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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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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峰、黄娜娜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永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永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娜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安庆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刘从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常天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孙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竹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闪素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判令扣押的涉案物品和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本案其他赃款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上诉人王永峰上诉称:其不是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重;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王永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黄娜娜上诉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黄娜娜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构成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重;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安庆祝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不应对涉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160万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原判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刘从达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刘从达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原判量刑重等。

上诉人常天乐上诉称:原判认定其负责信和公司业务的事实错误,对其适用“共同犯罪”的法律错误,其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孙涛上诉称:没有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张竹青上诉称:是按工作职责进行的正常工作,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诉人闪素明上诉称:不知道公司的行为是犯罪,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另有以下证据经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亦予以确认:

河南诚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三家公司在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61万元。

关于上诉人王永峰上诉称“不是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理由,经查,王永峰系德尔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其在侦查阶段对自己是三家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供述证实,所供与同案被告人黄娜娜、安庆祝、刘从达、常天乐等人关于王永峰对德尔泰、乐通、信和三家公司业务进行统管的供述一致,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王永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经查,王永峰明知三家公司在2013年已没有偿还能力,仍于2013年7月26日、8月12日两次调高利息,以高息为诱饵,以修武县红阳素质教育培训基地等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欺骗群众继续投资,且没有将所吸收资金用于约定的经营性活动,造成2598.5万元不能归还的后果,依法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上诉人黄娜娜上诉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及其辩护人“黄娜娜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意见,经查,证人常立保、王卫光、孟慧敏、冯津津、徐亚君、陈少娇、黄兆阳的证言及相关银行卡交易记录、POS机小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书、发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书证足以证实黄娜娜利用涉案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隐瞒款项真实用途,将其中的180.7万元用于个人购房予以占有,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关于黄娜娜的辩护人辩称“黄娜娜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黄娜娜虽然在侦查阶段主动交代其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杭州买房的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庭审中翻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于上诉人安庆祝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安庆祝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不应对涉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160万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安庆祝系德尔泰公司副总经理,不仅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中负责投资部门,还协助王永峰负责涉案公司的全面管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认定其应对涉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160万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适当。

关于上诉人王永峰、黄娜娜、安庆祝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重”的理由和意见,经查,王永峰、黄娜娜、安庆祝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多达30160万元,造成损失29513.136万元,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原判根据上诉人王永峰、黄娜娜、安庆祝犯罪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判处的刑罚适当。

责任编辑:国平