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限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某某、王某、王某某155734.30元保险理赔款、给付王某某1286.06元保险理赔款、给付王某16500.04元保险理赔款。 四、限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某某、王某、王某某123822.87元保险理赔款、给付王某某1286.06元保险理赔款、给付王某16500.04元保险理赔款。 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某某、王某、王某某在收到保险理赔款后返还孙某某20000元。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某某、王某、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