厅里面给了我三万八千块钱的现金,我当时拿到钱之后就直接回天成宾馆找陈某某说钱没给够,陈某某说:“我身上还有三千二”,我就把这三千二百块钱拿走了,我当天总共就拿了四万一千二百块钱。然后我就说咱俩写个字据证明,内容是:“证明,我叫陈某某,我在亳州用眼睛透视牌骗古某某现金七万元,已构成诈骗罪,我愿意赔偿古某某现金七万元作为补偿,从此双方不准提及此事,也不能报警”,然后我和陈某某都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按上指印。签完字之后我给陈某某拿了一百块钱路费,让他坐车走了。这个事情发生的时间段是哪天凌晨一点左右我在西三角拉着他不让走,到了当天早上6点左右就让他走了。中间只有我自己动手打了陈某某。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3年9月8日晚上九点左右,我、古某某、董利、徐力、葛舒桃、刘伟、李某。我们七个人在望汤阁夜市摊上吃的饭,在吃饭的时候,我还问古某某说:“你欠的一万四千元钱,今天可给我。”古某某说:“等会你跟我一块去鹿邑,我先给你一万元。”吃完饭,之后我开车拉着古某某和徐力两个人从亳州到鹿邑县西关保罗宾馆门口。保罗宾馆门口站了三个十八、十九岁的男青年,古某某从我车上下来,拉开我的车门将我从车上拽下来,把我拉到保罗对面路边上,古某某和门口的那三个男青年将我围在路边,我在地上蹲着。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又从保罗南边出租车跑过来至少有五个男的,其中有一个是古某某的女朋友张某某的弟弟。后来的这五个人又把我弄到西关阳光宾馆280房间。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张某某的弟弟四个人将我从阳光宾馆弄下来到一辆出租汽车上,之后我被拉到涡河岸边的一个公园亭子下面,张某某的弟弟就朝我脸上打了两拳,又开始跺我。他说:“拿七万块钱给古某某。”我就给他说:“我上哪弄七万块钱。”说完之后,张某某的弟弟又开始打我,那四个小孩也动手打我了,打了有10分钟,我被打的受不了了,我就给张某某的弟弟说:“你让我给我朋友打个电话,给你找七万元给古某某。”打过电话一会,古某某坐车过来了,古某某来了之后给我说:“最多等你四点半,四点半如果你拿不来七万元钱,我让你下半生坐轮椅。后来我和古某某、张某某弟弟几个人,我们走到大闸那边然后坐了一辆三轮车去了仙台路一个鸿运轩酒楼西边小路往北二十米处的一个旅馆的一个房间内,在房间内我给刘伟打电话,他说,找不到钱,只能凑够四万。我给古某某说只能找到四万元,加上你欠的一万四,这就五万四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古某某和两个人回来了,古某某说我们得写个证明啥的。于是古某某写了一个:“我叫陈某某,在亳州用假牌骗古某某现金七万,已构成诈骗,现在给四万元以代还账,从此两清,不准报警。”写好又让我在上面签名摁指印。写好欠条之后,古某某、张某某弟弟及两个小孩下楼走了,我从房间内出来去了格林豪泰那边找到了刘伟、葛某某、李某、亚杰。徐力当时回亳州了。 3.证人李某、葛某某、李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向其借4万元的事情,并且三人在鹿邑县格林豪泰宾馆大厅内将3.8万元现金给了古某某。 4.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欠条、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 二.2011年2、3月份,被害人徐某某在鹿邑县迎君宾馆洗浴部与韩栋梁等人推牌九时,向被告人古某某借40000元,被告人古某某向徐某某要钱未果。在2014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古某某、普某、安某某、张某某在鹿邑县卫真路与东迎宾大道南一家烩面馆处发现徐某某,之后被告人古某某、普某、安某某、张某某将徐某某控制到安某某所开的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上,古某某向徐某某索要40000元的借款,并将徐某某拉到郸城县张完乡张庄路北的一处麦田里,对徐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徐某某写一张40000元借条。