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闫成英供述,我因为组织传销,被工商局移交到公安局。我们没有具体产品,只是加入这个组织会在某个阶段有一定的奖励。2011年12月份,一个叫徐某某的滑县老乡对我说,有个互助老年项目,名字叫某A俱乐部,如果这个俱乐部在某个地方的会员达到三千人以上,就在这个地方建老年公寓,会员拿金卡可以优惠居住。要想成为会员必须向某A俱乐部交3000元会费,如果会员在一年半之内再发展两个下线会员,就会拥有金卡。徐某某让我在安阳成立一个小团队发展会员,并联系了杨某某跟我一起在安阳干,杨某某又找了她儿子张某甲,这样我们三个人就开始商量发展会员,成立安阳某A俱乐部。后来张某甲又找来了张某乙加入,我们四个人一起负责安阳某A俱乐部。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是第25期。
某A俱乐部是香港国际创响公司成立的项目,总部在香港,深圳成立了分公司,叫深圳市某A家健康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徐某某。某A俱乐部是在全国开展的项目,具体到安阳市,是我们几个人负责。发展的会员将3000元交给张某甲,张某甲再把钱打到徐某某的公司账户上。每期完成规定的会员数,公司会向会员返利,具体是这个项目起盘人是10人,为第一期,在全国范围内下一期为上一期人数的1.2倍,就是除了第一期10人外,发展12人为第二期,完成后第一期每人得700元;再发展14.4即15个会员为第三期,第二期会员每人得700元,第一期每人会员得260元。以此类推,完成第四期,第三期会员每人得700元,第二期会员每人得260元,第一期会员每人得500元。返利是公司直接打到会员账户上。
发展下线会员没有固定的地点,有时在家,有时在KTV,有时在宾馆。我们几个人将下线会员或有可能成为会员的人集合在一起,说加入公司的好处等。2013年7月份左右,深圳公司出钱,我和杨某某、张某乙找了好多地方,才租到安阳市铁西路水厂对面一个独院,在那我们每周上两次课,向会员或拉过来可能成为会员的人讲公司制度,谈公司发展前景,每个人能得到的返利钱数,张某甲和张某乙讲课、讲制度,他们还负责报单。我和杨某某讲分享,也就是宣扬公司的前景,和加入公司的好处,包括公司返利、给会员过生日,谁家有红白喜事公司也出礼钱,老了住公寓优惠等等。还散发某A俱乐部的宣传资料让大家相互传看等等。我们四个负责聚会的一切事物,有时张某甲不在,他弟弟张某丙就替他讲课。后来,我和张某乙同杨某某因为经营团队闹矛盾,经向徐某某汇报,我们和杨某某分开负责团队。让杨某某和张某甲他们在安钢另弄了一个聚会地点,他们在安钢维也纳KTV一楼东头的一个房间。分开前,我们都是在张某甲处报单。分开后,我们这边的人就张某乙给公司报单了。我们这边是每周三、日聚会。他们那边不清楚。但我们仍是一个团队。我和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安阳市具体发展了多少人得问张某甲和张某乙,他们负责报单。查获的宣传材料中,手写的公司运作方法、“某A俱乐部打造退休新模式”是我写的,用于集会时讲课。其他的红头文件、“某A俱乐部与其他公司模式比较”“打造退休新模式”“跨世纪的桃花园”都是张某甲从公司弄来的资料,都是用于讲课和会员交流用的。
我是第三期会员,但因为我负责安阳事务,徐某某不让我发展会员,他将刘迎春以及一个姓吴的我不认识的两个外地人和杨某某算我名下,即我有三个下线会员。按规定,别人都只有两个会员。我介绍我滑县同学张某甲,挂在张某甲名下。我把我女儿高某挂在滑县一个人的名下。一个会员得病不干了,我将我丈夫高海修顶替了这个人。滑县有朱某某和张某丁负责的一个团队,他们直接对郑州。还有一个张某甲负责,对安阳。开始时他们都在张某甲处报单,后来朱某某自己成立了报单中心,他们就都在朱某某处报单。我对于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1年12月,我认识一个叫徐某某的人,他给我打电话,讲他有一个项目,也就是某A俱乐部的情况。因为快过年,我没有同意加入。2012年3月份,徐某某同闫成英等几人来安阳,再次提及某A俱乐部的事,当时我抱着看一看的态度,同徐某某见面,当时还有我母亲杨某某、张某丙等,同徐某某见面后,他讲某A俱乐部是一个全国性的养老互助俱乐部,一个人只要发展两名会员,每名会员交3000元就完成任务,成为顾问,可以按照全国俱乐部期数拿到每一期的钱。如果进入俱乐部,但没有完成两个人的任务,就只能是俱乐部的会员,拿不到钱。如果已经完成任务,还有人想加入,就可以将名字加到没有完成任务的人名下,帮助完成任务。我听着还可以,当时闫成英已经加入,我母亲杨某某加入到闫成英名下,当时已经到了第六期。我和我弟弟张某丙加入到我母亲名下,但我没有发展会员,先看看我母亲是否像徐某某说的那样能够拿到钱。停了有五个月,我母亲完成两个人任务后,每一期都拿到了钱,这样我就发展了我前期梁某某、滑县张某甲成为我的下线,我也完成了两个人的任务,这时俱乐部已是第七期,我成为了第七期的人。现在整个俱乐部到了第二十五期,我到了第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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