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张某乙非法所得1693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闫成英非法所得43760元、张某甲非法所得10884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丛艳
审 判 员 周子善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华素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