期间,被告人古某某多次要徐某某打电话给家人、朋友借钱,并对其殴打后将徐某某控制在鹿邑县裕丰园8A21房间内,在房间内古某某将借条撕毁,又逼迫徐某某再写一张2012年8月30日的4万元的借条。2014年11月10日早上7点左右,被告人古某某、普某、安某某、张某某、李磊等人又将徐某某带到郸城张完乡杨传的林场内,逼迫徐某某向家人和朋友借钱,在林场内,被告人又对徐某某实施殴打。此后又将徐某某控制在裕丰园8A02房间内,并雇用艾滋病人孙世厂、邓田、郭俊娥、吴霞去徐某某家中要钱。2014年11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古某某、普某、安某某、张某某在去徐某某家要钱时被鹿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鹿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徐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9日下午2点多,我和俺朋友普刘超、安海涛、俺女朋友张某某我们四个人在鹿邑东关卫真路与东迎宾大道交叉口一家烩面馆吃饭,正吃饭的时候碰见徐某某从饭店门口过,因为2012年在迎君打牌我借给徐某某4万块钱,他一直没还,看见他之后我就撵上徐某某问他啥时候还我的钱,他说他不欠。我就把他拉到我的东风商务车上,拉到车上之后普刘超、安海涛、张某某也上车了,我就想拉徐某某到南关找当时徐某某借钱时的担保人李磊,到南关找到李磊之后,李磊上车坐在最后一排,李磊也能证实徐某某欠我钱的这个事。因为家里有事,我们就开车回郸城张完俺家了,到家之后我和俺朋友说过话就把车开到郸城张完乡张庄北地路边,我、安海涛、普刘超、李磊,还有李磊带的那个人就把徐某某弄下车了,让徐某某给我打个借条,徐某某不给我打,然后我朝他肚子上、后背上跺徐某某几脚。后来徐某某同意给我打借条了,但是他说他不会写,让我写他抄。我写好:“借条今向古某某借款四万元(肆万元)借款人徐某某2011年3月20号。”我写好之后,徐某某抄的,就这样文利给我打了张四万的借条。打过借条之后徐某某说要给他朋友和他媳妇打电话让送钱过来,大概晚上九点的时候,徐某某给他一个太清的朋友长宣、猛子打电话让给他们送钱,大概在晚上10点左右,我、安海涛、普刘超、张某某等人开着车带着徐某某去了新外环观堂路口那边,在那里猛子和长宣都过去了,在那里,长宣把钱给徐某某,徐某某又把3000元钱转给我了,之后我、安海涛、普刘超、张某某等人开车将徐某某拉到鹿邑县西关玉丰园宾馆一楼21房间了,之后我、安海涛、普刘超、张某某在房间内休息,并且徐某某也在房间内,他自己在一张床上睡,其他都在房间里了,意思是在房间内看着徐某某,别让他跑了,一直到今天早上七点多,吃过早饭,我、安海涛、张某某、普刘超带着徐某某去了张完李小集正南林场找杨传看他收南瓜去了。之后我们去杨传的林场里,我给徐某某说:“你抓紧时间找钱。”徐某某然后就给他媳妇还有他朋友打电话找钱,后来他也没有找到。在林场大概有一个多小时左右,然后又开车回玉丰园开了个02房间。在02房间,我给徐某某说:“你再给我打借条,人家说借条超过三年不管用了。”之后我又写好借条内容:“借条今向古某某借款四万元(肆万元)借款人徐某某2012年9月30号。”然后徐某某比着我写的,然后又按上手印。我就把昨天下午打的那个借条撕掉了。之后我、安海涛、普刘超、张某某、徐某某就在房间内睡觉,大概到了12点多时候,李磊去房间内找我们,李磊意思说:“找几个人,他要是吵架,咱们防着他点,别反起来了。”后来他就打电话联系的人,具体联系是谁我不知道,大概到了一点的时候,我、安海涛、普刘超、张某某、李磊、徐某某我们六个人就开车去了我爱我家宾馆那边,见到三个女的一个男的,到地方我给她们四个人说:“他(徐某某)欠我的钱,我们一起去他家,他不给钱咱们不走。”之后我带着人去了我爱我家斜对面路北五楼徐某某的家里,我、李磊、普刘超领着找来的四个人带着徐某某上楼了,海涛、张某某没有上楼在路边上站着。到徐某某家之后,徐某某的媳妇啥也没有说就下楼了。后来我一看拿不到钱,我就和李磊、刘超下楼,那四个人在徐某某家里。没多久110的民警就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