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郜某某、朱某某、张某甲等人在安阳县、安阳市实施盗窃作案:其中乔某某参与盗窃六次,五次系在公交车上扒窃,涉案金额29914元;陈某甲参与盗窃五次,四次系在公交车上扒窃,涉案金额20734元;张某甲参与盗窃三次,均系在公交车上扒窃,涉案金额22105元;牛某甲参与盗窃二次,均系在公交车上扒窃,涉案金额5209元;郜某某参与盗窃二次,均系在公交车上扒窃,涉案金额5209元;张某乙参与盗窃一次,系在公交车上扒窃,涉案金额3240元;朱某某参与盗窃一次,系在公交车上扒窃,涉案金额196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7年3月14日夜,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等人窜至安阳县崔家桥乡路宋村西头延祥寺,将寺庙内一尊铜质佛像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质佛像价值2600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路某甲(路宋村支书)证言及被盗证明、路某乙证言证:2007年3月15日上午9点多,发现路宋村西头延祥寺内一尊铜质佛像盗走。 2、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供述证:案发当晚,乔某某伙同陈某甲及陈某甲的三个朋友,开车在安阳县崔家桥乡一个村的庙内盗窃一尊铜质佛像。 3、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四张:证被盗现场情况。 4、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被盗铜质佛像价值2600元。 二、2012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6路公交车上寻找目标、伺机作案,趁乘客杨某某在安阳市梅园庄公交站牌处下车时,被告人张某甲假装摔倒挡住杨某某下车的路,随后其他被告人趁机将杨某某所佩戴的重22.5克的黄金及项坠剪断后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及吊坠价值918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盗失主杨某某陈述及被盗证明证:2012年5月3日9时许,坐公交车在安阳市梅园庄站下车时,一名男子在我面前突然摔倒,挡住了我下车的路,我一低头我身边的另外一名男子往我的脖子里摸了一下,我当时没有在意,稍后那名摔倒的男子就起来了,他们走后我一摸我的脖子,发现我的项链不见了。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2012年5月一天上午9点多,我和乔某某、“猴”和“蒙古”在6路公交车上寻找盗窃目标,见一个30多岁的女的戴着黄金项链,这个女的在铁西梅园庄公交站牌处准备下车时,我在那个女的前面,下车的时候我装着跌了抱着那个女的腿,“猴”从后面把那个女的金项链剪下来,我们回到乔某某家,称了称这条项链重7.5克,乔某某出了2100要了这条项链,我分了500元钱。 3、被盗失主杨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经杨某某辨认,指出张某甲、乔某某系盗窃其项链的人。 4、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杨某某被盗黄金项链加吊坠一条,重22.5克,价值9180元。 5、安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杨某某收到赔偿款9180元,系收购黄金的卢某某、陈乙所退。 三、2012年5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张某甲等人,在29路公交车上寻找目标、伺机作案,趁乘客王某某在安阳市文明大道与彰德路交叉口29路公交站牌处下车时,被告人张某甲假装摔倒挡住王某某下车的路,随后其他被告人趁机将王某某所佩戴的重5克的黄金项链及项坠剪断后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及吊坠价值人民币204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盗失主王某某陈述及被盗证明证:2012年5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我坐29路公交车到三角湖西侧路北的站牌准备下车时,我前边的一个男子好像把脚崴了,那个男子蹲到地上扶住了我的脚,我后边的人一直往前挤,大约过了有一分钟,地上的那个男子起来就走了,我下车准备走,这时一个开摩的人对我说:看你丢东西了没有。我看了看钱包什么都在,就没有在意,后来我往前走了有十几米的距离发现脖子上的项链被盗了。 2、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供述证: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乔某某、陈某甲、张某甲、“蒙古”、“猴”等人,在29路公交车上寻找目标、伺机作案,一40多岁带着黄金项链的妇女在三角湖西侧站牌处下车时,张某甲假装摔倒挡住王某某下车的路,猴从后面用剪刀剪了那个女的金项链,我们回到乔某某家,称了称这条项链重约6克,乔某某出了1800要了这条项链,陈某甲分了300元钱,张某甲分了400元钱。 3、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王某某被盗黄金项链一条,重5克,价值2040元。 4、安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王某某收到赔偿款2040元,系收购黄金的卢某某、陈乙所退。 四、2012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乔某某、陈某甲、郜某某、朱某某、牛某甲等人预谋到安阳县水冶寻找目标伺机作案,由郜某某开车负责接送。乔某某、陈某甲、朱某某、牛某甲到水冶下车后寻找作案目标,并跟随作案目标搭乘6路公交车。趁乘客徐某某在安阳市安钢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东6路车公交站牌处下车时,朱某某假装摔倒摁住受害人的脚,陈某甲用剪刀将徐某某戴的黄金项链剪断后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1969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盗失主徐某某陈述及被盗证明证:2012年5月22日上午9点左右,我从安阳县水冶乘坐6路车往安阳市区走,当车到安阳市安钢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东边公交站牌下车时,从我背后挤过来一个男子要下车,那个男子在下车的时候摔倒坐在地上,并且右手压着我的脚,我说了声"你压疼我的脚了",那个人也不说话,停了五、六秒钟,那个男子起来走了,后来我下车后发现我脖子上戴的项链不见了。 2、被告人陈某甲、郜某某、朱某某、牛某甲供述证:2012年5月下旬的一天,其四人伙同乔某某等人预谋到安阳县水冶寻找目标伺机作案,由郜某某开车负责接送。乔某某、陈某甲、朱某某、牛某甲到水冶下车后寻找作案目标,并跟随作案目标搭乘6路公交车。趁一带着黄金项链的年轻小姑娘在安阳市安钢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东6路车公交站牌处下车时,朱某某假装摔倒摁住受害人的脚,陈某甲用剪刀将徐某某戴的黄金项链剪断后盗走。到乔某某家称了一下,项链4克多,每人分了200多元。 3、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徐某某被盗黄金项链一条,重4.71克,价值1969元。 4、徐某某辨认笔录证:经徐某某辨认,指出开朱某某系下公交车时压其脚的人。 5、安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徐某某收到赔偿款1969元,系收购黄金的卢某某、陈乙所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