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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坤、贺永军等八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被告人左坤等人实施诈骗的基本方法如下:左坤、贺永军在公司负责管理两个销售小队。业务员进入公司后先期接受公司的话术培训,之后在网络上创建QQ群,寻找不特定的客户,发布虚假股市信息,并采用话术诱骗被害人,

被告人左坤等人实施诈骗的基本方法如下:左坤、贺永军在公司负责管理两个销售小队。业务员进入公司后先期接受公司的话术培训,之后在网络上创建QQ群,寻找不特定的客户,发布虚假股市信息,并采用话术诱骗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购买无实际用处的股票软件,接受所谓的“一对一专业服务”,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

2014年2月17日至今,被告人左坤等人通过实施上述诈骗方法,致使七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共计265100元。具体如下:

一、被害人郑某被骗取人民币120800元;被告人李晓朋直接参与本起诈骗行为。

二、被害人童某被骗取人民币50800元;被告人杨某某直接参与本起诈骗行为。

三、被害人应某被骗取人民币30800元;被告人陈某某直接参与本起诈骗行为。

四、被害人黄某被骗取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直接参与本起诈骗行为。

五、被害人马某被骗取人民币9100元;被告人韦某某直接参与本起诈骗行为。

六、被害人罗某乙被骗取人民币8800元;被告人王某甲直接参与本起诈骗行为。

七、被害人孙某被骗取人民币16800元。

案发后,左坤家属退赃人民币47600元、贺永军家属退赃人民币47600元、李晓朋家属退赃人民币100000元、杨某某家属退赃人民币13000元、陈某某家属退赃人民币9000元、韦某某家属退赃人民币9100元、杜某某家属退赃人民币28000元、王某甲家属退赃人民币10800元。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郑某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另查明,河南诚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八名被告人均不具备证券执业资格。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其QQ网名为“一生有你”。2013年夏天,其被QQ网名叫“天蓝”的拉入了一个名叫河南诚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QQ群里,里面的人都在聊股票的事情,其比较感兴趣。直到2013年11月,其与“天蓝”联系,“天蓝”告诉其河南诚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实力很好,能够掌握股票的涨跌,保证能赚钱,其就相信了。其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4月17日先后共汇给“天蓝”所提供的户主为史某和郭某的农业银行账号人民币179600元。且有涉案银行卡账户明细对账单在卷证实,2014年3月19日转给史某30000元,2014年3月27日转给史某40800元,2014年4月17日转给郭某50000元。被害人童某、应某、黄某、马某、罗某乙、孙某均陈述了各自被河南诚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骗取钱财的事实,且有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单、QQ聊天记录在卷佐证。

2.证人郭某证言证实,李某某掌握并使用以其身份证所办理的银行卡的事实。

3.证人史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李某某让其到河南诚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其便同意了。李某某让其用身份证在郑州市各个银行开了户,办卡时设置了款到账自动转账的业务,即只要钱到账就会自动转到另外一张李某某的招商银行卡上。

4.证人王某乙、罗某甲、徐某、宋某、薛某(均系公司员工)证言证实,公司老板是李某某,左坤、贺永军是站长。公司下设两个业务团队,是亮剑队和飞扬队。亮剑队组长是陈某某,飞扬队组长是宋某。公司的业务主要就是在QQ上拉客户,夸大、吹嘘公司股票软件及分析师的作用,骗取客户的信任购买公司股票软件。刚进公司的员工都要进行利用QQ主号和小号搭配聊天技巧、电话销售技巧和话术培训。宋某还证实,其是2014年2月份左右去的公司,李晓朋比其晚一星期左右进的公司,李晓朋做成的单子是外省的,对方网名叫“一生有你”,三、四月份给公司汇的都有钱。李晓朋和“一生有你”聊天时,会问李晓朋一些专业的东西,如果李晓朋解答不了,其和贺永军就会以公司专业人员的名义,使用公司提供的话术向客户解答,以便客户相信。

5.三人协议书证实,2014年2月17日,李某某、贺永军、左坤三人合作出资股份形式运营河南诚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三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30%。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河南诚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8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有关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的函证实,截至2014年9月22日,河南诚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截至2014年9月22日,本案被告人左坤、贺永军、李晓朋、杨某某、陈某某、韦某某、杜某某、王某甲均不具备证券执业资格。

8.该公司3月份的业绩表及工资表、4月份业绩表证实,李晓朋3月份业绩为102800元,4月份业绩为50000元。

9.退款说明、接收物品清单、退赃款单据证实,案发后,左坤等八名被告人家属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出,现已发还郑某人民币100000元。

10.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18日10时许,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河南诚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有向股民实施诈骗的情况,同日15时许,民警在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向北阳光铭座房间将左坤、贺永军、李晓朋、杨某某、陈某某、韦某某、杜某某、王某甲抓获。

11.户籍证明对被告人左坤、贺永军、李晓朋、杨某某、陈某某、韦某某、杜某某、王某甲的身份情况予以证实。

12.被告人左坤的供述证实,其是2014年2月份来到河南诚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该公司位于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左右阳光铭座房间,其与贺永军、李某某是公司的负责人,其和贺永军各占百分之三十的股份,李某某占百分之四十的股份。其负责公司正常的运作,公司财务是郭某,下属两个团队,一个飞扬队,主管是宋某,下面员工有王某甲、韦某某、杜某某、李晓朋;一个亮剑队,主管陈某某,下面员工有杨某某、罗某甲。公司前台是王某乙,负责公司接待,统计每个人的业绩。公司客服是徐某,充当股票分析师的角色。具体实施诈骗的流程,即员工通过网络建立群聊,在群里发布虚假的股票截图和交割单,再使用小号假冒股民身份向客户虚构使用软件挣钱的事实,夸大、吹嘘软件的性能及公司的实力,让客户购买软件,获得客户信任后,通过汇款销售给客户股票软件,在汇款后提供虚假的股票分析师向客户提供股票服务,达到骗取客户钱财的目的。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股票软件叫“交易时间证券分析决策系统”,其也不会用,公司员工没有一个人是懂股票的。向客户提供的有史某和郭某的银行卡。其按公司除去开支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提成。

13.被告人贺永军的供述与被告人左坤的供述相一致,还供述其在公司是站长,主要负责管理员工,有时也作销售,其是2014年2月17日去的公司,李晓朋已经在公司了。公司三、四月份李晓朋的业绩最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