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出具的宅基地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份二份、补偿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各一份,第一份原登记表显示户主于某某建筑类为4层砖混,其中3层结构待定,测量人员:毛某某、王某丙等八人。第二份在房屋平面图下增添了“经实地看查,一、二、三层为框架,“毛某某”,补偿表显示户主弓某某房屋结构三层是按框架结构补偿,建筑物总面积546平方米,置换面积350平方米,置换补差300元,剩余面积196平方,补偿金额176400元,总补充金额281400元,总合计金额446382元。户主:于某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甲方为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为弓某某,见证方为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七项补差金额共计446382元。时间:2013年10月18日。 5、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出具的宅基地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份二份、补偿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各一份,第一份原登记表显示户主郑某某建筑类为3层砖混,测量人员:毛某某、王某丁、王某丙等八人。第二份在备注栏增添了“经实地看查一层为框架,“毛某某”、“崔某甲”签字,还有弓龙海签的“属实”字样。补偿表显示户主郑某某房屋结构一层是按框架结构补偿,建筑物面积210平方米,置换面积210平方米,置换补差300元,置换房屋差价补偿金额63000元;另砖混结构建筑物总面积420平方米,补偿标准600元,补偿金额252000元,补偿合计金额350200元。户主:郑某某,核算员:杨某甲,时间:2013年12月15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甲方为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为郑某某,见证方为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七项补差金额共计350200元。时间:2013年10月19日。 6、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出具的宅基地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二份、补偿表一份,第一份登记表显示王某乙建筑类为2层砖混,第三层彩板房,测量人员:毛某某、王某丙等六人,时间:2013年10月12日。第二份在房屋平面图下多出“经实地查看二层为框架”,“毛某某,另有“属实崔某甲”,补偿表显示户主王某乙房屋结构是按框架结构补偿,建筑物总面积280平方米,置换面积210平方米,置换差补300元,补偿标准900元,补偿金额126000元,补偿合计金额252820元。户主:王某乙,核算员:杨某甲,包村干部王某丙,时间:2013年12月22日。 [第五组]其他证据,包括毛某某的到案经过和赃款的退缴情况。 1、归案经过,证明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进行初查,同日毛某某主动到惠济区检察院依法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于次日立案侦查。 2、银行账户明细,证明王某丙尾号为2889的毛庄信用社的账户于2013年12月25日有折取现500000元;毛某乙尾号为4607的庙里信用社的账户于2014年12月23日有折取现100000元。 3、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二份和河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二份,证明2015年1月21日,从崔某某处扣押毛某某退还的10万元赃款;2015年3月25日从毛某甲处扣押毛某某受贿的6万元赃款。 (二)证人证言 第一组证言为耿某某、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五人证明毛某某帮助其更改房屋结构,使其多得了安置赔偿款。并收受耿某某人民币3万元、于某某人民币2万元、王某甲人民币1万元的好处费。 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其家的房子本是二层砖混、一层彩钢结构,测量时也是这样,测量后其找到毛某某并给毛某某送烟酒。毛某某将其家的房屋更改成二层框架,一层砖混并最终按此赔偿。其同时找毛某某将其弟王某甲的房屋本是二层砖混更改成了一层框架、一层砖混并由王某甲出一万元钱,通过其将一万元钱送给了毛某某。 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其家的房屋通过其哥王某乙找到毛某某将其家房屋本是二层砖混更改成了一层100平方米框架,其余为砖混。其出了一万元钱,通过其哥王某乙将一万元钱送给毛某某表示感谢。 3、证人耿某某证言,证明其家的房子本是三层砖混结构,在测量时也登记为砖混,其提出异议后,测量表写成砖混待定。后来其找到毛某某,毛某某将三层砖混改成二层框架,一层砖混,其家按此赔偿,其送给毛某某三万元钱表示感谢。 4、证人于某某证言,证明其家的房子本是三层砖混结构,在测量时也登记为砖混,其提出异议后,测量表写成砖混待定。后来其找到毛某某,送给毛某某二万元现金,毛某某直接将三层砖混改成三层框架,其家按此赔偿。 5、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其通过找毛某某将自家本是三层砖混的楼房更改成第一层是框架,从而多得赔偿63000元人民币,办这个事情没有给毛某某好处。 第二组为王某丁和李某甲的证言,证明王某丙家的房子是砖混结构,后王某丙造了一张假表,更换了原来的表,经毛某某等人签字,将房子改成了三层框架。 第三组是证人毛某乙和崔某某证言,证明毛某某在得知王某丙被检察院带走调查后从其女儿毛某乙处借了10万元现金退给了王某丙的爱人崔某某。 (三)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崔某甲供述,证明毛某某是第三测量组组长,负责第六、第七村民小组的测量、房屋结构的认定和协调测量时的各方面工作。毛某某负责的三组比较混乱,待定的都是由毛某某签字,其看到毛某某签了字也就跟着签字,没有到现场复核,毛某某也能自己直接认定房屋的结构。 2、同案犯王某丙的供述,证明其利用毛某某提供的空白表,找王某丁等人帮忙伪造了新表,将自己家原本是三层砖混的房子,改成三层框架,通过毛某某的协调,抽撤了原表,并有毛某某、崔某甲在伪造的表上签字,使其多得263250元赔偿款,其送给毛某某好处费10万元人民币。 (四)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惠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挥部担任第三测量组组长,主要负责某某村第六、七村民组宅基地房屋测量和有异议房屋结构的认定工作,在拆迁普查工作期间,其利用自己工作上的职务之便,在王某丙、耿某某、于某某、王某甲、郑某某五人原本是砖混结构的房屋认定为框架结构,使五人多得补偿款,并非法收受王某丙10万元人民币、耿某某2万元人民币、于某某2万元人民币、王某甲1万元人民币,郑某某1万元人民币,共16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