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崔某某在灵宝市阳平镇阳平街铜马像南边50米左右路西经营一家名为虎青金店。2015年2月15日下午3、4点左右,一名男子去到金店问金价,崔某某从网上查了一下国际金价是242元一克。这个男子有个金砖想卖掉,是之前他从别的金店购买的收藏品,并说过年需要用钱,他从裤兜里拿出一个带盒子的金砖。崔某某接过金砖正面有个100克的字样,还有花纹,接着称量了一下,还是100克,一共是24200元。然后崔某某给完男子钱,男子就走了。金砖长约7公分左右,宽3、4公分左右,厚度不到0.5公分,崔某某当时用土办法“水吊检测”,成分最少是999。在2015年过完年应该是正月十五,崔某某把最近收的金子一起融了,并拿到灵宝桐辉公司兑换成钱。
7、被告人李叶飞供述与辩解。
证明:2015年农历腊月27前两、三天,李丽丽(李小龙)到三门峡找李叶飞,李小龙说没有钱过年了,得想个办法弄点钱花,李叶飞想到其在电视法制频道报道过去金店以看金首饰为名,抢首饰的案例,李叶飞提出这么干,李小龙同意了,腊月27上午,李叶飞和李小龙在三门峡大张百货那一块转悠寻找目标,李小龙进到步行街周大生珠宝店,一会他出来说这家店有黄金项链还有金砖,克数也比较大,两人决定对这家店下手,因上午店里人多,商量等到下午人少一点再干。李叶飞和李小龙就坐在大张广场观察周大生珠宝店的情况,中间为了壮胆,李小龙还喝了酒,下午1点多,两人见店里人不多了,李小龙一人进到店里,李叶飞在店外人行道上站着,没过多久,李叶飞看见李小龙从店里出来往肯德基方向跑,后面还有两个服务员在追。李叶飞赶紧跑到肯德基对面公交车站打了一辆出租车,并给李小龙打电话说让他在前进市场下车,两人在那汇合。到了前进市场东北角中原银行,李小龙坐上李叶飞的出租车后走到开发区转盘处,两人下车又打了一辆出租车到陕县西站在一条快道又换了一辆黑的到灵宝阳平。李叶飞拿着金砖到街上一家金店卖了,242元一克,总共卖了24200元。李叶飞分了12000元,李小龙买了衣服,给他分了11000元。李小龙当时抢的金砖是长方形的,长约6、7公分,宽3、4公分,厚0.5公分,金砖表面有100g字样,还有花纹。
被告人李丽丽供述与辩解。
证明:2015年2月中旬一天,李丽丽和李叶飞在三门峡市区碰面,两人都没有钱了,马上快过年了,李丽丽提议去哪抢点钱,李叶飞提议说去金店转转,看哪家金店里面有比较大一点的首饰,以购买为由将首饰直接抢走卖钱花。农历腊月27,李丽丽和李叶飞经过踩点发现大张广场对面一家老凤祥金店可以作案,到了中午1点多,李丽丽进到店里,李叶飞在门外几十米远等。李丽丽问营业员有没有大一点的金砖,营业员拿了一个100克的金砖(长约7公分,宽约4公分,厚约0.3公分)给李丽丽看,李丽丽拿到手后就直接逃跑,出门后往黄河路方向快速逃跑,坐上一辆出租车到前进市场和李叶飞汇合后两人又坐一辆出租车分别到开发区、三门峡高速、灵宝干店、焦村换车一直到灵宝阳平镇西街。李叶飞拿着金砖到阳平西街一个金店将金砖卖了,最后卖了24200元。李丽丽一套衣服花了700元,李叶飞给李丽丽分了11000元,剩余的钱由李叶飞拿着。
9、关于对金砖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100克“9999”金砖评估价值为:30800元。
二、2015年3月5日16时52分,被告人李叶飞、李丽丽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踩点后,由李叶飞进到陕县西站千禧生活广场一楼“鸽子蛋珠宝”柜台,以购买黄金项链为由,让营业员将124.75克黄金项链取出。当项链交到手中时,李叶飞乘人不备拿上金项链跑出商场,李丽丽、曹某某在千禧生活广场附近望风接应。李叶飞得手后,三人分别乘出租车逃离现场。3月6日上午,李叶飞将抢夺的124.75克黄金项链销赃于灵宝市阳平镇一金店,得赃款25000余元及兑换价值3927元的黄金手链一条。李叶飞、李丽丽、曹某某将赃款予以瓜分。经物价部门鉴定,124.75克黄金项链价值3717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
证明:何某某报案称,2015年3月5日下午16点52分左右,一名男子以购买金项链为由,将店里最贵重的124.75克黄金项链抢走,价值37100余元。
2、证人何某某证言。
证明:今天下午4点52分左右,从千禧南门口进来一名男子直接到鸽子蛋珠宝柜台处,当时柜台有三名工作人员,何某某、樊某某、苏某某,这名男子对何某某说让把柜台里最粗的一条金项链拿出给他看,男子看了看说有没有大一点的金挂坠,苏某某就去金镶玉柜台那里给他取挂坠看,这男的没搭话,直接拿着金项链快速往门口跑了,苏某某、樊某某赶紧出柜台去追但没追上,听他俩回来说男子出门往火车站方向去了。被抢走的金项链124.75克,千足金,价值37100余元,是店里最粗的一条金项链。
3、证人樊某某证言。
证明:2015年3月5日下午4点52分左右,从千禧南侧门口进来了一个男子直接走到鸽子蛋金店的柜台处,当时柜台有樊某某、何某某、苏某某三名工作人员。这名男子选了一条我们店里最粗的一根金链,何某某把项链给了这名男子后,樊某某也赶紧上前,怕这条链子被抢,然后男子说有没有大一点的挂坠,苏某某就去到另一个柜台取挂坠,这名男子拿着金链也移到这个柜台外面,苏某某拿出一个金镶玉的挂坠,这男子也没看,然后就快速往门口跑了,樊某某三人也赶紧出柜台去追,出门后就不见这名男子了。被抢走的金链124.75克,千足金,价值37100余元。
4、证人苏某某证言。
证明:2015年3月5日16点52分,从千禧生活广场外进来一名青年男子径直走到鸽子蛋珠宝柜台,他指着最大一款黄金项链说要看看,当时苏某某、何某某、樊某某都在场,何某某、樊某某将项链拿出来让这名男子看,这名男子看过项链后问有没有吊坠,苏某某就去到靠近大门口的另一侧柜台给他拿吊坠,男子拿着项链也跟了过来,他看了看苏某某拿的吊坠,没有要继续看的意思,并对苏某某三人说要拿黄金项链出去看一下,随即转身往外跑,苏某某三人赶紧出柜台去追,出去后也没看见那男子的人影,周围的群众说他过马路往东跑了。被抢的项链124.75克,两头是龙头,每克298元,总价值37170元。
5、证人耿某某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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