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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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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勇、刘保营、丁水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4日前后的一天,张某甲给其打电话,说长葛市有个人想借她700万元钱,安排其与王某某一起去长葛市,到长葛后见到了段某某和张向勇,得知张向勇的希曼嘉公司基本账户是长葛市和尚桥

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4日前后的一天,张某甲给其打电话,说长葛市有个人想借她700万元钱,安排其与王某某一起去长葛市,到长葛后见到了段某某和张向勇,得知张向勇的希曼嘉公司基本账户是长葛市和尚桥农村信用社的,到和尚桥农村信用社通过查询该公司的基本账户,得知该公司在信用社有150万元贷款,2014年8月份到期,且如果往基本账户里转钱,当天不可以转走,必须提前一天报计划,第二天才可以将钱转出来。其打电话向张某甲汇报了情况,张某甲决定不做这笔借款。其和王某某回到郑州后不久,张某甲称与段某某谈好借钱的事情了,其就和王某某又去了长葛,又见到了张向勇和段某某,其收到希曼嘉公司的资料,并收了10万元押金后,张某甲就从郑州将700万元钱打到了张向勇在建设银行新开的个人账户上,然后又转进以希曼嘉公司名义开的新账户里。次日,其和王某某、张向勇、段某某到建设银行将700万元钱从建行账户转进该公司在农村信用社的基本账户,接着又来到和尚桥信用社,查询了该公司的基本账户,700万元已经到账,其就对营业员说让报计划,明天将这笔钱转走。2014年2月27日8点半,其和王某某来到和尚桥农村信用社,到窗口查询发现该公司基本账户里的700万元被法院冻结了473万元。后又被农村信用社扣走了160万元,只剩下66万元。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与证人林某的证言相一致。

5.证人岳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正月十五日左右的一天,桑某某称他有一笔公证债权需要执行,想到法院立案,问其需要什么手续。其就帮桑某某去长葛市法院立案庭问了问程序,且问到这种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到3月份之后就不再执行了。其将这些情况告知桑某某。2014年2月18日左右的一天,其与桑某某、张向勇去公证处,赵某某给张向勇做了笔录,张向勇接受强制执行。2014年2月24日下午,桑某某与丁水祥来到办公室找其,办理两个案件的委托手续,一个案件申请人是丁水祥,一个案件申请人是杨某某(桑某某的妻子)。第二天,其去长葛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立案,2月26日,桑某某让其看看案件是否转到执行局,并告诉其今天张向勇有笔款到账,让务必今天去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桑某某催得很紧,在其向执行局办案人联系后,当天下午就去查询账户,并到和尚桥信用社分社对张向勇的希曼嘉公司账户进行了冻结,当时冻结了两笔款项,一个是318万元,一个是158万元。

6.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0日上午,桑某某拿了一张内容是张向勇欠丁水祥120万元的借条,要求给这个借条做公证。因桑某某是做投资担保的,以前经常来办还款协议业务,经请示赵某某主任,同意受理。后丁水祥和张向勇都来了,其就让他们签了相关手续。大概是第二天,桑某某又拿了一张刘保营借杨某某230万元,利息三分的借条,其对桑某某说三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他们就重新出了一张借条这次的债权人是杨某某、债务人是刘保营、担保人是张向勇的希曼嘉公司,让其给这个借条作公证,借条上的金额是300万,接下来杨某某和张向勇都签了手续,当时刘保营没到公证处。后来刘保营来补签了字并按了手印。2014年1月份初的时候,桑某某将这两份公证书都拿走了。又过了几天,桑某某让其将这两份公证书出具强制执行书,因刘保营无法到公证处签订还款情况的谈话笔录,其没有办理。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的情况与证人郑某某的证言相一致,还证明其在桑某某的要求下,在刘保营没有到场做笔录的情况下,出具了丁水祥对张向勇的执行证书和杨某某对刘保营和张向勇的执行证书。

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初,胡某某的希曼嘉公司欠其所在的和尚桥农村信用社150万元的贷款到期,刘保营的正盈建材公司为希曼嘉公司作的担保。该笔贷款胡某某还不上,刘保营又需从其他信用社贷款500万元,经过商量后,刘保营将胡某某的150万元贷款还上,胡某某将希曼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向勇,张向勇以该公司名义再从其信用社将150万元重新贷出来。2014年2月份,法院到信用社冻结希曼嘉公司账户上的400多万元钱,因希曼嘉公司贷款150万元六、七个月未付利息,已经违约,银行工作人员在请示领导后直接从希曼嘉公司账户上直接划走了160多万元。且有希曼嘉公司在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尚桥信用社办理贷款150万元的相关手续资料、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在卷佐证。

9.段某某证实,其是桑某某的司机,2014年2月份下旬,其在桑某某的安排下,联系增资的事,并和张向勇一起接待了王某某、林某,具体经办了增资、转款等事情。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张向勇辨认确认,刘保营、桑某某即是与其一起实施诈骗的人。

11.长葛市希曼嘉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公司变更信息、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2009年11月长葛市希曼嘉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股东刘某某和胡某某,2013年4月17日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张向勇,2014年2月26日增加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12.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进账单证实,2014年2月27日长葛市希曼嘉家居建材公司向张某乙账户转账667940元;2014年3月21日长葛市希曼嘉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张某甲转账473万元。

13.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2014年7月28日,公安人员已将涉案的160万元予以冻结。

14.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对被告人张向勇、刘保营、丁水祥的身份情况以及无前科情况予以证实。

15.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2月28日10时许,民警在长葛市长社路豫港大酒店将张向勇传唤到案,当日15时许民警将丁水祥通知到长葛市长兴路派出所接受询问,2014年4月4日1时许,民警在新郑市神州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将刘保营抓获。

16.被告人张向勇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胡某某将希曼嘉公司转让给其,其担任了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其将该公司抵押给农村信用社,贷款150万元给刘保营。2013年12月份,桑某某多次向其与刘保营提议,以希曼嘉公司增资的名义将借别人增资的钱骗走,并保证不会出问题。后其与刘保营同意了,并多次商量具体细节。桑某某称一切听他的安排,桑某某负责找借款公司借款,并且在公证处、法院等花费都是桑某某出。其和刘保营负责签订虚假的借款担保合同,刘保营用以前欠杨某某的300万元欠条做公证。桑某某让其找个信得过的朋友,签订一个虚假的150万元的欠条做公证。两笔借款都让希曼嘉公司进行虚假担保。这样方便以后法院查封希曼嘉公司账户上的钱。当时说好的给其分个三五十万元。后其就找到最好的朋友丁水祥称,其和刘保营找桑某某协调一笔贷款,协调成了其就能得到三五十万元,但是其得找个人打个借条。丁水祥没有细问,就同意了。后其就对着丁水祥打了一个120万元的本金、利息二分的欠条。并交代丁水祥,如果将来有人过来查这个事情,就说其从2012年3、4月份陆续借丁水祥的钱。后就按照与桑某某事先商量的步骤进行,直到法院将473万元予以查封。其还证明,2014年1月28日,其联系不上刘保营了。且有刘保营与杨某某签订欠条、丁水祥与张向勇签订的虚假借条、还款协议、河南省长葛市公证处公证书、强制执行申请书、长葛市公证处执行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在卷佐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