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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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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牛某某、郜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五、2012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张某甲等人,在19路公交车上寻找目标、伺机作案,乘客崔某某在安阳市安漳大道豆腐营干休所附近路南19路公交站牌处下车时,被告人张某甲假装摔倒抱住乘客崔某某的腿,

五、2012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张某甲等人,在19路公交车上寻找目标、伺机作案,乘客崔某某在安阳市安漳大道豆腐营干休所附近路南19路公交站牌处下车时,被告人张某甲假装摔倒抱住乘客崔某某的腿,随后其他被告人趁机用剪刀将崔某某的黄金项链剪断后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10885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盗失主崔某某陈述及被盗证明证;2012年5月24日上午,我坐19路公交车行至安漳大道豆腐营公交站下车时,我身后一中年男子假装摔倒突然抱住我的腿,还用力按我的脚。我让他松开,但那个男的好像犯病了一样,就是不松。约有二、三分钟那个男子松开我下车走了,我下车后发现我的项链被盗了。

2、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供述证:2012年5月下旬的一天中午,二人和乔某某、“猴”、“蒙古”在19路公交车上趁一戴项链的女的在安阳市科技大楼东边19路站牌处下车时,张某甲装跌抱着那女的腿,猴从后面剪了那个女的项链,回到张某甲家称了一下项链20克,张某甲出了6000多把项链要了,每人分了一千多元。

3、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崔某某被盗千足金项链一条,重26.04克,价值10885元。

4、崔某某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经崔某某辨认,指出张某甲系抱其腿的人,乔某某系拥挤自己的人。

5、安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崔某某收到赔偿款10885元,系收购黄金的卢某某、陈乙所退。

六、2012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乔某某、牛某甲、张某乙、郜某某、陈某甲等人在安阳市东站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并跟随作案目标上了27路公交车。乘客马某某在安阳市红旗渠广场27路公交站牌处下车时,被告人张某乙假装摔倒并抱住马某某的脚,被告人陈某甲将马某某所佩戴的重7.94克的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324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盗失主马某某陈述证;2012年5月28日上午7时许,我在坐27路公交车到红旗渠转盘西侧下车时,我前面一个人突然崴了一下并抱着我的腿,停了几分钟,那人才走,我当时还以为那人真的是崴着脚了,也没有在意就去上班了,后来才发现项链没有了。

2、被告人牛某甲、陈某甲供述证:2012年5月下旬的一天早上7点多,其二人和乔某某、张某乙、郜某某等人在安阳市东站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并跟随作案目标上了27路公交车。一戴项链的20岁左右的女的在红旗渠广场附件站牌处下车时,张某乙假装摔倒并抱住那女子的脚,陈某甲将那女子戴的黄金项链从后面剪走。回到乔某某家称了一下7克左右,每人分了400多元。

3、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马某某被盗黄金项链加坠一条,重7.94克,价值3240元。

4、安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马某某收到赔偿款3200元,系收购黄金的卢某某、陈乙所退。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乙在公安阶段退缴账款5000元。被告人郜某某在法院审理期间退缴账款5975元。被告人朱某某在法院审理期间退缴账款2000元。

被告人乔某某1985年6月15日因盗窃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1年5月28日因盗窃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11月26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陈某甲2002年11月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6年9月22日因盗窃被内黄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09年1月8日因盗窃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6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09年4月20日;2010年11月26因盗窃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后被劳动教养一年。

被告人郜某某2007年11月18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告人朱某某2010年11月26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牛某甲因盗窃罪于2011年1月5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1年5月1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乙因盗窃罪于2000年9月5日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罪于2010年3月1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0年7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甲2004年6月17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3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后被劳动教养一年。

综合证据: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012年6月份,乔某某曾让我给他卖了两次黄金项链、戒指等物,共有80多克,我都卖给了陈乙,卖了20000多元,钱都给了乔某某。

2、证人陈乙(收购朱某某黄金的人)证实内容同朱某某。

3、七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七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被告人乔某某前科情况。

5、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内黄县公安局政处罚决定书、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被告人陈某甲前科情况。

6、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被告人郜某某2007年11月18日因盗窃被拘留十二日。

7、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被告人朱某某前科情况。

8、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濮阳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被告人牛某甲前科情况。

9、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海宁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被告人张某乙前科情况。

10、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被告人张某甲2004年6月17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3日因盗窃被拘留十日后被劳动教养一年。

11、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证: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朱某某、郜某某均于2012年6月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6月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牛某甲、张某乙均于2012年6月27日被抓获归案.

12、被告人所用的剪刀等作案工具照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