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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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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锁柱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2009年中秋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项目经理李某甲贿赂共计2万元人民币,在

20、2009年中秋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项目经理李某甲贿赂共计2万元人民币,在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21、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中隧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乙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三处提供帮助。

22、2008年国庆节至2009年国庆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三处提供帮助。

23、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副指挥长陆某某1万元购物卡贿赂,为三处的经营工作提供帮助。

24、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三处有限公司南昌西客站二期南广场BT项目经理黄某某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南昌西客站二期南广场BT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2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娄某某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市场经营开发方面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帮助该公司在2013年武汉地铁项目中标。

26、2009年国庆节前和2010年春节,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指挥长厉某某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股份公司提供帮助。

27、2010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五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某某贿赂共计5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二处公司提供帮助,在北京南水北调项目的投标过程中给他们公司提供帮助。

先后分十三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方指挥部工委副书记王某丙贿赂共计1.9万元人民币和2.7万元购物卡,在沈阳高速公路和北京地铁15号线一个区间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28、2010年中秋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四次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贿赂共计4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29、2012年国庆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隧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丁贿赂共计4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四处提供帮助。

30、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隧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华北片区指挥长张某乙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工作中为二处提供帮助。

31、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二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乙贿赂共计2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32、2010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曾某某贿赂共计2.5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33、2009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冯某某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工作中为三处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34、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丙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交了发破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干部履历表、中铁隧道集团任免通知、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人何某某、步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马锁柱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步录音录像,并认为被告人马锁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锁柱在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锁柱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马锁柱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锁柱收受的大部分款项并不能成立受贿罪,受贿金额严重不符。起诉书指控马锁柱收受的34笔贿赂中,有21笔不仅收受的时间均为节假日期间,而且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具体的请托事项;有9笔虽然提及了具体的项目,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收受钱款与这些项目有关,更不足以证明与被告人马锁柱的职务有关;剩余的4笔虽然也涉及到了具体的项目,但因每一笔又包含了若干次,时间跨度较大,应分别对待。综上,对于马锁柱收受贿赂4万元没有异议,其他款项均属于逢年过节收受的节日礼金和人情费或者辛苦费,仅属违纪,不构成受贿罪。2、被告人马锁柱不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而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3、被告人马锁柱具有自首、积极全额退赃、认罪态度极好等情节,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总工程师、常务副指挥长和中铁隧道集团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步某某、何某某、韩某某等34人所送贿赂共计79.9万元人民币和4.2万元购物卡。具体事实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