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孙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前被告人荆某某自愿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人荆某甲自愿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人荆某乙自愿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人李某自愿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人吕某某已自愿赔偿被害人李甲手机款1339元。被害人孙某某对被告人荆某某、荆某甲、吕某某、陈某甲、荆某乙、李某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
认定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新乡市百世吉宾馆3001房间以周某某等人诈赌为由抢劫财物的事实。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2011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周某某等人诈赌为由强抢劫财物的事实及对赃款的分配情况。
(3)、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2011年5月8日晚上,接到表弟陈某某的电话后,在百世吉宾馆参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周某某等人诈赌为由强抢劫财物的事实。
(4)、被告人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参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周某某等人诈赌为由抢劫财物的事实。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2011年5月8日晚上,接到我哥陈某某的电话让我到百世吉宾馆,参与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周某某等人诈赌为由抢回赌资(抢劫财物)以及陪同受害人到医院办理的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的事实。
(6)、被告人荆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2011年5月8日晚上,接到荆某某的电话去百世吉宾馆参与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周某某等人诈赌为由抢回赌资(抢劫财物)以及和李某带着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事实。
(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2011年5月8日晚上,接到赵某某的电话去百世吉宾馆参与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周某某等人诈赌为由抢回赌资(抢劫财物)以及和荆某乙带着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事实。
(8)、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2011年5月8日晚上,接到荆某某的电话去百世吉宾馆参与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周某某等人诈赌为由抢回赌资(抢劫财物)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证实:2011年5月8日晚上,在百世吉宾馆3001房间,被参与赌博的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其诈赌为由被抢劫和被打伤以及荆涛威胁大家出去后不能讲此事的事实。
(2)、被害人李甲的陈述
证实:2011年5月8日晚上,在百世吉宾馆3001房间,自己和周某某等人被参与赌博的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其诈赌为由被抢劫被打的事实。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证实:2011年5月8日晚上,在百世吉宾馆3001房间,自己和周某某等人被参与赌博的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其诈赌为由被抢劫被打以及被被告人陈某甲、荆某乙、李某带着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事实。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证实:2011年5月8日晚上,在百世吉宾馆3001房间,自己和周某某等人被参与赌博的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其诈赌为由被抢劫被打和周某某从车里拿出五万元和借老常二万元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以及荆涛威胁大家出去后不能讲此事的事实。
(5)、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证实:2011年5月8日晚上,在百世吉宾馆3001房间,自己和周某某等人被参与赌博的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其诈赌为由被抢劫被打以及被告人陈某某分别退还自己和刘云龙被抢现金5000元、1500元的事实。
(6)、被害人刘云龙的陈述
证实:2011年5月8日晚上,在百世吉宾馆3001房间,自己和周某某等人被参与赌博的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其诈赌为由被抢劫被打以及被告人陈某某分别退还自己和薛某某被抢现金1500元、5000元的事实。
(7)、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证实:2011年5月8日晚上,在百世吉宾馆3001房间,自己和周某某等人被参与赌博的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其诈赌为由被抢劫被打以及周某某从车里拿出五万元和借老常二万元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以及荆涛威胁大家出去后不能讲此事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常新联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抢劫周某某等人和自己当时借给周某某二万元帮助其筹够了七万元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以及荆某某威胁大家出去后不能讲此事的事实。
(2)、证人乔祝敬证言证实:李甲曾向乔祝敬要钱的事实。
(3)、证人陶伯海证言证实:陶伯海将七万元交给周某某委托其购房的事实。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受荆某某指使书写协议的事实。
4、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图1张。证明:抢劫现场位置。
(2)、现场照片6张。证明:抢劫现场情况。
(3)、辨认笔录四份。证明:张某某受荆某某指使书写协议的事实。荆某甲持刀实施殴打张某甲、李甲的事实。吕某某实施殴打张某甲的事实。
5、鉴定结论
(1)、伤情鉴定结论。证明:孙某某头面部所受损伤属轻伤。
(2)、价格鉴定结论。证明:李甲被抢手机价值1339元。
6、物证
(1)、物证照片7张。证明:涉案物证情况。
(2)、麻将牌1副。证明:赌博工具。腰带1条。证明:被告人所用的作案工具。
(3)、伤情照片4张。证明:白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的伤情
7、书证
(1)、户籍证明8份。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身份和年龄。
(2)、到案经过3份。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抓获经过。
(3)、协议书、收到条。证明:荆某某等人逼迫周某某签订的协议以及赔偿孙某某的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证明:薛某某、张某甲、孙某某的处罚情况。
(5)、赔偿损失收到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荆某某、荆某甲、吕某某、荆某乙、陈某甲、李某自愿赔偿受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调查质证,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关于被告人荆某某窝藏罪
2010年7月份,张建国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找到被告人荆某某请求暂住其家中。2010年7月14日,张建国在荆某某的暂住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张建国在荆某某和孟蕊租房处暂住以及自己不知道张建国有违法犯罪的事实。
2、证人张建国的证言。证实:张建国因涉嫌犯罪逃至荆某某家暂住的事实。
3、证人张富军的证言。证实:张建国在荆某某的租房处被抓获的事实。
4、证人孟蕊的证言。证实:张建国在其和荆某某租住房内暂住并被抓获以及自己不知道张建国有违法犯罪的事实。
5、租房协议书1份。证明:建业花园的房子系孟蕊租赁。
6、诊断证明书等材料1套。证明:荆某某患有心脏病。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调查质证,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