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付文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9、退税情况表证明: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2010年退税1187084.69元,2011年退税1190001.36元。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2010年退税335788.71元,2011年退税417172.17元。其中二企业2010年1月至3月共计

9、退税情况表证明: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2010年退税1187084.69元,2011年退税1190001.36元。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2010年退税335788.71元,2011年退税417172.17元。其中二企业2010年1月至3月共计退税381293.33元。

10、安阳县检察院反渎局证明:2013年6月8日,该院对犯罪嫌疑人付文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一案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安阳龙海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退到其院赃款共计40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文某在担任安阳县国税局税政科科长期间,在办理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年检过程中,未认真按照年检规定履行福利企业年检职责,未全面认真审核残疾职工的在岗情况和工资领取情况;发现企业没有无障碍设施,也没有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使年检流于形式,未能发现企业虚构安置残疾职工的情况,致使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采取虚构安置残疾职工的手段通过福利企业年检。致使二企业以社会福利企业的名义骗取国家增值税退税款2877087.08元,给国家造成2877087.08元的经济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文某在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损失为300余万元,经查,2010年3月,被告人付文某担任国税局税政科科长,以前的退税381293.33元不应计算在被告人付文某造成损失的数额之内。故被告人付文某任职期间实际造成的损失为2877087.08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付文某认真履行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该案中,国家税款被骗,系多因一果。被告人付文某和县民政局未认真履行年检职责,导致涉案二企业采用虚假安置残疾职工的方式通过福利企业年检,二企业以福利企业的名义申请退税,被告人付文某应承担相应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付文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付文某在国家税款被骗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文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贺锋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