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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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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刘波非法拘禁、刘波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我曾在2013年12月的时候从王某甲那借过500万元。2014年3月28日中午12时,王某甲带人来找我,没有找到我,我们约定次日谈还钱的事。3月29日上午10点,我表哥骈某某有事出去,我自己打的从我的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我曾在2013年12月的时候从王某甲那借过500万元。2014年3月28日中午12时,王某甲带人来找我,没有找到我,我们约定次日谈还钱的事。3月29日上午10点,我表哥骈某某有事出去,我自己打的从我的某A公司到王某甲的某B公司,我对他说将我公司的三辆车抵给他,他和他公司的三个人(我知道的有刘波和一个姓吕的,他说他有艾滋病,还有一个20来岁的年轻人)一起坐面包车来我公司,王某甲开了我的一辆富康汽车,说不值钱,他们就把我拽到他们的面包车上带走。到钢花路上时,我表哥骈某某打电话,我说在钢花路上,他们就约定在钢花路南头商量还钱的事,我表哥、大姨、小姨来了。我也下车谈。谈了有6个小时,已经晚上18点多没有结果。王某甲一起的三个人就又把我拽到他们的面包车上,姓吕的开车和刘波带我到玄鸟西南方向一个村的停车厂,里面有一个两层小破楼,姓吕的和刘波看着我,后来王某甲与那个青年也开车来了,我们一起吃饭。这时可能我家人报警了,公安打我电话问我在哪,姓吕的给民警说了地址,然后民警来了,问我有没有有人打我,我说没有,然后我们就去殷都派出所治安队。那时已经21点多,他们了解后说是经济纠纷,让我们自己调解。在我公司时那个姓吕的手里拿着一个针管威胁我上车,我不上车就扎我,让我也得上艾滋病,我当时害怕所以就跟着他们上车了。后来从派出所出来王某甲的人一直在我身边,那个姓吕的手里拿着一个针管威胁我,如果我不跟他走就会去我家里,扎我家人,我害怕就跟他们走了。我也没敢跟派出所的民警说此事。我没办法,就又跟着王某甲上了他们的面包车。然后我们到玄鸟东边一某D宾馆,我掏钱开了三间房间,我和陌生青年一个房间,王某甲、刘波他们住另外两个房间,我到屋就睡了。早上7点半醒后,8点退的房,之后我们就又到停车场,王某甲和其他人都走了,就剩我、刘波还有那个有针头的青年。上午他们带我到布匹市场,中午在路边吃刀削面,下午洗澡,傍晚6点多回停车场。晚上9点吃晚饭后他们又把我拉到一足浴店,这时我接到我老婆的电话,然后派出所一民警接听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中州路附近,他说马上到,然后我给刘波说可能我家人又报警了,然后有艾滋病针头的青年就急了,对我说:“今天你又报案,我让你吃苦头。”然后他和刘波带我到安阳市火葬场(凤凰岭上),过了一会儿,又开着一辆车来了俩青年,其中一个青年从车上下来后手中拿着一把一米来长的铜线,让我把身上衣服全脱光,他先扇了十几耳光,然后用铜线朝我背部、头部、腿部抽了二十多下,后来他让我穿好衣服,打我的那个青年走了之后,有艾滋病的青年和刘波让我上车,他们给我戴口罩、眼罩,还商量往哪拉,还让我给家打电话把警给撤了并准备钱,还给对方我就能回去。这时民警说让看我的人接电话,我就把电话给了有艾滋病的青年,我听见那青年说要账没超过24小时,民警说让他们把人给送过去,刘波也说事弄大了就不好办了,把人送回去吧。最后他俩就开车把我拉到公安局了。那个有艾滋病的人一直威胁我,还拿针管,说我不跟他走就扎我,不还钱就扎我家人,我没办法才跟他们走。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的某B铁粉精选公司和李某某的某A铁粉精选有限公司都是给安钢上矿的公司,我们两家公司都在安阳县建行有贷款,可以上完矿后拿手续给公司抵押贷款。但某A公司老板齐某某跑到了澳大利亚后,贷款还不了,银行就会把这个业务停掉,对我公司也有冲击。