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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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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马某某来到固始县张广庙乡陈家寺村中心组村民曾某某的稻田里,由陈某甲携带作案工具,探测墓穴,划定范围后,安排张某某、陈某乙、马某某挖坑。四人以挖

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马某某来到固始县张广庙乡陈家寺村中心组村民曾某某的稻田里,由陈某甲携带作案工具,探测墓穴,划定范围后,安排张某某、陈某乙、马某某挖坑。四人以挖坑的方式盗掘古墓葬,盗得一面铜镜。该铜镜被陈某甲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后赵某某主动将铜镜交给了固始县文物管理局。经鉴定,该墓葬为战国至西汉时期古墓葬,对研究豫东南一带战国至西汉时期的葬制、葬俗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工具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侦查机关现场勘验的情况。

二、被告人供述

(一)被告人陈某甲供述,第三次是在我卖铜镜那天又隔了一天晚上,城关的小马来我家玩,我跟小马说在陈家寺小学大门南200多米的田里被人挖了,不行俺们也去看看可挖着东西了。又过了几天的一天晚上,小马给我打电话说他过来了,我就联系张某某过去,晚上七八点左右,我去到的时候张某某已经到了,坑的位置应该是小马探好的,过了一会我哥陈某乙也过来了,他们把坑挖好之后,小马就带着工具下到坑里,摸了一会,递给我一面铜镜,这面铜镜中间还破了个洞,还有一些古币,都腐烂了,当时就扔掉了。我们把坑回填之后,就各自回家了。当时这面铜镜被小马带走了。

(二)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第三次是在去年11月10日前的一天晚上,我正在别人家喝酒,陈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已经探好一个坑,让我过去帮忙挖一下,等我到地点时,陈某甲、陈某乙和那个叫小马的男人已经到了,陈某甲就从车里拿出手套、铁锹递给我和陈某乙,在两块田中间的田埂处划了一个范围,然后我和陈某乙一对一会儿挖,挖好之后那个叫小马的男人带着矿灯、手套和小铲子下到坑里,这次挖着东西了,等东西捡出来之后,我和陈某乙两人把坑回填好就各自回家了。

(三)被告人陈某乙供述,我一共就参与挖了三次,头两次都是在陈家寺村中心组许某甲家的田里,最后一次在曾某某的田里。在许某甲的田里挖的第一次有我、张某某和陈某乙,这次没有挖到东西;第二次多了一个叫贾奎子的男的,这一次挖了两个坑,挖到了一面铜镜子。上次我笔录说错了,我记成第一次挖着铜镜子了,应该是有贾奎子那一次挖到东西了。最后一次是在曾某某的田里也挖到了一面铜镜,这一次除了我和张某某、陈某甲俺们三个,还有一个叫小马的男人也参加了,下到坑里去的就是小马。

(四)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去年10月份的一天我到张广庙乡陈家寺村陈某甲家去玩,下午我俩一块坐车经过一个学校往南走有200米左右,路边有一个小桥,陈某甲指着小桥对面的田里跟我讲,这地里被人家挖过墓,不行俺们也来挖,看看能不能挖到东西,我出于好奇就同意了。又过了大概有三四天左右的下午五点左右,我来到张广庙乡街道,我给陈某甲打电话说我到了,然后我们就在街上一个饭店吃了晚饭。吃饭的时候陈某甲讲俺们晚上去挖墓,我问他有没有干活的,他讲有,是他小哥和老表。吃过饭我们就和陈某甲一起去了我们上次看好的地点。我们去到时大概是夜里九点多了,到地里的时候,我看见有两个人正在地里挖,已经挖有一米左右深了,等他们挖的差不多的时候,我听说挖出来陶片了,我就过去了,陈某甲给我一个矿灯、一副白色手套、一个小铲子,我就下去了。我下去挖了一会,然后在下面摸了一个铜镜,还有一些铜钱,我递给上面的陈某甲,然后我就上去了。陈某甲的小哥和老表就往坑里回填土。铜钱被沤烂了,就给扔掉了,铜镜被我和陈某甲卖给老赵了。当时老赵没有钱,俺俩就先走了,后来陈某甲去老赵那拿的钱,陈某甲说卖了一万多块钱,给我7000元。

三、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某证言,去年大概割罢稻还晚一点的一天,我当时在固始县城关迎宾路中段经营的“古玩玉器店”内,一个叫长宏子的高个子男的,开着一辆红色小型轿车来到我的店里,跟我拉家常,我问他姓啥,他说你别管,我叫长宏子,家是张广庙的。我问他有啥事,他说有一面铜镜子问我可要。然后他就把铜镜子从一个方便袋里拿出来了,是面青铜镜,拿出来的时候上面还是湿的,并且还有没洗干净的泥巴附在镜面上。我说你这是才挖出来的,长宏子没有正面回答,就说了句是在家里放着的。然后我就拿过来,看了上面有怪兽的纹饰,以前我没有见过这样的。我当时感觉这面镜子品相、工艺不错,也挺喜欢,就以12000块钱成交了。

四、鉴定意见

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文物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盗墓葬为战国至西汉时期古墓葬,对研究豫东南一带战国至西汉时期的葬制、葬俗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2013年11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携带作案工具对位于固始县张广庙乡陈家寺村中心组曾某某家稻田下面的古墓葬以挖洞的方式进行了盗掘,并盗得一面古铜镜(已破损成四块),现该铜镜被扣押于固始县公安局。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工具及涉案赃物(铜镜)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侦查机关现场勘验的情况。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某甲供述,第四次是在有小马那晚又过了几天的一天晚上,我打电话给陈某乙和张某某他俩,他俩有事就没有去。然后我自己带了铁锹和矿灯等工具去的陈家寺小学大门南边的那块田,也就是小马那晚挖的那块田。挖的坑就在小马那晚他们挖的坑的东边。当晚我就挖到了一面铜镜,我挖的时候铜镜都已经裂成四瓣子了,后来一直在我车里放着,我就打算自己留着玩。

三、鉴定意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