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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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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强、李建伟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证明2012年5月至2012年年底,我在京珠高速豫冀界东南停车场给李某甲打工期间,过往京港澳高速豫冀界我们停车场附近被交警查处的违章车辆司机为了不被处理或从轻处理,有些违章的司机为了从轻处理,往往会问我是否和

证明2012年5月至2012年年底,我在京珠高速豫冀界东南停车场给李某甲打工期间,过往京港澳高速豫冀界我们停车场附近被交警查处的违章车辆司机为了不被处理或从轻处理,有些违章的司机为了从轻处理,往往会问我是否和交警熟悉,能不能通过我们给交警一点好处费而把车开走,违章的司机不主动开口说这些话时,按照李某甲的安排,我就会主动提出来说,我们和交警关系熟,给交警一点好处费他们就会放车的。然后我就会和这些违章的司机商量具体给交警的好处费数额,谈好后,违章司机把这些好处费钱给了我,我打电话经交警同意后,我便让违章的司机把车开走。随后如果李某甲在停车场我就把这些钱让李某甲去给交警,他和交警关系很熟,如果他不在,我把违章司机给我的钱如数给了交警,然后交警按百分之十的标准给我辛苦费。我每天要把自己谈了几辆车、收了多少钱给李某甲当面或电话汇报,并把这些辛苦费交给李某甲,遇到我处理不了的问题就让李某甲出面协调。经我手接的钱我大部分给了李某甲,由他送给交警。他不在的时候,我自己也送出去一部分,其中经我手送给了第二勤务大队执勤民警马某某、李某3万多元,都是李某接的钱;给了民警王海强和李建伟共7万多元,其中给了王海强3万多元,给了李建伟3万多元。2013年3月份到现在,我收取的违章司机交来的钱都给了李某甲和杨某某,由他们送给交警。另外给这些交警好处费之后,他们会多往停车场带车,我们停车场赚的辛苦费和停车费也会增加,有时候一天谈的车辆多了,李某甲也会给我和杨某某每人多发100或200元的奖金。

3、证人杨某某(京港澳高速豫冀界南停车场员工)证言

证明2013年3月份至7月份,我在高速公路豫冀界南停车场工作期间,李某甲在停车场给我说,以后再有车到停车场,就给司机说和交警熟悉,可以找关系,交点钱把车开出去。如果司机同意的话,就和他联系,然后他再给我说具体的钱数,我将钱数给司机说后,司机同意并给我钱后,剩下的事情,李某甲和交警协调,跟交警熟了后我自己也去协调,此后我开始操作这样的事情。2013年3月份以来,王海强、李建伟、马某某、李某、李某乙上路执勤期间,违章车辆被查处后,违章的司机为了少交罚款或者从轻处理,知道我们是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后,往往会问我是否和交警熟悉,能不能通过我给交警一点好处费而从轻处理,如果司机不提的话,我就会主动提出来这些,我和这些司机们商量好具体的数额后,违章司机把这些钱给了我,委托我们处理他们违章的事,有时我也会写个委托书,让违章司机在委托书上面签字,我就会去找王海强、李建伟、马某某、李某、李某乙协调。如果我协调不下来的话,就给李某甲联系,让李某甲出面协调,协调好后,司机将钱给我,王海强、李建伟、马某某、李某、李某乙就把违章车辆放行。当天下班后,如果李某甲在,我会将钱交给李某甲,由李某甲将钱送给他们,如果李某甲不在,下班后我再将钱送给他们,然后交警2,000元给我们200元或200多元大约百分之十的辛苦费,也有不给的情况。经我的手分多次送给河南省高速交警总队四支队民警现金共计7.1万余元。其中四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王海强和李建伟一组上路执勤期间,送给他们组1.5万余元,这1.5万元都给了李建伟;2013年3月份至今,四支队民警马某某、李某上路执勤期间,送给他们组4万余元,这4万元给了李某;2013年5月份以后,王海强和李某乙、王某某一起上路执勤期间,送给他们组1.6万余元,这1.6万余元给了王海强。我和刘某某干的活一样,受违章车辆司机委托,收司机的钱后,替违章车辆司机求情,替违章司机处理违章,李某甲是老板,和我们两个干的活也一样。

4、证人李某乙(高速交警四支队民警)证言

证明2013年5月份至今,我和我们四支队二大队长王海强一起上路执勤期间,收受过李某甲、杨某某给我们的现金2万多元,最少有2万元,我们两个将这些钱平分了,我个人分得最少1万元,王海强分得1万元。

2013年5月份单位调整时,我被分到我们支队勤务二中队工作,后来排班时,我被安排和二大队队长王海强一起上路执勤,在查处违章期间,为了不影响交通,一般就叫违章车停到停车场接受处理。在违章车辆接受处理期间,李某甲和杨某某经常替违章车辆向我们说情,每辆车给我们点钱,我们不开罚单,把违章车放行了。基本上每到下班时,李某甲和杨某某他们两个中的一个会在停车场或者我们查车的地方的车上将收的钱给我们,我们按照给钱数的10%给他们辛苦钱,剩下的钱我和王海强就平分了,我和王海强刚到一组上路执勤时,没有收李某甲和杨某某的钱,一起工作了10多天后,王海强才开始收他们两个的钱,我没有经手收过钱。2013年5月份至今,我们组经王海强的手共计收了李某甲和杨某某最少2万元钱,我们将这2万元平分了,我个人得了最少1万元,王海强分得1万元。2013年6月份,王某某到我们组工作,因为王某某来的晚,就没有怎么给他分钱,以报销电话费的名义给了他几百元钱。

我在路上查不住车,我和王海强一组后,这些违章车辆基本上都是王海强查的。和王海强有时候在我们执勤的车上,有时候在我们住的宿舍分钱。我在场时,听他们说共处理了几辆车,什么车,因为什么事处理的车,总共多少钱。我们查处的违法违章车辆经李某甲、杨某某和我们协调后,我们就会将这些车辆不开具罚单,直接放行,李某甲收了违章司机钱给我们后,我们会给他10%的辛苦费,他们可以从中获利。

5、证人王某某(高速交警四支队工人)证言

证明2013年7月初的一天下班后,其和王海强一起散步时,王海强给了其600元钱,说是电话费,其觉得是大队发的福利就收下了。

(三)书证物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王海强、李建伟年龄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河南高速交警四支队证明材料

证明相关超速违章车辆没有接受处理及河南高速交警总队四支队的相关情况。

3、被告人职务证明材料

证实被告人王海强2009年12月任命为河南高速交警总队安阳大队勤务中队长。被告人李建伟2011年4月到河南高速交警总队第四支队工作,后在河南高速交警总队安阳大队勤务中队二中队工作。

4、被告人退赃证明及退赃票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