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付文某(安阳县国税局税政科科长)证言证明:2010年其任安阳县国税局税政科科长后,会同安阳县民政局救灾办参与了安阳县福利企业的年检三次,其中2010年3、4月份其与民政局姚丙某等工作人员参与福利企业2009年年检工作,2011年和2012年其与民政局牛梅某等工作人员对辖区福利企业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年检工作。参与以上3次年检都是民政局工作人员定了年检时间后通知其,其和他们一起到福利企业现场实施年检,去时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拿着企业年检的申请资料,其中包括企业年检申请登记表、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企业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工资表以及残疾职工的社保等相关保险手续。到企业后其就依照民政局提供的相关手续现场点一下残疾职工的名,对照残疾证是否与残疾人相符,书面审查包括全体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花名册、职工出勤表、残疾职工工资表等,有时也个别抽查能交谈的残疾职工是否在该厂上班、有没有领到工资和在厂的生活情况。现场检查没有发现问题,其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认为现场检查合格,随后民政部门再审核其他相关资料,做出同意结论并在福利企业年检申请登记上盖章后送其处,其对福利企业年检申请登记表内容进行审查没有发现问题就会在福利企业年检申请登记表上盖上县国税局的公章,最后由民政部门在福利企业福利证书副本加盖“年检合格”章确认通过年检。 2、证人史拥某(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和安阳龙海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会计)证言证明:其是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和安阳龙海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会计。安阳县京豫桂鑫达商贸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原来是安阳县民政局下属的集体企业,性质是福利企业,有闫付某、邢付某、李才某、郭付某、邢瑞某、闫新某等6个残疾人在这里上班,当时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残疾人数要求不太严。改制后,国家规定了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达到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符合这个条件,民政部门才能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税务部门才退税。为了符合这个条件,2009年老板通过关系找了马家乡大桥的残疾人李海某、马家乡交口村的邢虎某、邢艳某,马家乡科泉村的赵海某等4人的残疾证挂名到厂里,这样就达到了国家要求的10个人,到了2010年6月份老板又通过关系找了善应镇南平村的常永某、马家乡大桥村的李现某、交口村的刘凤某三个残疾人挂名到厂里,这样厂里的残疾人最多是达到13人。2011年4月份邢付某退休了,所以2011年4月份到现在一直是12人。其中闫新某2010年就不在其厂上班了,但厂里还一直用着她的残疾证手续。所以从2010年开始这个企业只挂名没有实际安排上岗的残疾人是李海某、邢虎某、邢艳某、赵海某、常永某、李现某、刘凤某等人。每年年检前,先报送年检所需要的材料,包括残疾职工花名册,全厂职工花名册和福利证书副本等申请资料,随后民政局的工作人员都事先打电话通知其到现场去核对、检查。具体是查看是否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通过银行给残疾职工发放工资、是否与残疾职工缴纳四险一金,在岗残疾职工比例是否达到全厂职工的25%和最低10人以上的退税条件,对在岗的残疾职工先点名核对身份证、残疾证,现场询问一两名残疾职工是否每月正常的在岗上班,是否能胜任此项工作。在现场未对每个残疾职工都进行询问和了解。其每月通过企业老板给的考勤表制好工资表,再通过厂里的账户给残疾职工转发工资,在交完税后,其去给残疾职工交四险一金,交完保险后保险中心人员在核对花名册人员无误后盖章,保险确实保到了残疾职工名下,报退税所需的各种表格是在税务局找的,随后其把退税需要调查报告(2012年之前叫增值税申请退税评估报告)、增值税即征即退明细表、退税审批表,根据企业账面数字填好后,到所辖的国税分局找税收专管员签字盖章,然后报国税局税政科审批。 3、证人牛常某(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负责人)证言证明: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系安阳县民政局下属的集体企业,企业改制后,国家对福利企业认定有了新的规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为了能符合这个规定,其于2009年通过关系找到马家乡大桥村的残疾人李海某,马家乡交口村的邢虎某、邢艳某、马家乡科泉村的赵海某等4人的残疾证挂名到其厂里,这样就达到了国家要求的10人标准。到了2010年6月,其又通过关系找到善应镇南坪村的常永某、马家乡大桥村的李现某、交口村的刘凤某三名残疾人挂靠到其企业。其伪造了这些挂名残疾人的劳动合同,符合了福利企业的认定,然后只为他们缴纳了各种保险。年检或检查时,其通知这些挂名的残疾工人到厂接受检查,其没有实际安排这些残疾人上岗工作,也没有按照标准给这些残疾工人发放工资,只是逢年过节给他们发点大米、油等福利,这样每月都可以骗到增值税退税款。在年检过程中,安阳县民政局除年检时到其厂检查外,其他时间未到其厂进行检查。安阳县国税局的税收专员每年来其厂两、三次,来的时候也都是提前通知,其安排人员将挂名的残疾工人拉到厂内接受检查。 4、证人郭有某(挂名残疾工人)的证言证明:安阳县龙海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借过我和爱人梁换英的残疾证,是通过本村史拥某介绍的,残疾证借走用了好几年,具体几年我记不清了。最开始时我和我爱人去过龙海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在那儿呆了两天,随后就回家了。回家后干些家务活儿,一直没有再去过龙海鑫源公司。龙海鑫源公司没有给我俩开过工资,只是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给我和梁换英各一份福利(一份福利为1袋大米和1壶油),都是史拥某帮忙给捎过来的。 5、证人刘凤某(挂名残疾工人)的证言证明:近三五年其在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过,2008年年底或2009年年初,经本村邢伏生介绍,其到牛长顺的位于横岭的白云石厂(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是个福利企业)干活儿,刚开始其在那儿上有一个多月班,后来其就不在该公司上班,该公司开始借用其的残疾证,该公司答应给其缴纳养老保险等保险金,过节给福利。就是上级检查公司残疾人在岗情况时,要求其必须到公司工作现场接受检查,去一天给三十、五十不等,按去的天数给现金。不去公司不发工资。上级有关政府部门每年能检查四五回。每次上级部门要来检查时,牛长顺就事先通知其残疾人到公司报到,直到上级部门来公司检查结束。每次检查,其在公司呆的时间,短的有三五天,长的有半个月,检查一结束其残疾人就回家了,每天按三五十元开工资。检查时,上级部门的人员把其招集到一块儿,他们先到工地现场转了一圈,随后把残疾人召集到一起,点点名,对对残疾证,对对身份证,还问其生活得怎么样,吃的好不好。就回去了。 6、证人赵海某、闫新某等人(挂名残疾工人)的证言内容与证人郭有某证言内容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