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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