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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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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路成盗窃、柳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路成涉嫌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祁路成有以下从轻情节:1、祁路成系口头传唤到案,并愿意接受刑法处罚,应按自首对待,应依法从轻、减轻对祁路成的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路成涉嫌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祁路成有以下从轻情节:1、祁路成系口头传唤到案,并愿意接受刑法处罚,应按自首对待,应依法从轻、减轻对祁路成的量刑处罚。2、受害人申某某的车辆由于卫星定位,很快被公安机关找到,证明该车一直未脱离申某某监控,应按未遂定罪,此外,关于该车的价格评估过高,与实际损失不符,不应被采纳。被告人积极悔罪,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柳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无异议。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犯罪的车辆应为4辆,第二起犯罪的车辆未与柳某某实际交易,不能认定为柳某某犯罪的车辆。二、被告人柳某某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柳某某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2、被告人柳某某没有犯罪前科,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柳某某法制观念淡薄,贪图便宜,才走上犯罪道路;4、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柳某某所购买的赃车已经被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受害人,且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对犯罪涉嫌的车辆鉴定价格过高,没有扣除车辆的折旧费用。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柳某某在二年以下量刑,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柳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2月2日3时许,被告人祁路成来到焦作市山阳区东焦作村春海浴池门前,将被害人申某某的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盗走,后将车停放在焦作市山阳区华宝路路西的安泰驾校院内,后被盗车辆被被害人发现并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2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路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申某某陈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证鉴(2014)1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祁路成在山西省阳泉市明知为犯罪所得而低价从两名陌生男子手中购得被害人徐某某被盗的灰色悦达起亚K2轿车。后被告人柳某某、张某甲在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而达成低价收购的意向,未付全款将该车开走,随后祁路成将该车要走自己使用,并承诺换一辆车,后该车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查获、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7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路成、柳某某、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陈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移交接受被盗车辆证明,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证鉴(2014)12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4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祁路成来到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东关云瞿街县直幼儿园斜对面,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盗走。祁路成为兑现第二起事实中的承诺,将该车交给柳某某,柳某某支付了全款,被告人柳某某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而在柳某某处低价予以收购,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1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路成、柳某某、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车辆信息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证鉴(2014)12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4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祁路成来到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经四街,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悦达起亚K2轿车盗走。被告人柳某某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2014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丙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而在柳某某处低价予以收购,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7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路成、柳某某、张某某、张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被盗车辆购车发票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证鉴(2014)12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4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祁路成明知为犯罪所得,通过一名叫“小宾”的男子介绍在河南省鄢陵县高速路口以15000元的价格从一名叫“老刘”的男子手中购买被害人董某某被盗的灰色悦达起亚福瑞迪轿车,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盗车辆的保险公司。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路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证鉴(2014)12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