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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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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丙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8、安阳县民政局证明:被告人姚丙某因年龄原因,2011年3月14日经安阳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免去其救灾办主任职务。根据安阳市民政局(安民文(2011)41号)文件,2010年度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从2011年4月1日开

8、安阳县民政局证明:被告人姚丙某因年龄原因,2011年3月14日经安阳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免去其救灾办主任职务。根据安阳市民政局(安民文(2011)41号)文件,2010年度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从2011年4月1日开始进行,其未参与2010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

9、福利企业退税评估报告证明,安阳县国家税务局铜冶分局、许家沟分局在安阳龙海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安阳县京豫桂鑫达商贸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每次退税前,均分别出具了符合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情况的评估报告。

10、退税情况表证明: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2009年8月至12月退税491077.05元,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退税1187084.69元。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2009年7月至12月退税99822.23元,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退税335788.71元。

11、安阳县检察院反渎局证明:2013年5月9日,该院对犯罪嫌疑人姚丙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一案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安阳龙海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退到该院赃款共计40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丙某作为安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年检过程中,未认真按照年检办法履行年检职责,未全面认真审核残疾职工的实际在岗情况和工资领取情况;发现企业没有无障碍设施,也未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使年检流于形式,未能发现企业虚构安置残疾职工的情况,致使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采取虚构安置残疾职工的手段通过福利企业年检。被告人姚丙某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对福利企业实施日常检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二企业虚假安排残疾员工的现象,致使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以福利企业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骗取了国家退税款2113772.68元,给国家造成2113772.68元的经济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丙某认为其未参加2010年度福利企业年检,2010年度税款被骗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经查,被告人姚丙某虽未参与2010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但2010年度退税依据2009年度的年检情况和日常情况作出的,并按月逐月退税。2010年年检前,该税款已经被骗取,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经形成,被告人姚丙某应对该损失承担责任。对被告人姚丙某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该案中,国家税款被骗系多因一果。被告人姚丙某和县税务局未认真履行年检职责,导致涉案二企业采用虚假安置残疾职工的方式通过福利企业年检,二企业以福利企业的名义申请退税,导致国家税款被骗,被告人姚丙某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姚丙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姚丙某在国家税款被骗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丙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贺锋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