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4年3月29日上午,吕某某叫我去帮忙要个账,我就开车与吕某某、刘波见面,我和刘波上了一个叫什么军的车,就是给他要账,车上还有个司机。到欠钱的公司,双方没有谈拢,说换地方谈,欠钱的也上了面包车。在钢花路南头,欠钱的家人来商量。期间,我指着债主说是:“给他要钱,反正吕某某有艾滋病,不中我们一起死。”一直到晚上6点都没谈拢。债主和欠钱的还有吕某某、刘波上面包车,我开在自己的车跟着他们到吕某某的公司。后来有人说欠钱的人家报警了,我就先走了。后来我打电话联系,吕某某说没事,让我在公司见面,我在公司见到他们,然后一起去某D公司住,一共开了三间房,四楼二间,二楼一间,我和欠钱的人、吕某某、刘波一个房间,半夜我就走了。2014年3月30日下午,我和吕某某联系,在郭家庄洗澡的地方见面洗澡,洗完澡我就回家了。我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俗称“白血病”。
6.证人骈某某证言:我表弟李某某是某A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底借了王某甲公司500万元,现在没有换上。2014年3月29日1点多,我表弟就被王某甲他们带走了,当时我们就报案了。晚上22点多,治安队把王某甲他们叫过来问情况,双方都说没事就走了。李某某从治安队出来时,我想接走他,但他说欠对方钱,如果不跟对方走,他们就会跟家里,他们有针管,里面有艾滋病毒,如果不跟他们走就打针,染上艾滋病毒。而且确实也欠对方钱,跟对方走不会牵连家里人。然后李某某就又跟王某甲他们走了。但现在时间过长,我怕出事,就来报案。
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吕某某、刘波主动带被害人到公安机关;
8.扣押物品清单、面包车及电缆线照片、辨认笔录、借款协议及委托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二)刘波盗窃事实
2014年3月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波伙同郭某某、张某某(已判决)在安阳市殷都区钢二路广晟市场内扒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三星NOTE3-9008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719元。
另查明,同案犯郭某某、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波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2.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2014年3月9日,我和郭某某、刘波在安钢钢二路广晟小市场西门外转悠,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下手扒窃。我开摩托车带着郭某某,刘波自己开着一辆摩托车。我们跟上一骑电动车的女子进入小市场,郭某某下车,我停车望风,刘波继续跟着那女子。那女子走没多远,下车到一商店看商品,刘波将摩托车停一边,往女子那走去准备下手,郭某某往刘波停车处走,开摩托准备接应刘波。刘波从女子身上偷了一部手机后坐上郭某某的摩托车离开,我跟着从广晟小市场北门离开。到老一区广场附近,刘波一人去卖手机后,我们每人分得不到400元。安钢广晟小市场监控视频中是郭某某带着刘波骑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
3.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2014年3月上旬中午12点多,我和国华开摩托车到广晟小市场西门里面见到刘波,他在路北一个商店门口站着,旁边一个女的,他的摩托车在一旁放着,我看这个情况是刘波准备下手,我就跑到刘波的摩托车跟前开摩托车往波的旁边去,准备接应。我一停车他就上车,然后我们就走了。事后给我200元。安钢广晟小市场监控视频中,12时27分我带着刘波骑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开踏板摩托车带人的是我,后面坐的是刘波。录像上国华在我们走后也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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