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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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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57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 辩护人张小涛,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57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

辩护人张小涛,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10月,曾在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当过炊事员的李某甲(另案处理)通过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文职人员冯某某要求办理新生婴儿的入户事宜,冯某某便找到时任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户籍民警的被告人刘某某帮忙。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冯某某提供的材料不全,却违反规定先后办理了杨某某、刘某甲、何某甲、孟某甲四名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并四次收取冯某某3600元钱。

2014年9月份,专门负责在网上承揽办理假户口业务的耿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李某甲要求办理一个名为“朱某甲”的女孩户口。李某甲找到冯某某,向其提供了王家岗乡朱某某、王雪利夫妇的户口本和一份伪造的“朱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给冯某某1000元钱。9月23日,冯某某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要求帮忙,并给了刘某某500元钱。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冯某某提供的材料不全,却违反规定,擅自为“朱某甲”办理了入户手续。2014年11月,一个网名为“仔仔”的人,联系耿某某提出以每个户口为40000元的价格买“朱某甲”的户口,并要求再办理一个名为“杨某乙”的男孩户口。11月25日,李某甲拿着杨某丙的户口簿和“杨某乙”的一份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要求办理杨某乙的入户手续,并称“杨某乙”是杨某丙和杜国点的孩子。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李某甲提供的材料不全,却违反规定,擅自把“杨某乙”的户口落在杨某丙的户口上。11月27日,“仔仔”在互联网上披露:“河南信阳无需任何证件,只需提供想要的孩子姓名、出生日期,花4万元即可上户”的消息。随后该消息被新京报、大河报、央视网等网站纷纷转载。浙江卫视以“河南信阳黑中介操办婴儿户口”追踪为题,作了详细报道。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事情是我造成的,我愿意承担责任;检察院说我收4100元钱不属实;我办户口也是按以前惯例办理,不知道这样办是违规的。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办理户籍手续时收受贿赂4100元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该事实的证据只有本案另一涉案人员冯某某的证言,属于孤证,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2、被告人出现本案中未按成文的工作规范办理相关入户手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客观原因:①被告人未经过任何户籍业务办理方面的专业培训;②当地的人口流动极为频繁,大多数的青年父母办理新生儿入户时都在外地打工,委托办理入户手续的情况非常多;③公安机关掌握的人口信息系统,对前来申报入户人员的亲属关系可以准确确认。因此,证明新生儿父母身份、婚姻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等,实际上完全没有必要提供;④被告人对“出生医学证明”没有辨别真伪的能力。3、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不能成立。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尽管被告人刘某某确实存在着违反工作规范的情况,但最多应被认定为违纪行为,依法处分即可。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专门负责在网上承揽办理假户口业务的耿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李某甲(另案处理)要求办理一个名为“朱某甲”的女孩户口。李某甲利用自己曾在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当过炊事员的便利条件,找到时任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文职人员的冯某某,向其提供了淮滨县王家岗乡居民朱某某、王雪利夫妇的户口本和一份伪造的“朱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并交给冯某某人民币1000元钱,要求其帮忙办理新生婴儿的入户事宜。2014年9月23日,冯某某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要求帮忙,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冯某某提供的材料不全,却违反规定,擅自为“朱某甲”办理了入户手续。2014年11月份,一个网名为“仔仔”的人,联系耿某某提出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买“朱某甲”的户口,并要求再办理一个名为“杨某乙”的男孩户口。同年11月25日,李某甲拿着淮滨县王家岗乡居民杨某丙的户口簿和一份伪造的“杨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要求办理杨某乙的入户手续,并声称“杨某乙”是杨某丙和杜国点的孩子。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李某甲提供的材料不全,却碍于情面,违反规定,擅自把“杨某乙”的户口落在杨某丙的户口上。同年11月27日,“仔仔”在互联网上披露:“河南信阳无需任何证件,只需提供想要的孩子姓名、出生日期,花4万元即可上户”的消息。随后该消息被新京报、大河报、央视网等网站纷纷转载。浙江卫视以“河南信阳黑中介操办婴儿户口”追踪为题,作了详细报道。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1月29日经电话通知到淮滨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同年12月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入职和任职文件,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到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工作。

(3)证明(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任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户籍民警,独自负责办理户籍业务,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独自负责办理户籍业务。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明:根据河南省和信阳市的相关规定,婚生新生婴儿入户需要提供审核的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非婚生婴儿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补办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本人提供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5)录音录像光盘说明: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讯问笔录有四份光盘。

(6)关于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办理假户口的相关报道,证明该案造成的社会影响。

(7)相关人员处理情况,证明因该案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及造成的社会影响。

(8)补查材料、淮滨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证明:杨某乙、朱某甲、何某甲、孟某甲、刘某甲、杨某某六名新生儿入户档案中只有出生医学证明和部分新生儿的入户申请。

2、鉴定意见:淮滨县卫生局出具真伪鉴定书,证明鉴定证件编号为M411532903的朱某甲出生医学证明和鉴定证件编号为K410532193的杨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均为假的。

3、视听资料(光盘一份):浙江卫视关于河南省淮滨县王家岗派出所违法为新生儿办入户的相关报道。

4、证人冯某某、李某甲、耿某某、王庆有、刘玉、杨克学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