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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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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锁柱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一)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3月,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时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中原指挥部指挥长何某某贿赂共计6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二处

(一)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3月,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时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中原指挥部指挥长何某某贿赂共计6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二处提供帮助南昌地铁二号线投标的招投标过程中给他们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马锁柱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说明情况、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转账凭证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2008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和中原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九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步某某贿赂共计9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一处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步某某、蔡某某、周某乙的证言以及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2009年国庆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六次收受中隧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江某某贿赂共计6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四处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情况说明以及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四)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指挥长吴某某贿赂共计2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五)2007年中秋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四次收受中隧集团中原指挥部党工委副书记程某某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供述、证人程某某及情况说明、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六)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四次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贿赂共计4万元人民币,为京隧建公司的经营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史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七)2012年国庆节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四号线二期二标项目经理史某某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和0.5万元购物卡,在武汉地铁四号线二期二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书证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八)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指挥长李某某贿赂共计2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北京中铁隧道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九)2011年春节前和2011年中秋节前看,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隧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南水北调干渠02标项目经理林某某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在南水北调干渠02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林某某等人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3三号线7标项目经理郭某某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武汉地铁3三号线7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郭某某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甲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的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一)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地铁一号线项目经理郭某甲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郑州地铁一号线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郭某甲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石某某证言(P92-94)、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二)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3号线11标项目经理王某某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在武汉地铁3号线11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晏某某、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三)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王家湾站项目经理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武汉地铁王家湾站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张某某、邓某某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