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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向伟犯玩忽职守罪,苏现斌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1年我经营的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属于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发展,根据政府的要求进行关闭,2011年10月份左右开始停产,根据政策相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我给嵩县发改委提供了营业执照

2011年我经营的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属于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发展,根据政府的要求进行关闭,2011年10月份左右开始停产,根据政策相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我给嵩县发改委提供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后来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拟关闭小企业对象,列入关闭计划并上报。2012年关闭计划批复,根据要求又向嵩县工信局提供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税务登记证的注销证明、审计报告、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花名册,在提供资料的过程中,由于我们企业管理不规范,我按照当时企业最旺盛的时候的职工人数进行了上报,造成申报关闭小企业补贴资金资料中的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审计报告在制作过程中,我给嵩县通正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账目,嵩县通正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我提供的账目资料出具了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出来后,由于审计报告中很多数据都是零,反映不出企业生产状态,我就将其中的一些数据进行了改动,造成审计报告与实际存在不符。随后我将这些不实的材料上报给嵩县工信局,后来张向伟等人到我的厂里来看过,提出要看劳动合同,我说劳动合同有的签订的有,有的没有,也不全,现在找不到了,张向伟也没有说什么,也没有再看劳动合同。再后来张向伟将这些资料进行上报,到2012年大概11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这补助资金回来,大部分用于偿还企业贷款、原材料款、运费等欠款(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一部分用于投资鞋厂大概花了七十万左右。

2、被告人张向伟供述

2012年关闭小企业工作是2011年上半年进行申报,当时由于嵩县没有成立工信局,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申报计划工作由嵩县发改委负责,2012年5月嵩县成立工信局,我接手负责关闭小企业工作的时候,国家已经下达了对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关闭小企业计划的批复,2012年6月份,嵩县县政府下文对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进行关闭,我们根据国家下达的关闭小企业关闭计划通知企业准备关闭相关工作,督促企业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手续。并督促做好企业的拆除工作。然后按照上级要求企业制作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书,然后由工信局和财政局联合向市工信局和财政局上报申请资金文件。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书由企业制作完成后交我们审阅,我们对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补助资金报告书里面的各种证照注销手续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按照市里通知上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组织工商、质检、税务、审计等部门对补助资金报告书进行联合会审并出具意见。然后由市工信局向上逐级上报,待工信局、财政部审批后下达补助资金。国家将资金逐级下拨到嵩县财政局,由我们工信局将资金划拨给洛阳贝斯特材料有限公司等六家关闭企业。

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上报计划的时候不是我们工信局负责的,但是作为嵩县企业管理局的职工,对该企业有所了解,该企业建成后,进行了试生产,以后企业是否生产我不是很清楚,但是我知道2012年国家下达关闭小企业计划前该企业已经停产。申报资金审查时一是根据企业在申报关闭计划时报的职工人数,二是根据企业提供的岗位情况,定岗定员。该企业没有提供劳动合同,说丢失了,我想着只要人事局盖章了,应该就认定有劳动合同。我当时没有认真审核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上报的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就是想着资料上报市里面后市工信局会组织相关部门会审,他们审查会更专业点,所以自己就没有认真进行审核。把关不严,行为失职。

三、分项证据一一关于第二起鸿源化工厂诈骗证据

(一)书证

1、鸿源化工厂税务登记表

证实鸿源化工厂于2012年10月1日开业,纳税状况:一直0纳税。

2、嵩县工商局(2013)第55号注销通知书

证实2007年1月5日嵩县工商局为洛阳市鸿源化工厂出具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决定对鸿源化工准予注销登记。

3、嵩县工商局证明

证实嵩县工商局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证明证实鸿源化工于2007年1月5日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当时工作人员进行注销录入,但当时未出具注销书面通知书,2013年苏现斌要求出具,工商局出具了字号为2013年55号的通知书,但日期写成当时受理注销的日期。

4、洛阳大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证明

证实其对鸿源化工提供的会计报告因提供的资料虚假,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5、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

证实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7日出具证明证实2013年洛阳鸿源化工厂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报告书的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中的李省卫等176余人没有在该局办理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备案手续。

6、苏现斌提供的关闭鸿源化工厂公司申请补助资金的材料,共13份(虚假材料),其中:

(1)2013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及企业基本情况

证实苏现斌申报的鸿源化工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工176人,关停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180万元,关闭支出费用187万元,实施时间是2013年1月,利润总额50万元。

(2)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

苏现斌提供了包括其在内的共有176名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均是2002年12月,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均是2012年12月。

(3)嵩县工商局(2013)第55号注销通知书

证实苏现斌提供嵩县工商局于2013年6月3日为洛阳市鸿源化工厂出具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决定对鸿源化工准予注销登记。

(4)审计报告

会计报表显示2012年未分配利润1420964.93元,营业利润:451384.85元.净利润:451105.78元,营业税金8261.78元。

备注:真实的情况是该厂就未建成,2007年就已被吊销。

7、嵩县工信局与财政局联合拨付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意见及支付申请凭证、委托收款申请、收到条等

证实苏现斌通过委托嵩县瑞辉商贸公司代收的方式,于2014年1月16日收到国家关闭小企业鸿源化工厂补助资金84万元,于2014年3月7日收到鸿源化工厂关闭补助资金55.6万元,共计139.6万元。

8、嵩工商处字(200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工作说明(法院卷)。

证实鸿源化工厂由于未依法年检被嵩县工商局于2007年1月5日依法吊销,因系统原因,进行了注销录入,该企业实为吊销状态。

9、追缴赃款票据(法院卷)。

证实苏现斌共退缴赃款80万元。

(二)证人证言共八位证人证言

1、张云霞(系嵩县国税局田湖分局局长)证言

证实:洛阳市鸿源化工厂是2010年10月在田湖国税分局办理的税务登记证,2013年4月注销了税务登记证。在此期间一直零申报,也就是一直没有缴税。

2、裴精(洛阳大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证言

摘录:财务报表、账本、记账凭证真实性由企业负责。会计事务所只是对上述材料依据审计程序进行书面审核,不负责鉴定、辨别企业提供资料的真伪。

3、王永光(2013年3月之后嵩县人事劳动局办公室主任)证言

证实:2013年7、8月份,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贾海彦拿着洛阳市鸿源化工厂等几个企业的职工花名册让我给加盖人事局公章,最后经领导同意我就加盖了人事局的公章,我就给贾海彦加盖了人事局的公章。

4、程志强(嵩县人事局副局长)证言

证实2011年6月嵩县发改委齐红续要其在花名册上盖章,其不同意,后来齐红续让县领导签字,并再次要其盖章,经王局长同意,最后盖章了。

5、王国伟、吴学卫、吴站敏证言

均证实没有在洛阳市鸿源化工厂上过班,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没有领过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也没有借给别人用过。

6、王希凤证言

证实2012年10月份嵩县环保局强制性把设备拆除了,具体什么时候停产不知道。没有参与过洛阳市鸿源化工厂的财务管理,不清楚账目是谁整理的和职工是怎么安置的。

(三)被告人苏现斌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