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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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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叶飞、李丽丽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证明:陕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实,2015年3月12日中午12时左右,侦查员在三门峡市义乌商贸城北合鑫中央花苑小区2号楼2单元9楼西户将被告人李叶飞当场抓获,并在屋内搜查出其于2015年3月5日下午16时52分在陕县西站千禧

证明:陕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实,2015年3月12日中午12时左右,侦查员在三门峡市义乌商贸城北合鑫中央花苑小区2号楼2单元9楼西户将被告人李叶飞当场抓获,并在屋内搜查出其于2015年3月5日下午16时52分在陕县西站千禧生活广场实施抢夺时所穿的上衣、裤子等衣物。

2015年3月12日中午12时左右,在将被告人李叶飞抓获后,另一队侦查员立即赶赴灵宝,侦查员使用李叶飞手机与另一名被告人李丽丽短信联系并约好在灵宝市盛鑫宾馆见面。当晚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丽丽出现在盛鑫宾馆,后被守候在宾馆内的侦查员当场抓获。

3、交物笔录。

证明:2015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叶飞的妻子将李叶飞给自己的一条金手链退还到公安机关。经称重,该金手链的重量为14.82克。

4、质量保证单。

证明:14.82克黄金手链价值3927元。

5、陕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收条。

证明:被告人李丽丽的亲属退还赃款20000元。

6、领条两张。

证明:鸽子蛋珠宝店的杜志伟从公安机关领走退赃款10000元及14.82克金手链一条(价值3927元)。

三门峡正龙周大生珠宝店员新德从公安机关领走退赃款10000元。

7、照片六张。

证明:出租车司机杭某某、马某某通过视频辨认出乘坐其出租车的李丽丽、李叶飞。

8、辨认笔录七份。

2015年3月12日在侦查员的组织下,由辨认人李叶飞对同案犯李丽丽(李小龙)进行辨认。经辨认,李叶飞辨认出李小龙。

2015年4月15日在侦查员的组织下,由辨认人李叶飞对同案犯“熊”进行辨认。经辨认,李叶飞辨认出“熊”。

2015年4月15日在侦查员的组织下,由辨认人李丽丽对同案犯“熊”进行辨认。经辨认,李丽丽辨认出“熊”。

2015年3月13日在侦查员的组织下,由辨认人何某某对抢金链的被告人进行辨认。经辨认,何某某辨认出李叶飞。

2015年3月13日在侦查员的组织下,由辨认人樊某某对抢金链的被告人进行辨认。经辨认,樊某某辨认出李叶飞。

2015年3月13日在侦查员的组织下,由辨认人苏某某对抢金链的被告人进行辨认。经辨认,樊某某辨认出李叶飞。

2015年4月21日在侦查员的组织下,由辨认人崔某某对卖给其金砖的被告人进行辨认。经辨认,崔某某辨认出李叶飞。

9、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证明:李叶飞、李丽丽抢夺金项链、金条的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叶飞、李丽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叶飞认罪态度较好,且退缴部分赃物,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丽丽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且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叶飞到案后,没有主动如实供述其参与“周大生珠宝店”抢夺的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直接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和量刑,故对被告人李叶飞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叶飞辩护人提出以案发当日金店零售价作出鉴定结论不客观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鉴定意见书系价格认证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且程序合法,因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叶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丽丽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二被告人退赔涉案赃款44049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鹏燕

人民陪审员  曲安军

人民陪审员  赵青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 轲

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4、《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5、《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