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2日证明,我和臧某某一起去耿某某家找他,臧某某给了耿某某1万元,因为前期各村配合公司完成投保手续,是各村干部的辛苦费、餐费、烟钱。另外省公司和省保监会通知检查,想着让耿某某把钱给各村的发发,请客吃饭,给各村把保险的细节交代一下,害怕检查的时候出现村里面不知道投保的具体细节。
3、证人臧某某证明,2013年杜曲镇的小麦投保是我们公司的程向辉经理和王某某经理去找的杜曲镇的王某乙镇长,他让我们找镇人大主席王某甲和镇农办主任耿某某,耿某某是镇里面具体负责人。王某某把农业保险的政策给耿某某说了国家对农业保险有鼓励政策,农户交20%投保费,即每亩交3.6元,剩下的80%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贴。王某某给耿某某说:“需要村里在空白的投保单和投保清单上盖章,并提供大户包地证明,大户的身份证复印件。”耿某某根据公司的要求提供投保需要的手续后,给公司反映说:“农户都不愿意入农业保险,不愿意交钱。”王某某跟耿某某说:“可以大户和企业垫付,到时候把保险费全额返还,并且每亩地多给1元钱好处。”后来耿某某来公司交的保险费。杜曲镇小麦承保28个村,承包面积54997亩,国家补贴791957元,农户应交197989元。临颍县杜曲镇2013年小麦理赔443789元。理赔卷宗里面临颍气象站证明、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鉴定意见书不是真实的,是王某某具体办的。农户存折是我找到韩某某,把大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让他办理的存折。存折都是我保管着,我让韩某某从存折里面取钱交给我,钱取出来后我就把存折销毁了。
理赔款到位后,王某某让我打给耿某某18万元,后来听王某某说他之前打给耿某某5万元,共返还耿某某23万元。
经本院询问,臧某某承认和王某某一起到耿某某家中有他交给耿某某1万元,1万元是人保财险临颍公司的钱,是办理保险开展业务的费用。
4、证人韩某某证明,2013年麦收前,臧某某找我办存折,他给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我按照他提供的材料,给他办理了100多份银行存折。取款每次都是臧某某给我几本存折让我把钱取出来,我取出钱后把钱和存折一起交给他。
5、证人李某证明,2013年3月份,耿某某主任给我一沓保险公司的小麦保险投保单并给我说:“你通知一下各村来在保单上盖章,不用村里交钱,并交几张农户的身份证。”我问他保险费怎么出,他说一家一户不好收,找几个包地大户出,受灾了还能赔钱。我就通知各村干部到农业办盖章、交身份证。各村的村书记或会计主任拿着章到农办后,我就招呼着他们在保险公司的空白保险单上盖了盖章,我把盖了章的保单、身份证收齐后交给了耿某某。后来耿某某对我说:“保险公司收不上来农户的保险费,为了套国家的钱,可以个人先把保险费垫出来,等国家的钱套出来以后,本金全部返还,再多给10%的利息,到垫钱的时候多少给你拼怼点。后来耿某某把我叫到王某甲的办公室说垫钱出保险费的事,王某甲说保险费共18万元,他出9万元,余下的9万元我出4万元,耿某某也同意了,后来我交给耿某某4万元现金。2013年8、9月份,耿某某共返还给我45000元。2013年杜曲镇投保的小麦没有受灾,保险公司有没有理赔我不知道。
6、证人王某甲证明,2013年2、3月份,王某某和耿某某找我说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事,王某某当时给我拿过来一份文件,是参加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投保的金额及受灾后可以赔偿的金额等情况。除了这些,王某某还对耿某某我俩说:“如果愿意参加投保,投保后保险公司可以把农户参保的本金返还,并按照给利息的方式,多给返还一部分费用(当时说的是多给的利息,其实多给的都是好处费),而且参加投保的农户一旦受灾,保险公司还能赔偿。”王某某走了之后,我跟耿某某商量叫他咨询一下其他乡镇,看看这保险能不能入。耿某某问过后对我说能入,我也感觉参加这个保险是好事,既能入保险,还能从中得费用,于是就决定入这个保险。耿某某先问了各村的农户,农户都不愿意参加这个投保,又问了一些包地大户,这些大户也不愿意参加这个保险。于是我跟耿某某商量怎么办,耿某某说不中咱俩叫投保钱垫上算了,还能给全镇入保险,咱也能多落利息(好处费)。我也就同意了,我自己出9万元,耿某某出9万元,一共18万元,投保镇里5万亩小麦。后来李某也想投保,耿某某一直替李某说这个事,我也就同意了。
我凑齐9万元钱后和耿某某开车到人保财险公司把钱一块交了,当时由于不是很放心这个事情,就要求保险公司的王某某给我们打一张18万元借条,借条上注明还款时间和多给利息(好处费)的金额,王某某就给耿某某打了一张借条。后来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保险公司一直未归还当时参保的本金和费用,耿某某就到保险公司催要,大概半年的时间这个钱才回来。钱一直有耿某某掌握,耿某某一次给我9万元,一次13000元保险公司多给的利息,也就是好处费。
当时我们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出钱参加这个农业保险投保,农户如果受灾了,保险公司还承诺能给赔偿,而且耿某某我们三个出钱了,保险公司还能多给利息(好处费)。就是出于这种农户受灾后还能赔偿,我们还能多落钱的目的,所以我们三人才兑钱参加了这个投保。但是没有想到保险公司会钻这个空子,我们出钱投保后,他们能骗取国家的大部分农业保险补贴资金。
7、证人张某某证明,2013年8、9月份,因为前期开展农业保险工作需要用财长所的农户信息,耿某某给我5000元工作费用,后来耿某某也没有使用农户信息。
8、证人陶某某证明,2013年6、7月份我公公耿某某借我和我爷爷陶德军19万元。
9、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证明,我们没有借给耿某某钱,是他安排我们说如果有人问就说借我们借给他钱了。
10、证人于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吕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刘某甲、梁某甲、陶某某、赵某某、杨某甲、王某乙、刘某乙、肖某某、张一、董某某、李某二、张某二、朱某甲、张二、张某三、孟某某、徐某某、张某四证明,人保财险临颍公司卷宗档案里的投保单、包地证明上村委会印章是我们村委会的印章,但是上面的内容和签名不是我们写的。印章是耿某某让我们加盖的,还让我们提供村民的身份证。2013年我们没有办理过小麦保险,没有申请过保险理赔,也没有领取过保险理赔款。耿某某在事后曾给我们村300元或400元,说是办理小麦保险的跑腿费,并让我们把小麦保险单发给用我村村民身份证买小麦保险的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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