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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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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杰合同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兴麟公司在全国注册成立有152家公司,每个公司都有总经理,但其均为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注册成立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是贺杰。泰麟公司和兴麟公司基本上是独立核算的,相互支援,泰麟

兴麟公司在全国注册成立有152家公司,每个公司都有总经理,但其均为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注册成立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是贺杰。泰麟公司和兴麟公司基本上是独立核算的,相互支援,泰麟公司每天都会给银川的总部发送财务报表,如果总公司需要,就会向贺杰调拨,贺杰将钱打到其及其他二人的银行卡上,总公司没有在银川注册,没有银行账号。不清楚泰麟公司一共给其三人的银行卡上打多少钱。泰麟公司的人员工资是贺杰向总公司申请,由其审批后他们自行发放,来源就是公司收取的中介费和定金。合同是由总公司宣传部门负责印制的,名称是“河南省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书”,每份合同都有编号,公司是合同的丙方,盖的章是泰麟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每个分公司包括泰麟打到卡上的钱,公司财务上都会记账,然后由公司决定支出情况,哪个分公司需要用钱,就向哪拨款。泰麟公司部门的设置是总公司要求的,和总公司的部门设置一样,有后勤部、宣传部、培训部、人事部、业务部、财务部、行政部、监督部,泰麟公司没有副总经理。

2013年10月,兴麟公司已出现严重的亏损,其考虑到只有不断拓展市场才有希望扭转这个局面,就先后在全国各地成立注册100多个分公司,其中就包括平顶山泰麟公司。泰麟公司及其他分公司都是按照公司总部的指令行事,贺杰这样的分公司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除财务以外的业务指导,财务上由总公司垂直管理,其无权过问。总部下达完成业务量的指标,就是收取客户的首付款和定金,然后分公司按照总部其命令将这些首付款和定金打回总部,随后这些资金由总部进行支配,用于总公司拓展市场,支付员工工资。公司业务划分为三类:A类指现金交易一次性购房,有房产证;B类是贷款房;C类是指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

9.证人刘某某证言,兴麟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份,2011年或2012年变更为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吴某某。其于2012年3月份参与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没有设立总公司、母公司,在宁夏银川市成立总部,总部是主要管理全国的公司,全国的公司指的是在全国好多地区成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公司由总部决定、指挥、安排。总部成立于2013年,总部在工商局没有注册,在银川成立的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包头成立的内蒙古兴麟公司是一样的公司,有工商注册,是独立的法人。

全国类似的公司有130家,董事长吴某某决定总部公司的资金使用,内蒙古兴麟公司不办业务,分公司办理业务,工商登记的业务范围有房屋买卖、租赁居间、咨询,在实际操作中做的有收买房人定金或首付款业务。按规定不应当收取买房人的首付款,公司收取首付款,用于新开设公司,用于公司的费用。买房人交了定金、首付款没有及时办理过户,就把这钱留在公司挪用了,挪用的时间长了,资金也越来越多就补不上亏空了。总部的亏空,就是全国总公司亏空10.33亿元。使用购房人的定金、首付款由吴某某说了算。

10.证人麦某某证言,其于2013年9月份进入兴麟公司,任总会计师,负责该公司的费用审计工作。兴麟公司的最大特点就是垂直领导管理,各地分公司的财务统一由总部管理,分公司无权过问,吴某某和刘某某是实际领导。其进入兴麟公司时就发现公司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5月份已经亏损将近7个亿。知道平顶山开一分公司,法人代表还是吴某某。平顶山泰麟公司的负责人是吴某某委派,只听吴某某的指令。

1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其在58同城上看到一套房子,通过泰麟公司的员工去看房,并到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交了4000元的定金,后又到该公司财务交20万的购房款,开的有收据。实际房价是39.5万元,余下的19.5万元公司员工说45个工作日之内帮其把钱贷出来,但之后就没了音信,后发现被骗。

12.被害人石某枝证言,其从网上看到平顶山市泰麟房地方经纪有限公司介绍卖明珠世纪城小区李某某家的房子。后经联系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霍勇,在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明辉签了买房合同,同上盖有平顶山市泰麟房地方经纪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交了一万元定金,后又在公司财务交了十一万元的首付款,公司帮忙跑剩余的贷款。2014年9月4日下午,听公司信贷员说老板跑了,就报案了。

13.被害人陈某某、尚某某、李某峰、孙某、韩某、杨某某、郭某某、罗某某、余某某、郭某某、李某蒙、刘某一、董某平、张某某、李某需、杨某业、聂某某、侯某某、狄某、赵某某、陈某杰、贺某某、李某洋、李某龙、王某、于某某、田某某、高某某、靳某、王某珍、朱某某、金某、张某霞、刘某芳、刘某、高某某、李某超、王某顺、董某非、王某霞、王某飞、刘某平、徐某某、武某某(合同、收据名字刘丽芳)、李某志(合同、收据李金辉)、董某干、赵某楠、朱某磊、刘某红、程某某、王某克(审计报告焦某某)、李某贺、李某坤、李某辉、王某旗、张某辉、朱某进、高某庆、张某庆、张某刚、杨某锋、李某锋(合同名字李俊锋、收据名字李某丽)等人分别陈述了与平顶山市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预交定金、首付款的情况。

14.被告人贺杰供述,2014年9月4日,兴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失去联系,平顶山的客户上门讨要说法,情绪非常激动要动手打人,其只得报警求助。平顶山市泰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开业,法人代表是吴某某,其是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向各个部门下达任务指标,并听取各部门的汇报,但公司的财务由总公司垂直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二手房买卖,且能帮助客户贷款,总部设在宁夏银川。

公司的置业顾问先在网上寻找房源,经确认后,把信息放到网上,有需要购房的客户看到信息后就会打电话询问、看房,再进一步约买、卖双方商谈,签订买卖合同,收取客户购买房屋的首付款,由公司代为保管,用于银行的验资证明。一般都是收取房屋总价百分之三十到四十的首付款及定金,大概共收取600多万。按照总公司的规定,收取的钱全部转账到总公司。客户首先把定金和首付款交到其个人银行卡上(中信银行、工商银行各一张),其银行卡平时就在财务部,由财务人员负责保管使用。只要总部下达转账的指令,财务部把公司收取的资金划拨到总部的账户上(刘某某的银行卡)。截止案发,泰麟公司总共向总部划拨了600多万元,都是客户交来的定金和首付款。

办理贷款是由贷款部的人去办理,但没成功办理过一起。总公司让大胆发展业务,向客户承诺可以办理各种二手房的贷款手续,逾期办理不成,如果客户催要,公司会退还定金和首付款,但还会继续和其他客户签订合同收取订金和首付款。其只是按照总公司要求发展业务,收取客户的定金和首付款,没有真正为客户办理实际业务。如果客户催促办理进度,会回复正在办理手续中,实际上并没有办理,客户提交的资料都锁在公司的柜子里,没有谁去办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