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耿某某2014年11月3日供述,我任临颍县杜曲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方面的工作。农业保险方面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宣传,以及提供正规、真实的农户保险材料和数据。2013年3月份,杜曲镇抓农业的人大主席王某甲把我叫到他办公室给我了一份有关小麦保险的文件,说让我具体负责我们镇小麦保险的工作。之后保险公司的王某某经理找到我跟我说入小麦保险的事,说了之后我就通知各村入小麦保险。后我问了几个村干部,他们都说农户不愿意交钱入保险。我把情况给王某甲汇报,他让我和保险公司联系。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说了农户不愿意交钱的情况,王某某来到镇里对我说:“可以找大户出投保费或者你们自己垫付。只需要村里配合着找个身份证、盖个章就行。农户作物受灾照样理赔,另外一亩地多返1元好处费,可以从这里面给垫付投保费的人出20%利息资金。”我把可以垫钱交保险费并多给20%的费用的情况和保险公司提议让各村盖空白印章的事情给王某甲汇报后,王某甲说:“这对群众也是个好事,通知各村把该盖的章盖了吧。”我对王某甲说:“要不咱俩兑钱,把投保费垫付了,到时还能多落点钱。”王某甲也同意,我们商量着一人出9万元。由于我考虑我们的副主任李某和我一块干这项工作,我就问李某:“村里收不上来保险费,我和王某甲每人垫交9万元,以后保险费全部返还后还能再多给20%的好处,你垫钱不垫钱,垫的话你拿4万元,我拿5万元。”李某拿4万元给我后,加上我的5万元,共9万元。我给王某甲打电话去保险公司交钱,之后我们一起去了保险公司见到王某某、臧某某,王某甲拿着9万元连同我的9万元交给了保险公司,王某某给我打了一张18万元的借条,上面有王某某本人的签名及保险公司的印章。后来由于王某甲急着用钱,我就催王某某还垫付的投保费,王某某当时对我说:“理赔资金还没有拨回来,你再等等。”后来保险公司的耿翠琴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在外地学习,让我和臧某某联系,我跟臧某某联系后,他让我把信用社的卡号给他,我的信用社卡没找到,就用我儿媳妇爷爷的银行卡号发给臧某某,他给我打了10万元。过了几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钱回来了,我把我的卡号发给他,他打给我13万元。两次共返还给我23万元,其中有18万元前期投保费用,还有5万元是保险公司当时承诺的垫付保险费的好处费。23万元到账后,按照保险公司前期说的,谁出资可以多给保险金的20%。第一次10万元,我给王某甲5万元,卡里还剩5万元刚好是我前期垫资的投保费。后期打到我卡上的13万元,我给王某甲5万元,给李某4.5万元。后我和王某甲、李某三人兑出1万元给各村村干部发经费4500元左右,下余5000元我借给杜曲镇财政所的张建峰所长了。保险公司一共多返还了5万元,其中有多返给3.6万元20%垫付费用,下余1.4万元我自己拿着,平时喝酒买烟花掉了。
2013年8、9月份,保险公司已经返还给我23万元之后,王某某和臧某某又到我家,臧某某从他兜里掏出1万元现金给我,他俩说让我给各村都发点,要是上面检查了让村里别乱说。因为之前我已经给各村发过钱,这1万元我自己花了。
2014年11月21日供述,我通知各村的干部到镇里盖章,再找几个人的身份证。我在打印好的但是没有填写具体数额的投保单、投保清单上盖上各村的印章,还在镇里的空白的红头稿纸右下角盖了各村的印章。另外我还在保险公司给我提供的表上盖过临颍县杜曲镇农业服务中心的印章。
2、证人王某某证明,我和臧某某一起去镇政府见了王某甲和耿某某,我把农业保险的政策给耿某某说了,农户交20%投保费,即每亩交3.6元,剩下的80%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贴。需要村里在空白的投保单和投保清单上盖章,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空白的稿纸上盖章。后来耿某某说农户都不愿意交钱,并且杜曲镇大部分的土地都流转了。我和臧某某又找到耿某某对他说:“可以让大户和龙头企业垫交,如果出现受灾情况了就理赔,如果没有受灾就全额返还投保费并且每亩地再多给1元钱好处。”后来耿某某直接拿18万元来我们公司交的钱。2013年杜曲镇小麦承保28个村,承保面积54997亩,国家补贴791957元,农户应交197989元。由于公司出单的亩数多,耿某某交了18万元,承保面积5万亩,剩下的4997亩投保费有我们公司从办公经费里垫付了17989元。2013年杜曲镇小麦没有受灾,但是公司进行虚假理赔了。2013年杜曲镇小麦理赔卷宗里面临颍气象站证明、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鉴定意见书是公司虚假做出来的,是根据真实的气象证明及鉴定意见书通过复印的方式修改的。杜曲镇投保的小麦虚假理赔7个村,理赔款是443789元,其中用于返还给耿某某23万元,剩余213789元公司掌握。在理赔款到位之前,耿某某多次找我们公司说急着用钱,程经理借了10万元,5万元耿某某报的他人卡号给他汇去了。后来赔偿资金到位,我当时在南昌学习,臧某某把下余18万元归还给耿某某,共打给耿某某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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