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来到固始县张广庙乡陈家寺村中心组村民许某甲的稻田里,由陈某甲携带作案工具,探测墓穴,划定范围后,安排张某某、陈某乙挖坑。三人以挖坑的方式盗掘古墓葬,但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该墓葬为战国至西汉时期古墓葬,对研究豫东南一带战国至西汉时期的葬制、葬俗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工具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侦查机关现场勘验的情况。 二、被告人供述 (一)被告人陈某甲供述,我一共在张广庙乡陈家寺村挖了两处地点,一共挖了四个晚上,最后一晚上是我自己一个人去挖的,一共挖了三面铜镜,还有一些烂掉的铜钱,铜钱都被扔了。第一晚上是在张广庙乡陈家寺村小学西北方向的一块稻田里,是许某甲家的田,时间是去年十月初的一天晚上,当时我开车去许某甲家玩,俺老表张某某和堂哥陈某乙在许某甲家吃晚饭,我就说一会我们一起去许某甲家田里挖一挖看可有东西,许某甲就不让挖,然后我们三人就走了。在当晚9点多、10点左右,我打电话给张某某、陈某乙,让他俩直接去许某甲的田里,然后我从车里拿出两把铁锹给他们,划了范围之后,让他俩开始挖坑,他们挖好之后,我就带着矿灯、手套和一把漆铲子下到坑里看可有东西。我在坑里摸了十来分钟,没有东西,然后我就上来了,他俩把坑填好,我们三个就各自回家了。 (二)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去年10月份的一天,白天我和陈某乙、许会祥俺们三个给许某甲清理鱼塘,然后我们几个晚上就在许某甲家吃饭,才吃的时候陈某甲没事到许某甲家去玩,看俺几个都在,陈某甲就说去许某甲家的田里挖墓,许某甲当时不准去挖,陈某甲看许某甲不同意,就说不斗了,然后我们各自从许某甲家离开。回家后我准备睡觉的时候,陈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还去挖,那天我喝了点酒,大脑一热就答应他了。我去到的时候,陈某甲已经在许某甲的田里了,没多久陈某乙也来到田里。陈某甲从他的车后备箱里拿出两把铁锹,递给我及陈某乙,一人一把,然后陈某甲比划了一个范围说,你们就在这儿挖,然后我和陈某乙就在陈某甲指定的范围开始挖土,等坑挖好后,陈某甲就戴着手套和矿灯及一把铲子下到坑里去了,将近半个小时左右就上来了,陈某甲说下面没有东西,就让我和陈某乙把坑填上了,然后我们三个就各自回家睡觉了。 (三)被告人陈某乙供述,我一共就参与挖了三次,头两次都是在陈家寺中心组许某甲家田里,最后一次是在曾某某的田里,在许某甲田里挖的第一次是我、张某某、陈某甲俺三个斗的,这次没挖着东西。第二次多了一个叫贾奎子的男的,这一次挖了两个坑,挖到了一面铜镜。 三、证人证言 证人许某乙证言,证实其小儿子许某甲家一块稻田有被挖的痕迹。 四、鉴定意见 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文物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盗墓葬为战国至西汉时期古墓葬,对研究豫东南一带战国至西汉时期的葬制、葬俗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2013年10月9日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贾某某来到固始县张广庙乡陈家寺村中心组村民许某甲的稻田里,由陈某甲携带作案工具,探测墓穴,划定范围后,安排张某某、陈某乙、贾某某挖坑。四人以挖坑的方式盗掘古墓葬,盗得一面铜镜。经鉴定,该墓葬为战国至西汉时期古墓葬,对研究豫东南一带战国至西汉时期的葬制、葬俗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工具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侦查机关现场勘验的情况。 二、被告人供述 (一)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在第一次挖了之后,大概过了两三天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张某某在陈家寺小学西边的小店里玩,张某某说上次没斗着,我们今晚再去看看。晚上贾某某到我家里去玩,吃完饭后,我和他讲晚上我要和张某某去许某甲地里挖墓,问他可去,贾某某说,他反正晚上没什么事,就答应和我们一起去了。走的时候我就跟陈某乙、张某某打电话,等他们人到齐之后,我就从车里拿出探针在田里探,我先探了一个墓,他们三个就轮流挖,还没等他们挖好坑,我又在另外一个地点探了一个墓,然后我就带着工具下到他们挖的坑里,但是没找到东西。张某某、贾某某就开始挖第二个墓,陈某乙就回填第一个坑。在第二个坑里,我们挖到了一面铜镜,然后我们把第二个坑回填之后,就各自回家了。这面铜镜被我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邓某某。 (二)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就挖了三个晚上,头一次参与的人是我、陈某乙、陈某甲俺三个,第二次参与的人有我、陈某乙、陈某甲和贾奎子,头两次都在许某甲家门口的田里,田也是许某甲的田。 (三)被告人陈某乙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概是2013年秋天的一天晚上,陈某甲打电话给我说在许红子稻田里,让我和张某某俺俩去挖,等一会张某某也来了,然后俺三个人就轮流挖,一直挖到底,陈某甲下去没找到东西,俺三个人又在许红子稻田里挖另一个地点,挖的不是多深就见底了,陈某甲下去,带了一个小铜镜上来,中间隔了不长时间,一天晚上陈某甲打电话叫我到许红子稻田里去挖,这次是我、贾奎子、陈某乙、陈某甲俺四个人,一直挖到底,也没见到东西,俺们又把土回填好,跟陈某甲挖了几次,就是在许红子稻田里挖了一个小铜镜,陈某甲给我了200块钱。 (四)被告人贾某某供述,2013年下半年割了稻之后,我到陈某甲家鱼塘去玩,晚上吃过饭之后,陈某甲让我跟他一块出去玩,我也没多问坐上他开的一辆小轿车就出门了。在路上他说还喊两个人,他就边走边打电话,我听陈某甲打电话喊对方一个叫小哥,一个叫张什么才,我们人到齐之后,陈某甲拿着像钢筋一样的东西,在那块地里扎,在田里的一处地点划了一个范围,让那两个人开始用铁锹挖,我也帮着挖了一会,等坑挖好后,陈某甲带着矿灯下到坑里,过来一会儿陈某甲说坑里没有啥,让我们把坑回填好。这时陈某甲在西边又划了一处地点,喊那两个人过去挖另一个坑,等了一会儿,陈某甲从第二个坑里摸了一个圆形的金属,我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大概过了三四天左右的一天上午,陈某甲递给我1100块钱。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邓某某证言,2013年9月10日夜,我骑摩托车从张广庙乡陈家寺学校门口前面路过,看见学校门口西边的田里有手电的亮光,陈某甲等几个人在地里盗墓。 (二)证人许某乙证言,证实其小儿子许某甲家一块稻田有被挖的痕迹。 四、鉴定意见 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文物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盗墓葬为战国至西汉时期古墓葬,对研究豫东南一带战国至西汉时期的葬制、葬俗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