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另查明,亡者王吉山出生1961年5月5日,户籍地登记地为:河南省淅川县寺弯镇西营村9组6428号。生前和妻子全某某、儿子王某、王某某全家在天津工作、居� M跄衬骋虮敬谓煌ㄊ鹿试阡来ㄏ氐诙嗣褚皆鹤≡褐瘟�4天,支出

另查明,亡者王吉山出生1961年5月5日,户籍地登记地为:河南省淅川县寺弯镇西营村9组6428号。生前和妻子全某某、儿子王某、王某某全家在天津工作、居住。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在淅川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出医疗费2406.19元。津GQP898号所有人为王某,事故发生后王某支付受损车辆施救费及停车费3500元的事实。支出车辆鉴定费2500元,维修人工及零配件结算费用为98000.28元、车辆维修期间,王某在车辆公司租车支出代步费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给付被害人吴宗宇亲属8万元(其中预付2万,给付补偿款6万),吴兵及其家人出具谅解书;给付王吉山亲属125000元(105000元补偿款不计入赔偿款,另有2万预支赔偿款),王吉山亲属表示谅解;赔偿被害人赵某某43000元交通事故赔偿款,事结并谅解;赔付袁庆花6245元。

另查明,冀A79052号车所有人为新乐市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强永彬是冀A1B22挂号车所有人,冀A79052号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赵某某为鲁PZA299号车驾驶员和所有人,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万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杨晓春为鲁AEE915号车的所有人,吴兵驾驶的鲁AEE915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险。上述车辆发生事故时间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证人吴某、赵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尸检报告、伤情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驾驶证查询等证据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事故的发生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已与受害人达成部分赔偿和谅解协议,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针对王吉山死亡造成全某某、王强、王某某的损失,原告人请求其相关赔偿应当按照经常居住地天津市的标准计付,提交了全家在天津工作居住的证明、租房证明、以及案发前亡者王吉山与他人签订的承揽工程合同及付款交税票据,相关证据真实、合法,经本院前往天津调查落实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查证受害人全家户籍虽然登记地在河南省淅川县,但长期在天津生活、居住的事实,故对原告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损失如下:1、其丧葬费按照天津标准为34284元,请求19402元,按照请求数额支持。2、其他损失:32658×20=653160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21850×20÷3=145666.67元(王吉山之妻53岁)、4、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与法无据,请求的办理交通事故及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遗体整容、存放、运送等费用属于办理丧葬费的具体支出项目,属于重复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述损失共计818228.67元。

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对王吉山死亡负主要责任,赵某某对王吉山死亡、王吉山对王吉山死亡共同负次要责任,首先由孙某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赵学强驾驶车辆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吴兵驾驶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0000元的二分之一分项限额内(另外二分之一为同起交通事故死亡的吴宗宇预留)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总额共计为1800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金额之外的损失部分638228.67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的二分之一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446760.07元,赵学强驾驶车辆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限额内承担15%的赔偿责任,计95734.30元,吴兵驾驶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对王吉山死亡无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63822.87元,综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支付506760.07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支付155734.3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支付123822.87元,对于孙某某在案发后预支王吉山亲属的20000元,可待王吉山亲属领取保险理赔款后返还孙某某。

二、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在淅川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出医疗费2406.19元。受伤损失其中具体赔偿项目为:1、医疗费:2406.19元;2、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天津市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658元/年;每天89元,分别计付4天,共计712元;3、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分别计付4天,共计240元;4、交通费酌定支持500元;综上,上述损失共计3858.19元。该损失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赔偿三分之一,即为1286.06元

三、王某车辆财产损失,请求的车辆施救费(含停车费)、代步费、车辆维修费,以及鉴定费都属于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其中具体数额为:1、车辆施救费(含停车费)3500元;2、鉴定费2500元;3、代步费12000元;4、车辆维修费98000.28元

上述各项共计116000.28元。该损失首先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2000元财产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110000.28元,因孙某某对该车车损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吴兵对该车车损承担次要责任,首先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即为77000.2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分别承担百分之十五的赔偿责任,即为16500.04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限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某某、王某、王某某506760.07元保险理赔款、给付王某某1286.06元保险理赔款、给付王某77000.20元保险理赔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