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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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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路成盗窃、柳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一、被告人祁路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罚

一、被告人祁路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

被告人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

被告人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柳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未随案移交)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继林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王亚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中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