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关闭小企业的总体要求是企业合法设立,关停确有必要,附件必须齐全。已经关闭的企业不得列入关闭计划。真实性要求: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照材料证明其合法性和职工人数真实性,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说明拟关闭的原因,并对企业提供的证照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 4、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证实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补助标准是: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补助系数。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市补助系数可以适当提高。 二、分项证据一一关于第一起贝斯特公司苏现斌诈骗与张向伟玩忽职守证据 (一)书证 1、贝斯特税务登记表 证实贝斯特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开业,纳税状况:2007年1月10元,5月21元,2010年9月6324元,其余年份、月份均0纳税.并于2010年9月26日注销。 2、嵩会年审字(2012)35号审计报告及证明 证实嵩县通正会计事务所于2012年5月21日出具贝斯特会计报表,证实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度没有生产,没有收入,没有纳税的情况,其中资产负债表显示应缴税金为-61657.16元,未分配利润为-872879.54,其中利润分配表显示营业收入及利润均为0。 3、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出具证明证实2012年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报告书的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中的高小红等200余人没有在该局办理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备案手续。 4、犯罪嫌疑人苏现斌提供的关闭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补助资金的材料,共8份(虚假材料),其中: (1)2012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及企业基本情况 证实苏现斌申报的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工200人,关停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182万元,关闭支出费用230万元,实施关闭年份是2012年5月,利润总额16万元。 (2)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 苏现斌提供了包括其在内共有200名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均是2008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均是2011年6月。 (3)企业生产经营证照注销证明 嵩县田湖分局于2012年4月5日出具证明证实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书已经(具体注销时间没有写明)注销。 (4)2011年12月31日财务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本身真实,但附件篡改:首先行文格式变动,一横版一竖版;未分配利润573192.92元(真实情况是未分配利润为-872879.54),营业收入1569879.36元(真实情况是0收入);利润总额2951952.61元(真实情况是O)。 5、嵩县工信局与财政局联合拨付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意见及支付申请凭证、委托收款申请、收到条等 证实苏现斌通过委托嵩县瑞辉商贸公司代收的方式,于2013年1月28日收到国家关闭小企业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补助资金167.86万元,于2013年4月22日收到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关闭补助资金31万元,共计198.86万元。 (二)证人证言共22位证人证言 1、证人张云霞证言(系嵩县国税局田湖分局局长) 证实:洛阳市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申请注销,我们经过正常的程序确定该厂已经关闭不再生产,且不欠税款的情况下,于2010年9月正式注销。到目前为止洛阳市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再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再缴纳过税款。经过我们巡查,2010年9月之后洛阳市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再生产过,也没有职工。只是后来,发现中铁十五局在该厂进行办公。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税务注销登记证明是我出具的。因为这证明是2012年4月5日苏现斌到我所要求出具的,所以证明上落的日期是当天。其实,洛阳市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是2010年9月已经注销。 2、证人唐程鹏(系嵩县通正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证言 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系伪造,与我所存档的审计报告不符。财务报表、账本、记账凭证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只是对上述资料依据审计程序进行书面审核,不负责鉴定、辨别企业提供资料的真伪。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给通正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报表、账本、记账凭证是真实的,财务报表、账本、记账凭证显示这企业2011年度没有生产,没有收入、没有纳税,管理费用中也没有显示动力费用(主要是电费、燃料)缴费情况。利润表上显示没有收入、成本,表明该企业没有经营生产。 3、证人王吉现(系嵩县人事劳动局办公室主任)证言 摘录:大概是2012年的时候,程志强局长跟我说有几家关闭小企业的职工花名册上需要加盖人事局公章,已经协调好了,县领导交办的,我就拿着人事局的公章在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等几家企业职工花名册上加盖了人事局的公章。我没有审查,审查是业务股室的事情。程志强局长交代我加盖公章我就加盖了。 4、证人吴天水、田社立、李西凡、高自伟、刘建生、仝喜宾、张建成、张关民、王国照、刘冬见、高志明、王见庆证言 均证实没有在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上过班,对花名册有自己名字不知道怎么回事,没有领取到安置费,也没有将身份证等借给他人使用。 5、证人卢明旗、高志明、仝移宽、高峰宾、张延峰、杜中奇证言 均证实在苏现斌厂内陆陆续续干过,没有领过安置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知道(花名册)怎么回事。 6、证人王希凤证言(被告人苏现斌妻子) 摘录:我在洛阳市鸿源化工厂、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具体负责的工作、因为都是自己家的企业,有时候厂里忙不过来了,我去帮帮忙。苏现斌交代我干什么,我就去干什么,没有具体的工作。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大概是是2010年9月左右停产。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停产后,我就没再去过,有没有职工我不清楚。中铁十五局2010年开始在田湖修高速公路时用的是洛阳市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的电,另外还有一个砂石料厂和涂料厂。我不参与洛阳市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的具体经营,企业一直处于试生产状态,生产的东西都合格,经营状况不太好。具体情况我不了解。我不清楚职工怎样安置的。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苏现斌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