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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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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张某某、孟某甲、孙某某、王某、申某某、耿某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391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孙

(2013)安刑初字第00391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孟某甲、孙某某、王某、申某某、耿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孟某甲、孙某某、王某、申某某、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张某某、孟某甲、孙某某、王某、刘某某等人,将陈某、梁某甲从安阳市火车站附近的交通宾馆控制并带到安阳县北郭乡,要求陈某、梁某甲联系家人还钱,申某某、耿某某在北郭乡负责看管二人。期间张某某、孙某某、申某某对陈某、梁某甲进行殴打。2012年7月5日凌晨,在梁某甲姐姐偿还2万元后梁某甲被带到安阳放走。2012年7月5日下午,陈某的同学偿还15000元、叔叔抵押一辆别克轿车后,陈某被送到安阳县吕村镇放走。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为轻微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孟某甲、孙某某、王某、申某某、耿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孟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耿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孟某甲、孙某某、王某等人,将被害人陈某、梁某甲从安阳市火车站附近的交通宾馆控制并带到安阳县北郭乡郭孟辛庄村,要求陈某、梁某甲联系家人还钱。申某某、耿某某在北郭乡负责看管二人。期间张某某、孙某某、申某某对陈某、梁某甲进行殴打。2012年7月5日凌晨,在被害人梁某甲姐姐偿还2万元后,被害人梁某甲被带到安阳放走。2012年7月5日下午,被害人陈某的同学偿还15000元,被害人陈某叔叔抵押一辆别克轿车后,被害人陈某被送到吕村镇放走。被告人赵某某给付被告人张某某、孟某甲、孙某某、王某等人共计27000元。2012年7月9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1、被害人陈某、梁某甲和被告人赵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案发后,经调解,被害人陈某对七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表示谅解。2、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队接受讯问。2012年10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队投案。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申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队投案。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耿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队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1年6月份左右,安阳市的陈某、范某、梁某甲三个人分别通过互相担保和抵押的方式分两次借走其现金总共11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11年9月份开始找他们要钱,他们总是说在外地始终不见面。其通过安阳市的皮某某认识了孟某乙。今年6月底孟某乙说安阳县吕村那里有一班讨债的,你找他们试试。他给说了一个手机号,说那个人叫孟某。孟某说开始不用其开支,要过来钱之后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给他钱,要不过来不用给他钱。之后的一天,孟某打电话说今天夜里有空了,正好那天夜里陈某给其打电话说山东有个好生意,让其拿一百万的保证金,其就告诉了孟某。陈某、梁某甲和其在安阳市海鑫购物广场西边的交通宾馆院内见面,孟某和另外的四、五个人过来拉着陈某、梁某甲就走了,具体出去后怎么走的其不知道。大约两三小时后陈某给其打电话说他的两个同学在火车站拿着15000元,在火车站东边一个商店边陈某的同学给了其15000元。当时其就给了孟某的人3000元。后陈某的姐姐给了其20000元,其孟某的人4000元。在红旗渠广场陈某的朋友顶给其一辆黑色的轿车,顶了25万元,并给了其手续,但是没有过户。交车后孟某说这车不值25万,就按实际价值10万元让其给了他2万元。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2年7月初的一天夜里,孟某甲给孙某某和其打电话,说赵某某找到那两个欠账的人了,让其和孙某某到交通宾馆,并让其找四五个人过去,其当时就给大锤和刘某打电话,让他们找两个人,然后一起去了交通宾馆。其和孟某甲拉着梁某甲和陈某直接就去了安阳县北郭乡郭孟辛庄村孟某甲的投资担保公司门市。其和赵某某这些人就去火车站,在蓝天宾馆附近赵某某下车去拿钱,但是这次不是拿的钱,是两张透支卡,金额是2万左右。后陈某的姐姐给了赵某某20000元,赵某某给了4000元,孙某某把钱装起来了。第二天上午是一辆现代车,但是没有谈成,下午顶了一辆破别克,顶账好像是25万。孟某甲说这车不值25万,就按10万让赵某某给了其2万块钱,其把钱给了孙某某。

3、被告人孟某甲供述,2012年7月4日夜里8点,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说陈某他们在交通宾馆,其就给孙某某、张某某打电话,让他们赶紧过来。因为事先都给他们说过帮赵某某要账的事,张某某说在安阳他有人,他和孙某某还有四个小青年来到交通宾馆,把陈某和梁某甲分别带到了其和张某某的车上,他们两辆车先到北郭乡郭孟辛庄其的棋牌室。后来陈某答应给钱,张某某领着他找的四个小青年和赵某某一起往安阳走了。其和孙某某在夜里12点以后把梁某甲带到安阳东站,孙某某给了他打车钱让他走了。其和孙某某、张某某一共得到好处27000元钱,扣除开支后三个人把钱分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