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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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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张某某、孟某甲、孙某某、王某、申某某、耿某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2012年7月初的一天夜里,其和张某某先后接到孟某甲的电话说赵某某找到那两个欠账的人了,路上张某某又打电话叫了四个人,然后去了交通宾馆。孟某甲就在那里等着,张某某他们下车直接把陈某和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2012年7月初的一天夜里,其和张某某先后接到孟某甲的电话说赵某某找到那两个欠账的人了,路上张某某又打电话叫了四个人,然后去了交通宾馆。孟某甲就在那里等着,张某某他们下车直接把陈某和另一个人摁着,一个车上弄一个,往北郭乡郭孟辛庄村走了。其打电话让申某某到孟某甲的门市上。其到时申某某在门口等着,耿某某在旁边的饭店门口。后来说让陈某他们还钱,陈某还说话比较狂。其和申某某、张某某等人就打陈某了,但是没有用东西打,都只是用手打的。后来另一个被控制的人说愿意拿2万块钱,张某某以及他带来的四个人和赵某某往安阳拿钱去了,孟某甲和其一起开着车拉着那个人往安阳走了。在红旗渠广场其给了那个人10块钱,让他打车回家。第二天他们去红旗渠广场和陈某的叔叔谈顶账的事情,先是说一辆现代车,后来下午变成一辆破别克车,顶账是25万,下午就把陈某放了。赵某某一共给了27000元左右。

5、被告人王某供述,2012年7月初的一天夜里,张某某给刘某打电话,说有人欠钱,让找几个人过去。刘某说和其在一起,张某某让他给王某某打电话,其和刘某、王某某、宁儿一起坐着张某某的车就往安阳交通宾馆走,当时车上还有一个人。张某某说那里有两个人欠钱,把他们弄到车上就行了。到交通宾馆以后,其和宁儿拽着一个人到张某某的车上,王某某和刘某拽着另一个人到另外一辆车上,就都往东边走了。到一个村以后,外面有四五个人在等着。大约十点左右,张某某叫他们四个人一起去安阳开发区的一个别克专卖店。他们过去拿钱了,具体给了多少其不清楚。

6、被告人申某某供述,2012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傍晚,孙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到北郭乡辛庄村孟某甲的超市。其到孟某甲的超市门口等了一会,过来了一辆黑色轿车和一辆越野车,孙某某和孟某甲、张某某还有几个不认识的小青年押着两个小青年下了车。这时辛庄村的一个叫东勇的人也过来了,其跟着他们走到孟某甲超市的一个房间,孙某某指着那两个小青年对其和东勇说看住这两个人,别让他们跑了。其问他什么事,孙某某说他们两个欠他们钱。他们就把那两个小青年关到了一间房子里,其和东勇坐在外间的沙发上看着他们。这期间,东勇进去那个房间好几次,让那两个小青年给家里要钱。其听见东勇在里面还打他们了,那两个小青年还说别打了,一会儿家里就把钱准备好了。其在外间看着他们到后半夜大约一两点,不知道什么原因孙某某和孟某甲就先领着一个小青年走了。停了一会儿,东勇给其说没有什么事了,你也走吧。这后面的事其就不知道了。

7、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012年7月份的一天傍晚,孟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有人欠钱,把他们弄过来了,让其过来看着他们。其到门市上后没有多久,孟某甲和张某某分别开着车就来了,车上分别摁着一个小青年。他们把两个小青年带到屋内的两个小间里,让他们打电话要钱。他们说没钱,张某某、二丑的、孙某某就先后都打了那两个小青年。那两个小青年都给家里打电话让家人还钱。有一个小青年给他姐姐打电话,说愿意还钱。事主、张某某以及他叫来的几个小青年就往安阳走了。大约过了不到二个小时,孟某甲开着他的车和孙某某就拉着那个小青年往安阳走了。他们两个人就继续看人。下午大约三四点钟,二丑的接到孙某某的电话,让他们把看的那个人送走,其开着面包车和二丑的就把那人送到安楚路吕村市场路段,其给了他一百块钱让他自己打车走了。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某陈述,2012年7月4日晚,梁某甲打电话让其去火车站找他。到火车站的交通宾馆过道内见到梁某甲和赵某某两个人在说话,赵某某看到其就让其还钱给他,其告诉赵某某其只借了十万,另外的二十万元是范某用了,要还也是还十万。这时赵某某打了一个电话,不到一分钟来了两辆车,从车上下来的人将其拖到车内,梁某甲也被他们拖到另一辆车内,上车后他们把其的手机给关了,并给其带上了黑色的头套,车就开动了,具体开到什么地方其也不清楚,下车后他们把其关在一个独院的一间房屋内,梁某甲被关在另一个房屋内。停了一会儿有人进来给了其的手机,让其给家里联系筹钱。其不打电话他们就打其,一夜打了其好几次。当晚上其给一个同学联系让他先筹钱给赵某某,其同学在火车站将两张信用卡给了他们。2012年7月5日下午他们放其回来,其同学说他们把卡上的钱套现了,两张卡上总计14000元,有1000的现金。

2、被害人梁某甲陈述:2011年夏天,范某借了赵某某三十三万块钱,其也在欠条上签了字给范某担保。这期间范某一直没有还赵某某钱。2012年7月4日晚上8点钟左右,其和陈某一块去交通宾馆找赵某某。见了面说开欠赵某某钱的事了,赵某某打了个电话叫来两辆车和七八个人就把其和陈某拖到车上,拉到吕村东面一个村庄。其被带到屋后,这些人就让其给范某联系筹钱,结果没有给范某联系上,他们就打其,用脚跺其的背部,腿部,还用手扇其的脸。其又给姐姐梁某乙打电话让她帮筹钱,最后梁某乙给了赵某某两万元。到第二天的凌晨两点半左右,有两个人开着车把其送到红旗渠广场把其放了。

(三)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12年7月4日晚上10点多时,其接到同学陈某的电话,陈某说要向其借钱,有多少借多少,越多越好,马上就用。其便打了几个电话借钱,由于天太晚了,也没借上。最后其想起其媳妇手里有张信用卡,可以透支九千多元,再加上其手里的一千元现金,于是其打电话给陈某说就这些了。然后其问他到什么地方把钱给他,陈某说等一会打电话告诉其地方。于是其出门打车到了火车站,陈某说一会有人去找其。大约快十二点时,有三个男的找到其,其把一千元现金和透支卡给了他们,并告诉了他们密码,然后其就回家了。

(四)辨认笔录

经辨认,被告人赵某某辨认出了被告人孟某甲;被告人孟某甲辨认出了被告人张某某。

(五)鉴定结论

2012年7月9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六)相关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孟某甲、孙某某、王某、申某某、耿某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安阳县公安局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被安阳县公安局传唤主动到案,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申某某、耿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3、借据材料证明,被害人陈某、范某、梁某甲和被告人赵某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4、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陈某对七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表示谅解。

5、安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安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孟某甲、孙某某、王某、申某某、耿某某具备社区矫正调解,同意对七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