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7日,李京安让其再给他在石料厂的合伙人刘某丙20万元,可以顶其和王某丙等人在南水北调工程的保证金,于是其又找到水冶镇阜城的朱某甲那里筹了19.4万元,其自己垫付了6000元,一共20万。其在水冶镇建行直接把20万元转到了刘某丙的账户上,当时刘某丙给其打了一个收条,其当时也想往石料厂入股。 2)、证人王某丙证言:其和王某乙是朋友关系。王某乙和李京安给其几次说能拿到南水北调工程,在2006年4月一天,王某乙拿着一个黑色老式扁皮包,大概50公分长,30公分宽,叫上其和王某丁、朱某乙一起说给李京安送工程保证金,让其三人在路上起保护作用。其四人坐车到市委综合楼南门口,王某乙给李京安打了电话,李京安就下楼,几人就坐出租车到大司空李京安家,其和王某丁、朱某乙在大门口外等,王某乙和李京安单独进去,过了一会王某乙就出来了,在路上王某乙给其说送给李京安30万元工程保证金。直到2007年6、7月份,也未给南水北调工程标段,其和王某丁、朱某乙、杨某某四人就开始向李京安要工程担保金,但李京安总是往后推不退钱。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其于2008年3月4号上午和王某丁、朱某乙在水冶其家用手机给李京安通话并录音,在通话中李京安说钱交给了王某乙,应该去找王某乙要,但李京安又答应想办法把36万元工程款退还,但必须把李京安交给王某乙的协议书原件还给李京安,李京安又多次说拿其4人的钱会退还。 3)、证人杨某某证言:王某乙是其妹夫。2006年春节过后,其和王某丙、王某丁、朱某乙通过王某乙认识了李京安,王某乙告诉其李京安是安阳市委保密局的干部,可以通过关系给其和王某丙等人弄到南水北调标段工程,但必须先交10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来在水冶镇一饭店内和王某乙、李京安一起吃饭,李京安和王某乙让其和王某丙等人看了一份南水北调工程协议书,上面有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的公章,还有王某乙的签名,其和王某丙等人一看协议都觉得这是真的,李京安说2006年6月份工程就能批下来,让其和王某丙、王某丁、朱某乙4个人一人拿人民币10万元,一共40万元做为工程保证金,李京安还说他是市委的干部,工程的事绝对有保证。其4人就相信了,其给王某乙8万元,王某丙给10万,王某丁10万,朱某乙8万,一共36万的保证金王某乙给其4人写了收条。后其听王某丁、朱某乙说给李京安送了30万元。但到2006年10月份了,仍无工程消息,就去找王某乙,王某乙多次领着其和王某丙等4人去找过李京安,李京安总以种种借口往后推,其还去李京安在大司空村家里找过李京安。李京安对其和王某丙等人说他是市委保密局的主任,保证有工程,那个工程协议书就是他给的王某乙,让相信他,他一定给其4人一个标段的工程,让其和王某丙等人放心。后其多次找王某乙和李京安要工程,但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往后推,其4人到安阳市南水北调办公室专门问了一下工程的事,才意识到上当了,让李京安把保证金退还,李京安答应退其4人30万,让把协议书的原件退还,其4人都不同意。后李京安又答应给其4人36万,还要求其把协议书的原件退还。 4)、证人李某某证言:其是安阳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副主任。其和李京安是一般同事关系,通过李京安见过王某乙。王某乙曾拿着一张“南水北调工程承包协议书”来找其,问其知道这个协议是怎么回事,其看了那份协议,协议书上“安阳市南水北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章明显就是假的。其告诉王某乙这份协议书是假的。王某乙还说他把钱给了李京安。王某乙之后还有两个人,也拿着这份协议书来找其,其都告诉他们协议书是假的。 5)、证人王某甲证言:其和李京安一块投资石料厂。王某乙看到其和李京安都在投资石料厂,王某乙也想投资,李京安就对其说,让王某乙投资20万,并让他占20万元的股份,其就领着王某乙在水冶镇建行当着刘某丙的面转到刘某丙账上20万元,刘某丙还给王某乙打了张手续。 6)、证人刘某丁证言:其是安丰乡政府工作人员。2008年5月份左右,在安丰乡张某甲副书记的办公室,张书记向其介绍李京安,并说李京安手底下有几个施工队,让其领着去南水北调安丰段看看有什么活儿给李京安介绍一下,其就领着李京安还有几个其不认识的人去南水北调安丰段9标项目部找了那里的负责人。其一共领着李京安去标段四五次左右。 7)、证人梁军、张某甲、高某某证言:梁军是南水北调安丰段9标项目部负责人,证明补充协议是假的。张某甲是安丰乡副书记,高某某是南水北调安丰段9标项目部计划科工作人员。两人证言内容和证人刘某丁证明情况基本一致。 3、李京安与王某乙所签订虚假南水北调工程协议书,文件检验鉴定证实虚假协议书上“安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文与样本印文(真实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4、安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其单位从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任何工程建设转(承)包协议,并提供其真实公章样式。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在安阳市党政综合大楼6楼李京安办公室查扣伪造的安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及伪造的安阳市郊区炳信寄卖行、岳城水库工程指挥部、河南省隆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印章,虚假南水北调合同书、清单报价、施工图等大量书证。 6、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岳城水库管理局证明其单位从未成立过“安阳市岳城水库工程指挥部”,也无此公章。及在工商部门备案真实的河南省隆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印章样式。 7、被告人身份证明、户籍材料 二、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京安为骗取他人钱财,利用伪造的安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和河南省隆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制作了虚假的南水北调工程安阳段5个标段工程承包合同,被告人李京安作为河南省隆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与刘某甲(另案处理)签订了虚假施工合同,刘某甲又与余某某签订了转包合同。2006年5月、7月,余某某等人通过刘某甲交给李京安25万元工程保证金。案发前,被告人李京安分两次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