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在滥用职权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毛某某收受郑某某1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只有被告人毛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该事实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公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毛某某滥用职权造成损失737700元,其受贿15万元,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应当分别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并实行数罪并罚。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情节:被告人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其所犯滥用职权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以减轻处罚;其家属退缴了全部赃款,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50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申建贞 人民陪审员 李亚军 人民陪审员 毛新风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静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