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涉案已退赔赃款人民币十六万五千一百元,依法分别发还被害人郑春柳人民币二万零八百元;发还被害人童幼敏人民币五万零八百元;发还被害人应裕智人民币三万零八百元;发还被害人黄启林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马继人民币九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罗小飞人民币八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孙西英人民币一万六千八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真真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卓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