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耿某某有一辆出租车,车牌号为豫MT8***,在陕县城区跑出租车。2015年3月5日下午5点多,耿某某在6+1快捷酒店门口拉了一名男子,身高1.7米左中,圆脸,脸上有比较明显的疙瘩,上身好像穿一件红色上衣,他说要去干店,耿某某说40元,他就上车在副驾驶后面坐上,到干店桥头,这个男的下车之后步行过了马路,径直走到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跟前,随后耿某某就掉头回陕县了。
6、证人杭某某证言。
证明:2015年3月5日下午5点多,杭某某开着其的白色长安面包车在干店桥西枣乡石牌处等着拉人,一个男的坐一辆出租车从西站方向过来下车后,这个男子走到杭某某的车旁问是否去灵宝焦村街,杭某某说70元,他说还有个伙计一会过来,让等会。这男的就一直站在车旁边,过了一会儿,从西站方向过来一辆出租车下来一名男子,那男的向杭某某走过来,和刚才的男子一块从右侧中门上车,他们都坐在中排,杭某某就拉着他们去到焦村一个修车店附近。他们下车后去修车店和店里的人说话,杭某某就开车走了。
7、证人朱某某证言。
证明:2015年3月6日中午12点左右,一个男子来到朱某某的金店问金子多少钱一克,接着他选了一条14.82克多的女士黄金手链,每克265元,一共是3927元。然后这个男子又从他脖子上取下一条他正戴着的黄金项链,说想兑换,他说时间长了不想戴了。朱某某说兑换是238元一克,两人商议好价格后,朱某某将项链称量了一下是124.72克,后按照124.72克乘以238元再减去14.82克黄金手链的价格,最后朱某某给这个男的25860元。后来这个男的还登记了他的个人信息。这个男的看起来有30多岁,他的金项链属于泰国链,链子两头是龙头,链子像麻绳的样式,当时这名男子是一个人进店的。到了3月12日,朱某某带着那条124.72克的金项链去郑州金利福店兑换了。
8、被告人李叶飞供述。
证明:2015年3月4日早上,李叶飞和李小龙(李丽丽)、“熊”三人在一起,李小龙提议说没有钱,得想办法弄点钱花花,大家都同意。三人商量去金店以购买黄金项链为由,将项链抢走卖钱花。到下午3、4点,三人去到西站千禧商场里转,看见有个金店的柜台里有条很粗的项链,当时害怕,没敢作案。接着李叶飞三人相继又去了平陆、渑池踩点,都没有好的作案目标。到了3月5日下午,三人再次去到西站千禧,李小龙去到里面踩点,过了会对李叶飞使个眼色,然后李叶飞自己进去直接到金店的柜台处,里面有三个营业员(2女1男)。李叶飞指着最粗的那条金项链说让看一下,并问多少钱一克,女营业员说280多元,然后从柜台里把金项链拿了出来给李叶飞,李叶飞拿过后又说想配一个大一点的挂坠,接着那个男营业员去旁边柜台里拿挂坠,李叶飞转身拿着金项链直接跑了。李叶飞从千禧南门出来往南穿过马路跑了几十米远坐上一辆出租车去车管所,在车上,李小龙打电话说他先去灵宝大王干店等。李叶飞在车管所往西的十字路口下车,又坐上另一辆出租车说到大王路口,司机说40元。到了灵宝大王干店桥西下车,李叶飞看见李小龙在等,两人便坐上一辆白色面包车直接到灵宝焦村,车费70元,并在路口等熊。熊来了之后,三人又坐一辆出租车到豫灵镇街水立方洗浴中心住在那里。到了3月6日上午10点左右,李叶飞三人坐出租车到阳平街,自己拿着抢来的金项链去到一家金店将项链称重后卖了,项链是124.7克,230元左右一克,又置换了一条14.8克的女士手链,一共卖了25600多元。出来后李叶飞给李小龙分了7000元,给熊分4000元,剩下的14600元李叶飞自己拿着。李叶飞将兑换的项链给其媳妇,其余的钱自己花了。
9、被告人李丽丽供述。
证明:2015年3月3日,李丽丽和李叶飞、熊三人在一起商量弄点钱花,李叶飞提议以去金店购买黄金项链为由,将金项链抢走卖钱花,李丽丽和熊同意这个提议。三人分开去到陕县西站千禧商场一层的一个金店踩点,看见柜台里有一条很粗的黄金项链,在踩点后,熊一个人进去没有作案成功,之后三人返回灵宝。3月4日再次到陕县西站千禧商场,还是“熊”作案没有成功,下午三人看还是没有作案机会,李丽丽提议到平陆看有机会没,到平陆也没有合适的目标,当晚三人住在平陆一个宾馆。3月5日三人商量后到渑池选择目标,也没有合适的目标,一直到3月5日下午,三人又回到陕县西站再次踩点,这次由李叶飞进去动手,李丽丽和熊在外面等。李叶飞进去有2分钟后快速跑出来穿过马路往东跑,随后有两个营业员追出来,李丽丽看见李叶飞坐个出租车走了,便和熊也各自分开走。过了会李叶飞给李丽丽发短信说让在干店桥头等他,李丽丽就打个出租车到干店桥头下车,熊电话联系说他已坐上发往灵宝的公交车。李丽丽在干店桥头找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和司机商量好价格,一会李叶飞坐一辆出租车过来,两人一起坐上面包车到焦村。随后再次和“熊”联系,让他坐车到焦村,李叶飞拿出抢来的金项链让李丽丽看了看,上面有标签,标注是124.7克。两人又等来熊,三人就直接坐车去豫灵镇一个洗浴中心。到了第二天3月6日早上,李丽丽三人又坐车去到阳平镇街上,李叶飞独自拿着项链去到一个金店将项链卖了28000元左右,他分给李丽丽7000元,熊分多少不太清楚。
10、照片一张。
证明:西站鸽子蛋珠宝被抢黄金项链款式照片。
11、证明及盘点清单。
证明:西站千禧生活广场鸽子蛋珠宝证实,2015年3月5日下午16时52分,该金店被一名陌生男子抢走黄金项链一条124.75克,连带货品标签一起抢,该店以2015年2月28日黄金项链盘点为证明。
盘点清单能证实2015年2月28日该金店有124.75克黄金项链。
12、关于对黄金项链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124.75克黄金项链的评估价值为37176元。
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叶飞亲属代为退缴价值3927元的14.82克黄金手链一条,被告人李丽丽亲属代为退缴赃款2万元。鸽子蛋珠宝店的杜志伟从公安机关领走退赃款10000元及14.82克金手链一条。“周大生珠宝店”的员新德从公安机关领走退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李叶飞、李丽丽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
证明:被告人李叶飞、李丽丽犯罪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2、到案经过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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