因为我姥姥家和齐某某家是对门邻居,我们关系不错,建设银行和齐某某的老婆苏某某找到我,向我借钱,我考虑了一下,我们两家有关系,且银行停这项业务也对我公司有冲击,我就同意了。我在2013年11月份在安阳县建行把钱借给了李某某和苏某某,李某某是某A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齐某某的外甥,当时我明确告诉他这是我给他找的救命钱,如果不能如约还给我对我的影响非常大,我分两次,一次300万,一次200万,借给他共计500万,他给我打了两张借条,担保人是苏某某,而且签署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协议,内容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借款期限、利息以及详细的还款计划。是我以给人名义借个某A公司的。第一笔300万是我从一个叫什么蓝的上矿粉的公司借的,某B公司会计账上可以查到对方公司的详细名称。第二笔200万我记不清从哪借的了,某B公司会计账上能够查到。根据协议约定,每月20号李某某应将利息给我,第一个月李某某如约给了我5万元利息,到第二个月25、26号都没给我利息,我开始催他,他和苏某某声称苏某某在外地。眼看第三个月快到了,都没有支付利息以及预定三个月到期后支付本金,一直到第三个月25、26号,在我多次联系下,苏某某到我公司和我见面,说公司的情况确实没钱还我。我就私下调查苏某某的个人财产,我发现齐某某以个人名义买了两套安钢文化宫都市领地商业门面房,11-1写的是刘某某的名字,11-2谢的是齐某甲的名字,我就质问苏某某,她说没有,都市领地的房子她不知道,说等欠她钱的人还钱才能还我钱,但我知道她指的那个人在看守所,被逮捕了。她还说如果那两套房产是他们的就给我,但是安阳某C集团的房子,不能办房产证,不能抵押也卖不出去。那天没有谈出结果苏某某就走了,我再跟她联系,她又说去外地了。我感觉这钱要不回来了,就想走法律途径,找到原来有业务往来的吕某某的小额贷款公司,跟他说明情况后,他说通过我公司要这个钱,让我把债权转给他,他公司有法律团队,要过钱后再说如何支付报酬。之后我就一直和李某某联系。2014年3月29日上午,我和李某某在钢城路北段某B公司见了面,然后我就给吕某某打电话,李某某说自己真没钱,公司还有几辆车看看能不能卖。我们在某B公司门口和吕某某见面,他和刘波一起来的,我们到某A公司院中,看到只有一辆旧的白色富康轿车,我不想要,没有同意。我们就接着做吕某某的车去吕某某的公司办交接手续,在车上,李某某和其哥骈某某联系,让家人和吕某某商量还钱。在钢花路南头和李某某家人见面,他们来了十几人,骈某某和吕某某谈,说家里有门面房两套,旧车三辆,想把东西卖了还钱,谈了有4个多小时,但没有结果,天黑了,我和吕某某、刘波就把李某某带到吕某某公司,我不知道李某某是否自愿跟我们走的。我在边上看着吕某某和刘波、李某某上的面包车。晚上殷都案件队民警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不知道这是什么地方,吕某某接电话在路口等民警,带来2民警后,将我们带到治安队。民警问过情况后得知我们互相欠钱,就让我们走了。外面有一群李某某的家人,吕某某还要带李某某走,李某某就跟我们一起走了,这时候是9点多,我们一起坐吕某某的面包车走了。当时我们没有威胁李某某及其家人,李某某跟他家人说说了说话。我们吃完饭后,在车管所旁边的一家宾馆开了两个房间,我和李某某一间,中间刘波过来说要换房间。早上发现刘波在我房间坐着,李某某不知道在哪。我们四人又来到吕某某公司,李某某让我跟他家人联系,谈怎么把房子卖了变钱,我就走了。这时候是2014年3月30日早上8点左右。然后我就一直在和李某某家人联系,重点是和苏某某联系,李某某家人说上午有事。下午6点多,李某某家人跟我联系,我就去某A公司谈事,他们家人说把两套门面房直接卖给我,我说房子没有手续,我也急着用现金,我让他们跟苏某某联系,我跟她谈。我们约定2014年3月31日下午2点见面,后来我听说李某某的家人报案了就来到了殷都分局案件侦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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